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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記者:IPRdaily聶士海 張慶
原標題:【歷時十年 三次反轉】“泰山恒信”商標維權案再審勝訴
每一起商標權糾紛案的背后其實都是一場商業(yè)競爭的遭遇戰(zhàn),本案也不例外。
在長達10年的時間里,從商標異議到異議復審,再到一審、二審,直至最高院再審,期間判決結果竟出現三次反轉。這起看似“簡單”的商標行政糾紛案的審理過程為何如此跌宕起伏?
案情緣由 商標搶注
時間拉回到2007年。位于山東泰安的泰山恒信有限公司(下稱恒信公司),是一家不銹鋼蒸發(fā)器及不銹鋼容器制造企業(yè),其產品主要面向“白酒、啤酒、紅酒、果汁飲料以及生物工程”等生產加工型企業(yè)。
恒信公司辦公大樓
2007年10月15日,恒信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申請注冊第6319944號“泰山恒信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6類金屬容器商品上,結果被駁回。原來,普瑞特機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瑞特公司)已于2007年8月21日向商標局提出第6232159號 “泰山恒信及圖”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注冊申請,并指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6類金屬容器商品及第7類釀造機器上,而普瑞特公司乃是恒信公司同城、同行業(yè)競爭對手。對此,恒信公司認為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標被搶注了,于是毅然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
恒信公司logo
異議請求 未獲支持
在法定異議期內,恒信公司向商標局對被異議商標提出異議申請。但商標局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裁定認為:恒信公司引證的第6319944號“泰山恒信及圖”商標的申請日期晚于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期,恒信公司所稱普瑞特公司惡意搶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泰山恒信及圖”商標證據不足。依據《商標法》(2001年,下同)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恒信公司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恒信公司不服商標局裁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復審申請,理由是普瑞特公司侵犯其“泰山恒信”在先商號權及“泰山恒信”作品的著作權,并構成惡意搶注。對此,恒信公司提交多份證據,以證明其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同時提供大量證據表明搶注人與其是同城、同行業(yè)競爭對手,產品屬性近似,產品面向相同的生產型企業(yè),雙方的產品有相同銷售區(qū)域,此舉明顯屬于惡意搶注。
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異議復審裁定稱,恒信公司在第6類商品上并未在先注冊商標,在此類商品上對“泰山恒信及圖”不享有在先商標權,故對其主張被異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不予支持。恒信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將“泰山恒信”作為商號在先使用在金屬容器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不能認定被異議商標侵害了恒信公司的商號權。恒信公司所提交的證據亦不能證明其享有在先著作權。此外,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恒信公司的“泰山恒信及圖”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已使用在金屬容器等類似商品上,更不能證明已具有一定影響。因此,難以認定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構成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申請注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一審判決 峰回路轉
恒信公司在異議及復審階段均未獲支持,對此結果表示不能接受。于是,在法定期限內,恒信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并于2014年10月16日獲得受理。自此,“泰山恒信”維權案進入訴訟階段。
對于恒信公司在異議復審階段的所有主張,除“恒信公司對被異議商標的圖樣享有著作權”這一訴求外,其他均得到一審法院支持。
北京一中院審理認為,在案證據顯示,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恒信公司已經對其“泰山恒信”商號進行了在先使用,并產生了一定影響,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損害了恒信公司享有的在先商號權。另外,考慮到被異議商標設計新穎、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而被異議商標與恒信公司在《中國酒業(yè)》、《中國酒》等雜志上在先使用的商標標識完全相同,加之,普瑞特公司和恒信公司同處一地,且為同行經營者,被異議商標的設計與恒信公司的在先商標完全相同難謂巧合,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難謂正當。綜上,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構成了“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從而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
據此,北京一中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被訴裁定,并責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一審結果出爐后,IPRdaily記者曾在第一時間報道此案的進展情況。但事情卻遠未結束,這不過是恒信公司下一段維權路的助推器。
二審反轉 始料未及
商標評審委員會與普瑞特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維持被訴裁定。
關于本案爭議焦點問題,北京高院認為,恒信公司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開始在金屬容器上和釀造機器上使用“泰山恒信”商號。但根據在案證據,恒信公司工商注冊時間距離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僅有7個月的時間,且在評審階段提交的廣告宣傳證據較少,與其他企業(yè)主體簽定的加工合同亦有限,不足以證明“泰山恒信”商號在金屬容器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不侵犯恒信公司的在先商號權。
同時,普瑞特公司在金屬容器上最早使用被異議商標的時間為2006年6月,早于恒信公司成立之初即開始使用“泰山恒信及圖”商標的時間,同時,考慮到普瑞特公司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申請注冊了“恒信”商標,且恒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陳書來與普瑞特公司之間的特定關系,可以認定普瑞特公司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主觀上并無惡意。
2016年5月3日,北京高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北京一中院作出的原審判決,并駁回了恒信公司的訴訟請求。
再審改判 塵埃落定
恒信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院)提出再審申請。
為證明其“兩個在先使用”,恒信公司于再審階段向最高院提交了多份新證據。就“恒信公司在先商號權是否具有知名度”這個問題,恒信公司舉證稱,其在先商號權利是其關聯公司山東泰山恒信工程安裝有限公司(下稱泰山恒信安裝公司)商號的延續(xù)。泰山恒信安裝公司自2005年5月16日起即使用“泰山恒信”字號,后由恒信公司延續(xù)使用至今。
最高院認為,泰山恒信安裝公司在先使用的相關權益是否可以延續(xù)到恒信公司的在后使用中,關鍵要看相關公眾的認知。本案中,由于泰山恒信安裝公司和恒信公司生產相同的產品、使用同樣的被異議商標且字號均為“泰山恒信”,所以相關公眾會認為兩公司具有相當程度的關聯性,泰山恒信安裝公司在先使用的相關權益可以延續(xù)到恒信公司的后續(xù)使用中,而且泰山恒信安裝公司也出具了證明,將被異議商標的全部權益轉讓給了恒信公司??紤]到泰山恒信安裝公司和恒信公司對“泰山恒信”字號的使用情況,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泰山恒信”已經使用兩年左右,有一定廣告宣傳,且簽訂合同地域遍布全國,可以認定“泰山恒信”商號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在金屬容器商品上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異議商標注冊使用在同類產品上,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認知,從而侵害恒信公司的在先商號權。
而關于誰先使用“泰山恒信及圖”商標這個問題,二審法院認為是普瑞特公司先使用。但最高院認為,二審判決認定普瑞特公司先于恒信公司成立即使用了被異議商標,是因為其采納了普瑞特公司提供的(2015)泰岱岳證民字第345號公證書(下稱第345號公證書)。該公證是對“普瑞特公司2006年為山東華義玉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華義玉米公司)安裝的存儲罐上銘牌”的公證,以證明2006年6月普瑞特公司在存儲罐銘牌上使用了被異議商標。針對該公證書涉及的商標使用情況,恒信公司向北京通達首誠司法鑒定所申請痕跡鑒定,經現場鑒定后做出京通首[2016]痕鑒字41號痕跡鑒定書(下稱41號鑒定書),并提供了(2016)泰岱岳證民字第1073號公證書,對到華義玉米公司進行現場檢驗的過程進行了公證。
41號鑒定書鑒定結論表明,在同一批設備中存在二次安裝的被異議商標、銘牌被拆除和沒有改動痕跡的“TAISHAN及圖”商標銘牌三種情況。普瑞特對此未作出合理解釋,也未能舉證證明其在任何其他時間和場合使用過被異議商標,而根據恒信公司提交的公證書,證明普瑞特公司使用的均是“TAISHAN及圖”商標;且普瑞特公司提交華義玉米公司出具的關于購買普瑞特不銹鋼罐設備的情況說明提到:設備上所有的銘牌自2006年之后一直保持原有狀態(tài),從未更換和改動。對此,最高院認為:第345號公證書所要證明的普瑞特公司于2006年6月使用被異議商標的事實存疑。
最終,最高院認為,普瑞特公司并沒有提交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使用被異議商標的證據,因此無法證明普瑞特公司使用過被異議商標。
恒信公司用有力的證據推翻了普瑞特公司對“泰山恒信及圖”商標的在先使用,更有新證據證明自己對此商標的在先使用權利,在結合所有新證據下,最高院認為,恒信公司“泰山恒信”字號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在金屬容器上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經過恒信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泰山恒信安裝公司的在先使用,現有證據可以證明“泰山恒信及圖”商標已經構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同時,普瑞特公司和恒信公司本身在同一地域、從事同一行業(yè),無正當理由申請注冊于“泰山恒信及圖”商標一致的被異議商標,可以推定其具有主觀惡意。
另外,二審判決將“普瑞特公司已申請注冊‘恒信’商標”及“恒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陳書來與普瑞特公司的特定關系”這兩點也作為認定普瑞特公司并無主觀惡意的理由。 對此,最高院認為,普瑞特公司申請注冊的兩個“恒信”商標均為2016年8月7日申請注冊,與本案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日2016年8月21日僅相差十多天,因此,不能以“恒信”商標獲得注冊來證明申請注冊本案被異議商標主觀上無惡意。同時認為,普瑞特公司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是否沒有惡意,與陳書來是否曾在普瑞特公司工作過間沒有必然聯系。
綜上,最高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恒信公司廠房
焦點問題 律師解讀
通過上述案情審理過程不難看出,本案爭議問題就聚焦在:被異議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使用問題和是否搶注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的問題。由此可見,本案是適用《商標法》(2001年)第三十一條(新《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典型判例。
就本案涉及的專業(yè)法律問題,IPRdaily記者采訪了恒信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北京觀永律師事務所黃義彪律師。
黃義彪認為,本案中既包括了申請商標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使用問題,也包括了申請商標不得搶注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判斷問題。也就是說“兩個在先”(在先商號權益和在先商標權益)同時存在。由此,本案的舉證關鍵也集中在“在先使用”的證明和認定。
“本案是以在先字號權益和在先商標權益阻止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渡虡朔ā返谌粭l前半段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包括企業(yè)字號權、姓名權、著作權、外觀專利等有關的民事權利。本案中著作權主張未被支持,不是法院不支持著作權對抗商標權,而是因為著作權的證據要求比較嚴格,且由于時間久遠有些材料未能完整保留。最后,恒信公司是以自己在先商號權益和在先商標權益阻止他人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并獲得法院支持?!秉S義彪說。
黃義彪進一步解釋說,《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后半段規(guī)定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是對已經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權益的保護。在商標法體系中,在使用程度和相關方惡意兩個坐標上,對于未注冊商標權益有四個層面的保護:《商標法》第十三條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是最強的保護,由于知名度強度高,相應對于相對方的惡意并不明確要求;次一級的情況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指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要求的知名度比未注冊馳名商標低,相應地對相對方的惡意具有一定要求;《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后段的“已經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的使用程度要求比前兩者遞減,可以理解為使用的影響只要影響到了相對方(在后商標申請人)即可;第四種情況即代理人和關系人搶注的情況,甚至對使用沒有要求。
黃義彪表示,以在先權利阻止在后商標申請,關鍵是證明在先權利的存在,有些需要知名度、有些不需要,相關比較客觀。在先未注冊商標阻止在后商標申請,關鍵是在使用狀況和相對方惡意中判斷和論證相應的狀態(tài),具有一定的主觀因素。
談到再審結果的反轉,黃義彪稱,本案再審改判的重要基礎是充分搜集補充關鍵證據,并通過司法鑒定的權威方式推翻了有利于對方的“孤證”。在客觀證據的基礎上,有針對性的論證了在先使用在本案中的特點,比如關聯公司企業(yè)字號的延續(xù)使用問題,有一定影響的判斷標準問題,搶注惡意的認定問題等。
針對前文提到的第345號公證書,恒信公司在再審階段主張其系偽證,但最高院并未對此問題予以明確。對此,黃義彪表示,偽證是一種含有主觀故意的行為,也是一種妨礙司法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就本案司法鑒定的結論而言,普瑞特公司主張在先使用的銘牌存在二次替換是一項明確的事實。妨礙司法審判的偽證行為,法院可以做出司法處罰,本案中法庭沒有就偽證問題進行評判,因此這個問題可先存而不論。
十年維權 誡世箴言
案懸十載,心緒難平。
“說實話,只是欣慰,沒有特別的高興?!痹诘弥賹弰僭V結果的那一刻,恒信公司董事長陳書來向IPRdaily記者這樣表達他的心情,“一個簡單的同行間惡意搶注案,卻歷時十年,耗費了一定精力,雖然沒影響我們的經營,并且在行業(yè)內壞事變成好事,因為在行業(yè)內,好多了解內情的朋友都堅定不移支持我們,鄙視惡意搶注者,還給我們增加了很多訂單,但我的心情還是沉重的?!?br/>
雖然陳書來心里明白,維權之路并非會一帆風順,但對于二審判決的敗訴,仍令其感到憤怒且有苦難言。“一審勝訴后,當時我們都沒想二審的事,因為這案子太簡單了。這么多年,北京各方面的行業(yè)專家都交流了很多,誰也不認為二審會改判,但二審結果實在出乎意料?!标悤鴣肀硎?。
其實在二審之前,陳書來也曾邀請國內部分法學專家探討本案,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并將意見書提交給了二審法院,然而意外總是猝不及防。陳書來對IPRdaily記者表示,自己當時很憤怒,也曾執(zhí)筆寫了十問二審法院的抗議書,但是最后沒有寄出,因為他知道憤怒無濟于事。靜下心來的陳書來明白,只有通過法律途徑才能實現真正的維權,于是便提出了再審申請。
談及本案中普瑞特公司所提交公證的商品中存在銘牌人為二次安裝的問題,陳書來對此感到無比的失望,并稱,為了打官司,不惜造假證明自己用過(被異議商標),這是非常不道德的事。況且造假漏洞百出,竟然在同一個合同、同一批次、在同一個車間使用的產品中出現兩種不同商標的銘牌,真是可笑至極!假的終是假的,不僅要接受法律審判,還要永遠接受道德譴責!
行業(yè)競爭本是常態(tài),但不擇手段的惡意競爭卻是毒瘤,當受譴責。
雖然陳書來對競爭對手的種種做法十分憤怒和失望,但他依然相信同行間有良性競爭,相信不用惡意競爭同樣可以雙贏,他同時表示:“競爭各方可以不墨守陳規(guī),但競爭至少要有良知!”
其實在知識產權訴訟案中不乏有曾就偽證問題做出過司法處罰的先例,如果一方為了勝訴就鋌而走險,最終只會賠了夫人又折兵。無論哪個行業(yè),惡意競爭在短期內可能會帶來得益,但最后終將自食惡果。
隨著再審恒信公司勝訴,一波三折的“泰山恒信”維權案終于可以鑄甲銷戈。欣慰之余,當事者也陷入了更深的思考。就本案來說,一言以蔽之,其實就是未及時申請注冊已使用的商標而引來的麻煩。
陳書來對此也算是吃一塹長一智,并感慨道:“一個簡單的同行間惡意搶注案,歷時十年,給我們太多啟示。這一方面反映了我司在初創(chuàng)時期商標等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才付出這么多代價,這值得所有創(chuàng)業(yè)者思考與警醒;而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國現階段經濟高速發(fā)展,但在知識產權領域管理和法制保護還有很大差距,商標評授的工作量過大,也會給很多不守規(guī)則的人鉆了空子?!?br/>
“通過十年的訴訟,我認為在當前社會經濟條件下,我們相當一部分人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還有很多欠缺的地方,所以,我要對所有的創(chuàng)業(yè)者忠告一句:創(chuàng)業(yè)知識產權先行,把企業(yè)的字號、商標、專利等各方面要提前保護好。如果發(fā)生侵權行為,一定要敢于拿出法律的武器,同不法行為斗爭到底,只有這樣才能從全社會層面形成人人維護知識產權的社會風尚?!?陳書來用自己的親身經歷,給人們提了個醒,10年波折維權路,并不好走,各行人士應以此為戒。
所謂“兵馬未動,糧草先行”,而在商戰(zhàn)中知識產權亦如糧草,更需先行。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記者:IPRdaily聶士海 張慶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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