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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過案例,解讀證據(jù)保全后證據(jù)滅失的,如何進行專利技術特征比對?”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路勇
裁判要旨
被訴侵權人擅自實施轉移、處分證據(jù)保全證物的行為構成對民事訴訟的妨害,法院可以對其采取罰款的強制措施,即進行公法層面的制裁,體現(xiàn)的是法律對其妨害民事訴訟、破壞訴訟秩序的否定性評價。法院還可在侵權判定中基于妨害訴訟行為,推定“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體現(xiàn)的是對于“誰主張、誰舉證”這一民事訴訟證明基本法則在特定情形下的適當修正,目的是要避免因僵化、機械適用該證明基本法則而可能給尋求司法救濟之善意無過錯的專利權人造成不公正的結果。法院對于被訴侵權人實施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分別對其課以公法層面的制裁和私法層面的不利事實推定,兩項舉措各司其職,并行不悖。
實務經驗總結
針對專利權人
對于大型工業(yè)設備,通常存在難以發(fā)現(xiàn)合適的購買渠道、購買費用過高、購買/安裝周期過長等取證難題。對于需要定制的設備,更是如此。在這種情況下,妥善使用訴前證據(jù)保全制度,是案件取勝的關鍵。向法院申請證據(jù)保全的時候,應當考慮技術比對的需要,對重點部件及其組合關系予以關注。具體地,應當準備保全對象的技術特征表等說明材料,提供給前往做保全的法官,并與法官做好溝通。同時,律師應當主動請求到場,必要的情況下請求法院的技術調查官一起到場,不僅有利于在保全過程中對重點技術特征予以查明和以照片、視頻等方式進行固定,還有助于法官和技術調查官了解案情。
針對被訴侵權人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雖然如本案的情況,專利權人已經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了證據(jù)保全,也不意味著一定會敗訴。在這種情形下,選擇專業(yè)的律師,對案件予以高度重視是十分重要的。就本案而言,在一審程序中被告在答辯和聽證時候陳述的內容,被法院認為構成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案相關內容的自認。倘若對案件做出更為系統(tǒng)的策略,則可能避免出現(xiàn)這種問題。此外,本案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技術特征比較多,因而保護范圍比較狹窄。若進行細致的侵權比對,并根據(jù)比對結果,縝密地制訂無效和侵權程序的答辯策略,是有可能得到沒有落入保護范圍的有利判決的。
案件情況
● 無錫瑞之順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周勤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
●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蘇05知初1122號,2020.11.25裁判
● 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知民終334號,2021.06.23 裁判
案情簡介
周勤于2011年11月23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涉案專利,于2013年12月11日獲得授權,發(fā)明名稱為 “排水板成型機”(ZL201110375874.1)。
涉案專利權共有10項權利要求,在本案中,周勤主張保護權利要求1,其內容為:
一種排水板成型機,包括機架、滾筒驅動電機、左右兩端滾動支撐在機架上的主滾筒組件和副滾筒組件;
主滾筒組件包括主滾筒、與主滾筒左右兩端固定相連的圓環(huán)形端板、設于主滾筒外側面上的沖壓粒子陣列,用于把沖壓粒子固定在主滾筒外側面上的沖壓粒子固定螺桿;
副滾筒組件包括副滾筒,副滾筒的外側面上設有與沖壓粒子配合工作的沖壓凹腔陣列,其特征是:
設于主滾筒上的與沖壓粒子固定螺桿適配的固定螺桿連接螺孔與主滾筒的內側面相通,主滾筒的內側面設有若干走向與主滾筒軸向相同的抽真空抽氣通道,每個抽真空抽氣通道與相應的一列固定螺桿連接螺孔相通,抽真空抽氣通道的左端為封閉端,抽真空抽氣通道的右端與主滾筒右端的圓環(huán)形端板固連,相應的主滾筒右端的圓環(huán)形端板上布設有分別與對應位置的抽真空抽氣通道相通的若干通氣孔;
沖壓粒子與主滾筒外側面相連的底面上設有一個與沖壓粒子同軸的圓錐形或圓柱形的勻氣凹腔及至少一條與勻氣凹腔相通的徑向抽氣凹槽;
沖壓粒子固定螺桿上設有導通勻氣凹腔和抽真空抽氣通道的導氣結構;
主滾筒右端的圓環(huán)形端板右側設有抽真空結構,所述抽真空結構包括與主滾筒右端的圓環(huán)形端板右側面滑動密封的密封滑塊、用于使密封滑塊保持在固定位置且與圓環(huán)形端板緊密貼合的滑塊定位壓緊結構和真空泵;
密封滑塊的左側面設有抽氣扇環(huán)槽,密封滑塊的右側面設有與抽氣扇環(huán)槽相通的抽氣孔,抽氣孔和真空泵之間設有連通管路,抽氣扇環(huán)槽的中心圓與主滾筒右端的圓環(huán)形端板上的通氣孔圓心的軌跡圓圓心同心,抽氣扇環(huán)槽前端的過渡半圓圓心固定位于主滾筒的軸線和副滾筒的軸線所確定的平面和通氣孔圓心軌跡線的相交點上,抽氣扇環(huán)槽后端的過渡半圓圓心相對于前端過渡半圓圓心轉過的圓心角至少等于主滾筒上相鄰兩個通氣孔的圓心分別與它們的軌跡圓中心相連所成的夾角。
專利權利要求方案相關圖示:
一審訴訟中,瑞之順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宣告涉案專利無效,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第4459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第44598號審查決定),決定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
周勤向一審法院提出訴前證據(jù)保全申請,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蘇05證保61號民事裁定書。
2019年10月25日,法院至瑞之順公司當時的經營地點無錫市新吳區(qū)振發(fā)五路16號對其被訴侵權的排水板成型機采取保全措施,現(xiàn)場共拍照十張并制作證據(jù)保全筆錄一份,保全筆錄明確告知瑞之順公司不得破壞或者轉移保全證據(jù),瑞之順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寧作為在場人在保全筆錄上簽字確認。
周勤根據(jù)前述訴前證據(jù)保全于2019年11月6日向一審法院提起專利侵權之訴。
一審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對訴前保全的被訴侵權產品進行現(xiàn)場勘驗。
現(xiàn)場勘驗前,瑞之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電話告知一審法院,該公司已將被訴侵權產品由訴前證據(jù)保全地點無錫市新吳區(qū)振發(fā)五路16號遷移至其現(xiàn)在的經營地點無錫市新吳區(qū)經發(fā)一路7號,一審法院遂于2020年7月17日前往無錫市新吳區(qū)經發(fā)一路7號進行勘驗。
經將瑞之順公司指認的排水板成型機與訴前保全圖片進行比對,可以確定該排水板成型機并非訴前保全的被訴侵權產品。
瑞之順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寧陳述其原經營地點無錫市新吳區(qū)振發(fā)五路16號因拆遷導致搬遷,被訴侵權產品已不知去向。
周勤還就瑞之順公司的其他涉嫌侵權行為進行了多次公證證據(jù)保全。
其一,周勤于2019年5月22日向浙江省杭州市湘湖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jù)公證,該公證處于2019年5月29日出具(2019)浙杭湘證字第3730號公證書,根據(jù)公證書記載,周勤于2019年5月22日使用公證處已連接互聯(lián)網的電腦啟動IE瀏覽器、輸入www.wxrzsjx.com并瀏覽瑞之順公司網站,網站記載“瑞之順公司是一家集研發(fā)、設計、制造、銷售、服務于一體的公司,專業(yè)生產防水板、土木模設備系列;排水板設備系列;吸塑機系列、輥筒系列等設備”,“產品中心”頁面亦顯示有相關的排水板設備。
其二,周勤的委托代理人倪歆晨于2020年1月7日向江蘇省無錫市江南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jù)公證,該公證處于2020年1月8日出具(2020)蘇錫江南證字第208號公證書。根據(jù)公證書記載,倪歆晨在其持有的手機點擊“抖音”軟件并在搜索欄中輸入“我在無錫等你”后點擊第一個搜索結果“我在無錫等你黃悅明”,后進入該抖音頁面選擇視頻進行播放,視頻顯示有發(fā)往河北、新疆等地的多條排水板生產線。瑞之順公司在原審審理中確認黃悅明為其公司股東及監(jiān)事,公證所載抖音賬號為黃悅明所有。
關于技術對比
瑞之順公司在二審詢問中述稱:1. 其在提交的上訴狀中主張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是建立在原審法院在瑞之順公司處訴前證據(jù)保全的被訴侵權產品上不存在沖壓粒子、沖壓粒子固定螺桿、真空泵、連通管路等外部結構的立論基礎之上。換言之,因為原審法院在證據(jù)保全現(xiàn)場拍攝的照片上未顯示沖壓粒子、沖壓粒子固定螺桿、真空泵、連通管路等外部結構特征,相應地,被訴侵權產品自然也就不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限定的“設于主滾筒外側面上的沖壓粒子陣列”“用于把沖壓粒子固定在主滾筒外側面上的沖壓粒子固定螺桿”“沖壓粒子與主滾筒外側面相連的底面上設有一個與沖壓粒子同軸的圓錐形或圓柱形的勻氣凹腔及至少一條與勻氣凹腔相通的徑向抽氣凹槽”“沖壓粒子固定螺桿上設有導通勻氣凹腔和抽真空抽氣通道的導氣結構”“抽氣孔和真空泵之間設有連通管路”等技術特征。
關于是否落入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瑞之順公司認為:一審法院證據(jù)保全拍攝所得的照片顯示被訴侵權產品并不具有沖壓粒子、沖壓粒子固定螺桿、真空泵、連通管路等部件,相應地,被訴侵權產品不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限定的“設于主滾筒外側面上的沖壓粒子陣列”、“用于把沖壓粒子固定在主滾筒外側面上的沖壓粒子固定螺桿”、“沖壓粒子與主滾筒外側面相連的底面上設有一個與沖壓粒子同軸的圓錐形或圓柱形的勻氣凹腔及至少一條與勻氣凹腔相通的徑向抽氣凹槽”、“沖壓粒子固定螺桿上設有導通勻氣凹腔和抽真空抽氣通道的導氣結構”、“真空泵”、“抽氣孔和真空泵之間設有連通管路”等六項技術特征,故被訴侵權產品實施的技術方案不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點
關于技術比對
關于被訴侵權產品是否具有沖壓粒子、沖壓粒子固定螺桿、真空泵、連通管路等部件。鑒于原審法院證據(jù)保全拍攝的照片確未顯示被訴侵權產品具有沖壓粒子、沖壓粒子固定螺桿、真空泵、連通管路等部件,且瑞之順公司在二審詢問中亦明確述稱,其關于被訴侵權產品實施的技術方案不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的上述六項技術特征的主張是建立在證據(jù)保全現(xiàn)場的被訴侵權產品缺少上述部件的基礎之上,故有必要對“被訴侵權產品是否具有沖壓粒子、沖壓粒子固定螺桿、真空泵、連通管路等部件”這一待證事實作出認定。
瑞之順公司在一審階段向原審法院提交了書面答辯狀,明確承認被訴侵權產品存在沖壓粒子、沖壓粒子固定螺桿等部件,應認為構成瑞之順公司就其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案相關內容的自認。
進而,結合瑞之順公司在2019年11月21日答辯狀中記載的“瑞之順公司產品的抽氣槽軸線位于兩個滾筒軸線的平面內”、“瑞之順公司的產品,其底部勻氣凹腔為圓柱形,該創(chuàng)新能夠在沖壓粒子表面形成更穩(wěn)定的負壓,使產品在沖壓前、擠壓中、擠壓后吸附更牢固,吸附時間更長,有利于凸臺的成型、穩(wěn)定”,以及代表瑞之順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參加原審法院組織的第一次法庭調查的特別授權代理人當庭自認的內容,即“這個東西它本身特別簡單,就是一個巨大的鐵架子,然后是上下兩個滾筒,然后它是靠電機來驅動這兩個滾筒?!缓笸饧右粋€抽真空的一個設備,……”,可以認定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將主滾筒內的氣體向外抽取,以便在滾筒內部形成負壓從而更牢固地吸附位于滾筒表面沖壓粒子的真空抽氣泵裝置,并可以合理認定為了將主滾筒內的氣體順利抽出,被訴侵權產品的主滾筒上必然設置有向外排氣的結構以及與外部負責抽氣的真空抽氣泵連接的管路。
進而,結合原審法院在瑞之順公司現(xiàn)場證據(jù)保全拍攝所得照片,可清晰反映在與被訴侵權產品主滾筒一端固定連接的圓環(huán)形端板上存在圓孔以及從該圓孔向外部延伸出的管道,故可以合理認定被訴侵權產品必然存在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的“抽氣孔和真空泵之間設有連通管路”的技術特征。
瑞之順公司在一審的后續(xù)階段更換了委托訴訟代理人,更換后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否認被訴侵權產品存在沖壓粒子、沖壓粒子固定螺桿、真空泵、連通管路等部件,相當于推翻了瑞之順公司此前的自認,但根據(jù)前述司法解釋關于允許撤銷自認的規(guī)定,瑞之順公司并無證據(jù)證明其最初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在答辯狀和原審法院第一次法庭調查中自認的內容是在受到脅迫或重大誤解的情況下作出,且其對自認內容的撤銷也沒有征得涉案專利權人周勤的同意,故瑞之順公司在本案原審階段更換訴訟代理人后對相關技術事實予以否認,依法不能產生推翻其在本案原審階段更換訴訟代理人之前自認事實的法律效力。
因此,瑞之順公司關于被訴侵權產品不具有沖壓粒子、沖壓粒子固定螺桿、真空泵、連通管路等部件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是否落入保護范圍
對于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被訴侵權產品或者其他證據(jù),被訴侵權人擅自實施毀損、轉移證據(jù)等行為,致使是否侵權無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推定權利人就該證據(jù)所涉證明事項的主張成立。本案中,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了諸多技術特征,且部分技術特征涉及產品內部結構及位置連接關系,故如果無法接觸、觀察被訴侵權產品實物,顯然不易查明被訴侵權產品實施的技術方案是否全面覆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限定的全部技術特征。
原審法院在對被訴侵權產品采取證據(jù)保全時已明確告知瑞之順公司不得擅自改變證據(jù)保全之證物的現(xiàn)狀,瑞之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保全筆錄上亦簽字確認。但瑞之順公司此后不僅實施了擅自轉移、處分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而且在原審法院組織雙方委托代理人進行現(xiàn)場勘驗時仍拒不告知被訴侵權產品的準確去向,導致原審法院的勘驗目的落空,無法組織雙方當事人圍繞被訴侵權產品實物展開技術特征比對。瑞之順公司實施的上述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嚴重悖離誠信原則,且人為加大了法院查明技術事實的難度,理應為此承擔相應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審法院基于瑞之順公司實施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依法推定被訴侵權產品實施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并無不當。
一審法院已經針對轉移訴前保全證據(jù)進行了罰款,是否應當繼續(xù)在侵權判定中基于該妨害訴訟行為,推定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瑞之順公司擅自實施轉移、處分證據(jù)保全證物的行為構成對民事訴訟的妨害,原審法院對其采取罰款的強制措施,屬于公法層面的制裁,體現(xiàn)的是法律對于瑞之順公司妨害民事訴訟、破壞訴訟秩序的否定性評價。原審法院在侵權判定中基于瑞之順公司實施的妨害訴訟行為,推定“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體現(xiàn)的是對于“誰主張、誰舉證”這一民事訴訟證明基本法則在特定情形下的適當修正,目的是要避免因僵化、機械適用該證明基本法則而可能給尋求司法救濟之善意無過錯的專利權人造成不公正的結果。人民法院對于被訴侵權人實施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分別對其課以公法層面的制裁和私法層面的不利事實推定,兩項舉措各司其職,并行不悖。原審法院作出不利于瑞之順公司之事實推定,系建立在其在先實施了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事實基礎之上。正是由于瑞之順公司實施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最終導致本案關鍵技術事實無法準確查明。倘若將無法準確查明技術事實所產生的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風險,不分情況地一概分配給對此毫無過錯的專利權人,并以此為由駁回其專利侵權指控,對專利權人而言難謂公正,亦無異于對不法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之被訴侵權人予以縱容,不符合現(xiàn)代民事訴訟應當兼顧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之價值理念。因此,瑞之順公司關于“原審法院不當擴大其承擔的不利后果范圍”的上訴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基于瑞之順公司對證據(jù)保全的被訴侵權產品所實施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推定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全面覆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具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維持。
相關法律規(guī)定
專利法(第四次修改版)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jù)?!?/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對于人民法院已經采取保全措施的證據(jù),當事人擅自拆裝證據(jù)實物、篡改證據(jù)材料或者實施其他破壞證據(jù)的行為,致使證據(jù)不能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確定由其承擔不利后果。構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guī)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提供證據(jù)。
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對于人民法院已經采取保全措施的證據(jù),當事人擅自拆裝證據(jù)實物、篡改證據(jù)材料或者實施其他破壞證據(jù)的行為,致使證據(jù)不能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確定由其承擔不利后果。構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jù)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法要求當事人提交有關證據(jù),其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虛假證據(jù)、毀滅證據(jù)或者實施其他致使證據(jù)不能使用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對方當事人就該證據(jù)所涉證明事項的主張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在證據(jù)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定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除授權委托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
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銷自認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二)自認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的。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撤銷自認的,應當作出口頭或者書面裁定。
(原標題:證據(jù)保全后證據(jù)滅失的,如何進行專利技術特征比對?)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路勇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證據(jù)保全后證據(jù)滅失的,如何進行專利技術特征比對?(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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