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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四年,喬丹商標案終于塵埃落定,快將綿sir這篇推送分享給你們朋友圈的熱心吃瓜群眾吧~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中法庭,對“喬丹”系列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
一、判決如下:
第一,對于涉及中文“喬丹”商標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號三件案件,最高院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61、9162、9163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1909、1915、1925號行政判決;
三、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4]第052058、052091、052226號商標爭議裁定;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第4152827、6020565、6020569號“喬丹”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第二、對于涉及拼音“QIAODAN”商標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號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與圖形組合商標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號三件案件,共七件案件,最高院判決如下:
一、維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1896、1911、1912、1914、1917、1918、1926號行政判決;
二、駁回邁克爾?杰弗里?喬丹的再審申請。
以上判決均為終審判決。
判決書如下: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知產(chǎn)寶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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