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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與反壟斷:并行不悖促進動態(tài)競爭和市場創(chuàng)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日某株式會社與寧波華某磁業(yè)有限公司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寧波華某磁業(yè)有限公司訴訟請求。本案因一審法院首次在非標準必要專利領域適用“必需設施”原則而引發(fā)學界和產業(yè)界的廣泛討論。二審中,最高人民法院遵循反壟斷法基本分析范式并全面分析在案證據(jù),并未認定日某株式會社在相關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體現(xiàn)了對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相互關系的充分認識,彰顯了平等保護中外企業(yè)和投資者的司法理念。
一、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法適用遵循相關市場界定的基本范式
根據(jù)反壟斷法的相關規(guī)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認定應當遵循“界定相關市場—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濫用行為分析”的思路。其中,相關市場界定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中的重要步驟。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在涉及知識產權的反壟斷案件中,可能還需要界定相關技術市場,考慮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等因素的影響。既往的知識產權反壟斷案件許多都發(fā)生在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由于標準必要專利在某種程度上是實施人實施相關技術所必需獲得的專利,因此在不少反壟斷案件中均存在“每個標準必要專利都必然構成一個單獨的相關技術市場”的認定。隨著反壟斷理論和實踐的發(fā)展,這種絕對性觀點逐漸得到修正。涉知識產權反壟斷案件同樣應當嚴格遵守以替代性分析為核心的相關市場界定范式,單獨的知識產權并不當然構成獨立的相關市場?!秶鴦赵悍磯艛辔瘑T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第四條強調,相關市場范圍的大小主要取決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性程度。
本案二審中,最高人民法院嚴格遵循替代性分析的方式對相關市場進行界定。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燒結釹鐵硼材料與其他磁性材料不具有可替代性,因此燒結釹鐵硼材料或其生產技術可能成為獨立的相關市場。其次,針對本案是否存在一審法院認定的獨立的燒結釹鐵硼必需專利許可市場,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在案證據(jù),運用真實客觀的數(shù)據(jù)和經濟分析方法進行認定,指出日某株式會社所擁有的燒結釹鐵硼生產專利技術并非產業(yè)界所生產燒結釹鐵硼材料所必需,也即存在與其所擁有的專利技術具有需求替代關系的其他技術?;谏鲜鎏娲苑治?,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本案相關商品市場應是燒結釹鐵硼材料生產技術市場,相關地域市場為全球市場。
應當指出的是,本案涉及的專利技術并未納入相關標準,屬于非標準必要專利。但即便案涉專利屬于標準必要專利,其“不可替代性”也并非當然成立。有學者指出,實踐中可能存在多種相互競爭的技術標準,當某一技術方案被納入特定技術標準成為標準必要專利后,其他技術標準下相對應的標準必要專利之間也可能構成替代關系。只有當所涉標準必要專利是所有相互競爭技術標準的共同選擇,或者某技術標準經由立法或標準實踐成為產業(yè)的唯一事實標準時,所涉標準必要專利方才構成不可替代技術。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思路明確表明,不論相關反壟斷案件是否涉及知識產權,或不論其涉及何種知識產權,相關市場的界定均需要經過縝密的替代分析,僅憑借知識產權排他性的單因素推斷是不準確的。
二、相關技術市場中市場支配地位認定的考量因素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出臺的《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guī)定》第五條指出,相關技術市場是指由行使知識產權所涉及的技術和可以相互替代的同類技術之間相互競爭所構成的市場。相關技術市場特定經營者的市場力量有時不易通過傳統(tǒng)的市場勢力分析因素進行認定。盡管本案中當事人訴爭的標的是專利技術,但能夠生產同種材料的技術卻并不一定是專利技術。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認定,各廠商生產的燒結釹鐵硼成分配比存在細節(jié)差異,其中各自的技術有專利、技術秘密,也存在公知技術。在此情形下,依照傳統(tǒng)反壟斷分析方式對直接對相關技術市場中的市場份額等進行測算就可能存在實施困難,有必要尋求更加精確的認定相關技術市場中市場力量的方案。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創(chuàng)新性地在相關技術和下游產品之間建立聯(lián)系,從而以下游產品的市場份額等反映市場勢力的要素來測算相關技術市場中的市場勢力,即通過燒結釹鐵硼材料市場的市場份額評估相關技術市場中技術擁有方的市場力量。當然,這種測算方式并非沒有條件。這種市場勢力分析在兩個前提條件得到滿足的前提下得以實現(xiàn):第一,相關技術適用的下游產品市場是唯一的。本案中,燒結釹鐵硼生產技術能且只能用于燒結釹鐵硼材料的生產,下游燒結釹鐵硼材料市場的市場份額能夠直接反映上游相關技術市場的市場力量。第二,當事人提供了其完整的技術實施許可清單,從而使得法院能夠清楚查明案涉企業(yè)在下游產品市場的市場份額,并評估其市場份額占比,下游產品市場的數(shù)據(jù)可直接反映上游技術市場的競爭情況。
三、知識產權領域可替代性的認定和“必需設施”理論的適用
由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案件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具有專業(yè)知識的專家輔助人在庭審和事實認定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本案一審中,在案涉專利可替代性的認定時,法院便主要采納了原告專家輔助人對被告所擁有的燒結釹鐵硼專利的分類,認定被告的專利包中包含一系列對于燒結釹鐵硼而言必不可少的專利,屬“必需專利”,并基于此確定了本案的相關市場和被告的市場支配地位。但是,專家輔助人的意見具有主觀性,不應過度依賴,而有必要結合客觀證據(jù)相互印證。
本案的二審環(huán)節(jié),最高人民法院堅持以事實為依據(jù),在雙方專家輔助人意見相互矛盾的情況下,更加注重對專利許可、專利實施的在案證據(jù)考察,并依據(jù)訴訟規(guī)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直接認定案涉專利技術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具有一定難度的情況下,轉而采用“以是否存在專利侵權事實推定專利技術是否不可替代”的思路。雖然寧波華某磁業(yè)有限公司聲稱日某株式會社的相關專利技術是生產燒結釹鐵硼所“必需的專利”(繞不開的技術),但寧波華某磁業(yè)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日某金屬專利許可的前提下仍繼續(xù)生產燒結釹鐵硼,且聲稱其不構成對日某株式會社的專利侵權。寧波華某磁業(yè)有限公司的實際生產情況恰恰表明了,日某株式會社所擁有的相關專利技術并非不可繞開,不構成“必需技術”。
比較法上,美國法和歐盟法都對“必需設施”理論的適用課以相當嚴格的適用條件。美國法上,必需設施理論自美國政府訴圣路易斯終點站鐵路協(xié)會案創(chuàng)設起便飽受質疑,美國最高法院更是在Trinko案的審理中拒絕承認該理論。歐盟法背景下,必需設施原則的適用應當滿足相關市場認定、必要性分析、對競爭的消除、沒有合理理由四個法律要件,當涉及知識產權時還應當滿足“阻礙新產品產生”這一額外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合理分析客觀事實和證據(jù),結合證明責任對案涉專利技術不具有“必需性”進行了充分論證,回應了中外競爭法學界和產業(yè)界對我國知識產權領域“必需設施”適用的合理關切。
四、知識產權與反壟斷:并行不悖促進動態(tài)競爭和市場創(chuàng)新
傳統(tǒng)觀點認為,知識產權具有較強的獨占性,甚至被認為是一種法定的壟斷權利。實際上,從動態(tài)競爭的視角考察,知識產權的排他性與反壟斷法鼓勵競爭的立法目的實際是互相協(xié)調的“一個硬幣的兩面”。動態(tài)競爭強調,企業(yè)面臨的競爭不再是新古典經濟學家所描述的既定約束下生產已知產品的競爭,而是新產品、新技術、新供應來源、新組織形式的競爭。一方面,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制度保護權利人既有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期望通過對權利人知識生產活動的保護實現(xiàn)對技術創(chuàng)新的激勵。另一方面,權利人若利用其獨占權,不合理地實施拒絕許可、限定交易、搭售等行為,則會阻礙市場競爭,限制其他經營者創(chuàng)新活動和整體技術進步。此時,反壟斷法律規(guī)范的介入有助于引導權利人合理、正當?shù)匦惺褂嘘P權利,推動技術的良性競爭和進步。
因此,對涉知識產權反壟斷案件的分析不能局限于市場競爭狀況的靜態(tài)考察,特別是不應以知識產權本身的獨占性與反壟斷法規(guī)制的壟斷行為直接掛鉤。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審理中采用了動態(tài)競爭的分析視角,在判決中多次強調專利技術的迭代創(chuàng)新。例如,在論證燒結釹鐵硼專利構成必需專利缺乏證據(jù)支持時指出,近年來中國在燒結釹鐵硼材料專利申請與生產、出口等方面有較快發(fā)展,燒結釹鐵硼材料及其生產技術的更新迭代日益頻繁。2022年反壟斷法修訂時新增“鼓勵創(chuàng)新”作為立法目標之一,與知識產權法促進創(chuàng)新的制度設計相呼應,本案的終審判決也恰恰反映出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在法律適用上是并行不悖的。
(原標題: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法適用的幾點思考)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吳佩乘 童禺杰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法適用的幾點思考(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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