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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標準必要專利之技術交底書解讀 ?

深度
知聯(lián)社3年前
淺析標準必要專利之技術交底書解讀  ?

淺析標準必要專利之技術交底書解讀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本文筆者將從技術交底書的文字本身的局限性出發(fā),探索準確、全面且高效地解讀標準必要專利的技術交底書的方法?!?/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李強 專利代理人 北京善任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摘要


技術交底書是技術方案的承載主體,發(fā)明人通過技術交底書呈現(xiàn)發(fā)明創(chuàng)新構思。專利代理人基于技術交底書完成與發(fā)明人、客戶法務人員之間的溝通和專利法律文件的撰寫。準確、全面且高效地解讀技術交底書,是專利代理人產(chǎn)出高質量專利法律文件的基礎,是體現(xiàn)專利代理人專業(yè)功底的重要方面,更是服務好關聯(lián)客戶的關鍵環(huán)節(jié)。標準必要專利需要同時滿足“專利”和“標準”的雙重屬性,這種雙重屬性要求使得對標準必要專利的技術交底書解讀要求相較于對普通專利的技術交底書解讀要求會更加嚴格。本文筆者將從技術交底書的文字本身的局限性出發(fā),探索準確、全面且高效地解讀標準必要專利的技術交底書的方法。


關鍵詞:文字本身的局限性;不準確性;不完整性;對應標準的概率;結構化分析;


一、技術交底書解讀的文字局限性分析


哲學上有“思想止于文字”的觀點,這個觀點很好反映出人類通過文字傳達思想的局限性,即文字并不能準確且完整地傳達人類的原始思想。筆者認為這種局限性具體體現(xiàn)在:文字表達的局限性和文字理解的局限性。針對技術交底書中的文字,一方面,由于發(fā)明創(chuàng)新構思是通過技術交底書中的文字形式傳達的,不可避免地受限于發(fā)明人的文字理解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另一方面,技術交底書是專利代理人理解發(fā)明人技術方案所依賴的主要文字媒介,技術交底書的理解會受限于專利代理人的理解能力。因此,技術交底書的解讀會受限于上述兩個方面。


請參見圖1,為了更加形象地呈現(xiàn)上述兩方面的局限性,筆者通過以下“技術方案偏移”的圖示對通過技術交底書的文字傳達技術方案的可能過程進行說明(類似遮眼場景下多人參與的信息傳達游戲場景):


淺析標準必要專利之技術交底書解讀  ?

圖1


基于上述圖示可以知道,上述兩個方面的局限性會影響發(fā)明人的原始技術方案的傳達,會制約代理人對技術交底書的解讀。


為了更好地分析技術交底書的局限性產(chǎn)生的深層次原因,以探索交底書的科學解讀思路,筆者將從文字的不準確性和不完整性兩個維度對技術交底書的局限性進行分析:


需要說明的是,以下維度分析所涉及的示例,僅僅是筆者從實務工作中遇到的示例(主要是通訊案),筆者通過引用分析以探索準確、全面和高效解讀技術交底書的科學方法,并非針對特定發(fā)明人和專利代理人的工作評價。


1、文字的不準確性維度:


1.1 對法律層面的文字的理解不準確


發(fā)明人對文字釋義的通識性理解很可能并非基于法律層面的文字本身的定義,而是基于日常使用,這會直接導致發(fā)明人對技術交底書中文字的原始使用出現(xiàn)偏差。專利代理人對文字釋義的通識性理解也可能并非基于法律層面的文字本身的定義,而是基于日常使用,這會直接導致專利代理人對技術交底書中文字的理解出現(xiàn)偏差,導致不準確。


例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數(shù)詞“多”指“三以上”(含三),但是日常使用可能會理解為“二以上”(含二)。例如,在某些場景下,“至少之一”與“一種或多種”二者會被專利代理人或者發(fā)明人等同使用,導致不準確。


再例如,《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五條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nèi)”,包括本數(shù);所稱的“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shù),但是日常使用可能會被混淆。例如,在某些場景下,“以上”與“大于”二者會被專利代理人或者發(fā)明人等同使用,導致不準確。


1.2 對技術層面的文字的理解不準確


發(fā)明人對文字釋義的通識性理解很可能并非基于技術層面的文字本身的定義,而是基于日常使用,這會直接導致發(fā)明人對技術交底書中文字的原始使用出現(xiàn)偏差。專利代理人對文字釋義的通識性理解也可能并非基于技術層面的文字本身的定義,而是基于日常使用,這會直接導致專利代理人對技術交底書中文字的理解出現(xiàn)偏差,導致不準確。


例如,以下動詞在技術上的定義分別為:

接收( Receive):從外部對象接收,例如,終端從基站接收信息。

讀?。≧ead):從存儲區(qū)域或文件中讀取,例如,從緩存中讀取信息。

檢測(Detect):不能直接得到信息,通常需要執(zhí)行檢測程序,例如,檢測運動速度信息和檢測圖像信息等。

監(jiān)聽(Monitor):不能立刻獲得信息,通常需要等待。


但是,在技術交底書中,上述動詞可能會被混用,但是,從上述動詞在技術上的定義可以知道,各動詞之間在技術定義上存在明顯區(qū)別,如果混用,就會導致不準確。


1.3 采用不同的文字描述同一個對象導致的不準確


在技術交底書中描述同一個對象時,命名不加以區(qū)分或使用隨意,采用不同的文字描述同一個對象,導致原始使用不準確。


例如,技術交底書中描述了“接收信號”的動作,但是,在技術交底書中的不同位置,“信號”被分別描述成“觸發(fā)信號”和“控制信號”,發(fā)明人原本想表達的是同一個信號,但使用了兩種不同的文字描述,導致“信號”的原始使用不準確。如果發(fā)明人原本想表達的完整技術方案為“接收觸發(fā)信號;響應于接收到觸發(fā)信號,執(zhí)行XX”,但是,卻被發(fā)明人描述為了“接收觸發(fā)信號;響應于接收到控制信號,執(zhí)行XX”。由于使用術語的不同,專利代理人可能會將這兩個信號解讀為不同的對象,從而解讀出不同的技術方案,即“執(zhí)行XX”的觸發(fā)條件存在明顯區(qū)別的兩種技術方案,導致對技術方案的理解出現(xiàn)偏差。


1.4 文字表達習慣的差異性導致的不準確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每個人都有符合自身習慣的個性化的文字表達方式;在各個行業(yè)內(nèi),都有為方便工作交流而被高頻使用的特有術語。這些都難免影響技術交底書的準確撰寫和對技術交底書的理解。


例如,在無線通信類技術中,會涉及非連續(xù)接收(DRX,Discontinuous Reception)休眠狀態(tài)和無線資源控制(RRC,Radio Resource Control)空閑態(tài),二者在無線通信領域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狀態(tài)定義,但是,很多場合都被習慣性地稱為“空閑態(tài)”。在技術交底書中使用的“空閑態(tài)”原本是指“RRC空閑態(tài)”,如果發(fā)明人按照自己的文字表達習慣省略RRC,則“RRC空閑態(tài)”可能會被專利代理人解讀為“DRX休眠狀態(tài)”,導致不準確。


1.5 文字翻譯偏差導致的不準確


專利代理人手頭拿到的技術交底書可能是通過原始英文或者原始中文文件翻譯而來,翻譯過程可能會出現(xiàn)翻譯偏差。特別是在標準提案場景中,原始標準方案文件、英文標準提案與技術交底書之間會出現(xiàn)相譯的情況,就可能出現(xiàn)翻譯偏差。同時,專利代理人翻譯水平參差不齊,在理解過程中也會出現(xiàn)翻譯偏差,從而導致解讀錯誤。


例如,XX信息原始英文記載為“Base on XX information,…”,原本應該翻譯成“基于XX信息,…”,但被錯誤看成是“Base on XX formation”,最終技術交底書中被翻譯成“基于XX格式,…”,由于二者存在本質區(qū)別,最終傳達的技術方案必然出現(xiàn)嚴重偏差。


再例如,技術交底書中有“BSS color”的描述,代理人通過某科檢索,翻譯為“基本服務信號顏色”,但發(fā)明人提醒實質為“Basic Service Set color”縮寫,即應該被翻譯為“基本服務集著色值”,如果不是發(fā)明人校稿仔細,信了某科,就會出現(xiàn)嚴重偏差。


1.6 未被發(fā)現(xiàn)的文字輸入錯誤導致的不準確


相較于傳統(tǒng)手寫方式,電腦撰寫技術交底書的方式更容易出現(xiàn)輸入錯誤,特別是文字諧音錯誤,且有時難以被發(fā)現(xiàn)。


例如,在撰寫技術交底書時,“響應于接受XX請求,執(zhí)行YY動作”由于輸入時的疏忽被寫成“響應于接收XX請求,執(zhí)行YY動作”,“接收”和“接受”之間由于同音被誤用,必然會導致與發(fā)明人想表達的原意嚴重不符。


1.7 連詞的不當使用導致的不準確


技術交底書中常見的連詞有因果關系連詞、并列關系連詞、轉折關系連詞、選擇關系連詞、承接關系連詞、目的關系連詞、條件關系連詞和假設關系連詞等。這些連詞是技術交底書中文字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體現(xiàn)技術邏輯的連詞如果不當使用會直接導致技術交底中技術邏輯的呈現(xiàn)出現(xiàn)偏差。


例如,在因果關系的使用中,因果關系連詞和承接關系連詞被混用,發(fā)明人原意想呈現(xiàn)“先執(zhí)行A,再執(zhí)行B”,如果文字表達為“由于A,所以B”,則會導致邏輯的呈現(xiàn)不準確?;蛘?,將原本沒有因果關系的事實描述成具有因果關系,例如,A和B之間本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但被描述為“由于A,所以B”。


再例如,在并列關系使用中,連詞“或”和“且”混用,發(fā)明人原意想呈現(xiàn)“響應于確定A或B,執(zhí)行C”,如果文字表達為“響應于確定A且B,執(zhí)行C”,則會導致邏輯的呈現(xiàn)不準確。


1.8 句子中標點符號的不當使用導致的不準確


標點符號的不當使用是一種常見情況,主要體現(xiàn)在:


逗號的濫用,段落內(nèi)一逗到底,無邏輯結構,導致方案的解讀有很多中可能性。


分號的濫用,無層次關系的句子之間使用分號連接,導致邏輯結構混亂。


例如,原意想表達:如果當前的RSRP/SNR滿足門限:RSRPcurrent-RSRPfomer>=thre3,保持當前的天線為工作天線,但是,被描述為:如果當前的RSRP/SNR滿足門限;RSRPcurrent-RSRPfomer>=thre3,保持當前的天線為工作天線。這里被誤用的分號“;”可能會被解讀為“當前的RSRP/SNR滿足門限”和“RSRPcurrent-RSRPfomer>=thre3”之間“且”的關系,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但實際上原意只需要滿足“RSRPcurrent-RSRPfomer>=thre3”這一個條件。


頓號的濫用,不同層次的停頓都使用頓號造成結構層次混亂和錯誤。


1.9 句子成分缺失導致的不準確


在涉及多端交互的應用場景中,句子中主語或者賓語的缺失導致不能準確呈現(xiàn)技術方案。


例如,原始技術方案為:A向B發(fā)送x信息;B向C發(fā)送x信息,但是,技術交底書中被描述成:A向B發(fā)送x信息;在接收到x信息后,向C發(fā)送x信息。這里,執(zhí)行主語B的缺失,導致該方案可能會被理解為都是A執(zhí)行“向C發(fā)送x信息”的步驟,從而導致技術方案的偏差。


1.10 階段性研究成果或者階段性討論結果被定義成現(xiàn)有技術


發(fā)明人基于對開發(fā)、改進或者研究的技術過程的認知,可能將技術過程中的階段性研究成果理解為現(xiàn)有技術,從而在技術交底書的文字呈現(xiàn)中將該階段性研究成果描述成現(xiàn)有技術,而該階段性研究成果并非專利法意義上的“現(xiàn)有技術”,帶來不準確的邏輯導向。


在參與標準制定過程中,發(fā)明人基于標準制定參與過程的認知,可能將標準制定參與過程中的內(nèi)部階段性討論結果理解為現(xiàn)有技術,從而在技術交底書的文字呈現(xiàn)中將該階段性討論結果描述成現(xiàn)有技術,而該階段性討論結果并非專利法意義上的“現(xiàn)有技術”,帶來不準確的邏輯導向。


2、文字的不完整性維度:


發(fā)明人和專利代理人的職業(yè)屬性不同,技術研發(fā)行業(yè)的發(fā)明人側重于“技術方案”的技術過程的具體實現(xiàn)和/或技術成果體現(xiàn),而法律服務行業(yè)的專利代理人,更側重于“技術方案”的技術邏輯和/或專利法律邏輯,二者可能會從完全不同的維度定義“技術方案”。


對“技術方案”的不同認知會影響文字表達和文字理解,如果發(fā)明人沒有對專利代理人的“技術方案”有足夠的認知(例如,接受過企業(yè)知識產(chǎn)權部門法務人員的專利法律的專業(yè)培訓),其實很難從專利申請的角度全面呈現(xiàn)技術方案,導致技術交底書的文字記載所呈現(xiàn)的技術方案可能不完整。同理,如果專利代理人沒有對發(fā)明人的“技術方案”有足夠的認知(例如,深入了解甚至參與過技術開發(fā)、測試、試制、改進和量產(chǎn)等相關技術過程),其實也很難從技術研發(fā)的角度基于技術交底書的文字記載全面理解技術方案,導致基于技術交底書的技術方案理解不完整。


為了更加形象地呈現(xiàn)發(fā)明人與專利代理人對技術方案的可能認知,筆者通過圖示方式展示專利代理人和發(fā)明人可能認為的“技術方案”。


請參見圖2,專利代理人基于對專利申請的認知,需要從發(fā)明人提供的技術交底書的文字記載中解析出至少一個技術方案,例如,技術方案1、技術方案2和技術方案N等。專利代理人認為的完整的技術方案應該是結構化的呈現(xiàn),即至少包括兩部分:完整的組成要素和準確的邏輯關系。其中,完整的組成要素至少需包括技術方案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手段和所獲得的技術效果(分別對應圖2中的圓形、四邊形和三角形)三方面的內(nèi)容,缺一不可。準確的邏輯關系還需包括各個組成要素之間相互匹配的對應關系(圖2中的實線),各個組成要素之間有嚴密的邏輯推理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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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專利代理人理解的技術方案的示意圖


當然,受限于專利代理人對文字的理解能力和技術交底書的文字記載,專利代理人也不一定能夠基于技術交底書中的文字準確和/或全面地解讀出如圖2所示的各技術方案。


發(fā)明人基于對技術方案的認知,在技術交底書中呈現(xiàn)的技術方案本身可能就不完整,可能會出現(xiàn)圖3和圖4示出的情況。


如圖3所示,為發(fā)明人的技術交底書文字記載的組成要素缺失(虛線所示圖形)導致的各種技術方案不完整的情況,缺失的組成要素可以是技術問題、技術手段和/或技術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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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不完整的技術方案的示意圖


如圖4所示,為發(fā)明人的技術交底書中文字記載的邏輯關系不清楚導致的技術方案不完整的情況。發(fā)明人原本想呈現(xiàn)的技術方案為技術方案1、技術方案2和技術方案N(準確的邏輯關系如圖4中的虛線所示),但是由于文字記載的不清楚導致各個組成要素記載錯位,呈現(xiàn)的是邏輯推理關系并不清楚的技術方案A、技術方案B和技術方案C,技術方案A、技術方案B和技術方案C(對應圖4中的實線)的各組成要素之間并沒有相互匹配的邏輯推理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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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技術交底書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示意圖


可以知道,由于對“技術方案”不同的認知,即使給發(fā)明人提供一份需求呈現(xiàn)合理的技術交底書空白模板,其實也很難獲得一份文字記載完整的技術交底書。其中一個根本原因就是:如圖3和圖4所示,由于對“技術方案”的理解不同,技術方案的組成要素不一定能夠被發(fā)明人全面記載;且即使發(fā)明人能夠嚴格按照模板完整填寫對應的組成要素內(nèi)容,但是各個組成要素之間的邏輯關系卻并不一定能夠完整體現(xiàn)。


二、標準必要專利的技術交底書的解讀要求


為了更好地解讀標準必要專利的技術交底書,就需要了解標準必要專利相較于普通專利撰寫的特點。標準必要專利與普通專利的差異性至少體現(xiàn)在:


首先,標準必要專利與標準對應,標準必要專利的保護范圍需要覆蓋標準對應的技術方案,即標準必要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需要大于標準中記載的對應技術方案的范圍。因此,標準必要專利與標準具有對應性。而普通專利則不一定具有上述對應性。


其次,為了先于競爭對手獲得權利,標準必要專利的申請一般在標準公開之前。即專利申請在前,標準公布在后。由于標準最終記載的內(nèi)容具有很多的不確定性,而標準必要專利與標準又要求具有對應性,在標準最終記載的內(nèi)容不確定的情況下,會給申請文本內(nèi)容的撰寫帶來很多不確定性。撰寫時需要提前預測未來標準可能記載的技術方案。而普通專利的申請文本撰寫則無需考慮上述方面。


由于標準必要專利和普通專利之間的差異性,使得標準必要專利的申請文本的撰寫也區(qū)別于普通專利的申請文本的撰寫,為了盡可能提高對應標準的概率,至少需要滿足如下要求:


第一、由于標準必要專利與標準具有對應性,在進行標準必要專利的申請文本撰寫時,需要慎重考慮標準必要專利的申請文本的權利要求的撰寫范圍,以減少授權后的專利與標準不對應的情況。具體體現(xiàn)在:標準必要專利的申請文本的權利要求的撰寫范圍,必須大于或者等于標準中可能記載的技術方案的范圍。因此,在確保獨立權利要求具有新創(chuàng)性的基礎上,應盡量撰寫保護范圍較大的獨立權利要求,以使授權后的專利能夠成為標準必要專利。


第二、由于在進行標準必要專利的申請文本撰寫時標準往往還未公布,這會給申請文本的撰寫帶來很多的不確定性。在進行申請文本撰寫時,需要提前預測標準可能記載的技術方案,盡量讓申請文本中包含可能成為標準的方案的技術方案。具體體現(xiàn)在:根據(jù)預測的標準可能記載的不同的技術方案,在申請文本撰寫時盡量寫全預測的標準可能記載的技術方案,以提升專利申請文本包含的技術方案與標準記載的技術方案之間對應的概率。


由此可知,標準必要專利的撰寫需要同時滿足“專利”和“標準”的雙重屬性,該雙重屬性使得標準必要專利的技術交底書解讀要求相較于普通專利的技術交底書解讀要求具有更加嚴格的要求。而技術交底書中文字的不準確性和不完整性會讓授權后專利無法應對標準必要專利的對應性和不確定性,這會降低授權后的專利對應標準的概率,因此,需要專利代理人盡可能突破技術交底書文字的不準確性和不完整性的局限,解讀出準確且完整的技術方案,才可能提升授權后的專利對應標準的概率。


三、技術交底書的解讀方法探討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知道,受限于文字本身的不準確性和不完整性,通過技術交底書呈現(xiàn)技術方案也會存在局限性,這是一種難以避免的客觀事實,而標準必要專利的撰寫需要專利代理人能夠突破這種局限性,通過科學的解讀方法從技術交底書中解讀出準確且完整的技術方案,以撰寫出具有上述強對應性和能夠很好應對上述不確定性的標準必要專利申請文件,提升申請文件在授權后的對應標準的概率。以下為筆者在對技術交底書的局限性進行上述分析后總結出的幾方面建議:


1、保持對技術方案的好奇心


保持對事物的好奇心,是探索未知的源動力。強調(diào)對技術方案的好奇心,是因為筆者認為技術交底書的解讀本質上是專利代理人基于文字記載探尋發(fā)明人通過技術交底書呈現(xiàn)的技術方案的過程。專利代理人只有保持對技術方案的強烈好奇心,才會保持對文字的足夠敏感度,才會有動機對技術交底書文字記載背后的實質性技術邏輯進行探尋,突破文字記載的上述不準確性和不完整性局限,全面且高保真還原出發(fā)明人想呈現(xiàn)的技術方案,而非完全被發(fā)明人的文字桎梏和左右,導致解讀出的技術方案與發(fā)明人想呈現(xiàn)的原始技術方案出現(xiàn)偏差。


需要說明的是,專利代理人對技術方案保持好奇心不應該只是一種偶然的心理狀態(tài),而應該是長期基于對專利法律認知和技術知識積累,經(jīng)過長期專業(yè)訓練后的一種專業(yè)素養(yǎng),應該是面對每一個經(jīng)手案件的要求狀態(tài)。


2、合理質疑技術交底書


“質疑”一詞常會被冠以不友好的標簽,但筆者認為保持對技術交底書的合理質疑是對發(fā)明人的創(chuàng)新工作的最基本尊重,是克服技術交底書中文字的上述局限性的必要手段,并非是對發(fā)明人的專業(yè)性提出的挑戰(zhàn)。如果沒有合理質疑,文字的上述不準確性和不完整性就會被文字的表面釋義所掩蓋,最終會使得客戶權益受損。


需要說明的是,合理質疑不是事無巨細,不是錙銖必較,不是將大量精力放在不重要的事情上,而是在對專利法律和技術知識有足夠認知情況下,聚焦關鍵點,例如,聚焦文字帶來的上述不準確性維度或者不完整性維度的各個方面,發(fā)現(xiàn)文字局限性可能帶來的各種問題。


3、結構化分析


專利代理人在日常工作中可能會接觸形形色色的發(fā)明人,發(fā)明人可能會提供各種各樣的技術方案,但是,技術交底書的技術方案本身實質卻是結構化的邏輯呈現(xiàn),如圖2所示,技術方案總是包含技術問題、技術手段和技術效果中的至少之一的技術要素且各個技術要素之間存在相互對應的邏輯關系。即便因為技術交底書中上述文字的局限性導致上述技術要素呈現(xiàn)不完整或不準確(如圖3或4),但是上述技術要素和各個技術要素之間邏輯關系的存在是一種客觀事實,那么,在基于這一客觀事實進行結構化分析后,總是可以確定出缺失的技術要素和邏輯關系,并可以逐一與發(fā)明人確認,突破文字帶來的局限性。


4、技術交底書的完善


給發(fā)明人創(chuàng)造新的技術方案并非專利代理人的主要工作,但是,發(fā)現(xiàn)技術交底書的不準確性和不完整性,并從不準確性維度和不完整性維度兩方面完善技術交底書卻是對專利代理人實務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專利代理人進行 “二次加工”或者“法律加工”工作價值的具體體現(xiàn)。需要說明的是,技術交底書的完善并不是簡簡單單的要求發(fā)明人補充缺失的技術交底方案,將“球”踢給發(fā)明人,而是在專利代理人在經(jīng)過仔細的結構化分析后,結合本領域的技術知識進行驗證后向發(fā)明人確認,并引導發(fā)明人補充專利代理人在結構化分析后無法完善或者無法推測獲知的結構化要素(完整的組成要素和準確的邏輯關系),如此,技術交底書才能夠真正被完善,真正做到被完整解讀。


5、與發(fā)明人溝通確認


發(fā)明人是技術方案產(chǎn)出的直接參與者,是技術標準制定的直接推動者,在與技術方案關聯(lián)的本領域知識積累、前沿性預測、標準動向把控和技術方案的理解深刻程度等方面相較于專利代理人具有明顯優(yōu)勢,發(fā)明人是技術方案方面的權威專家。專利代理人在解讀技術交底書的過程中,如果發(fā)現(xiàn)了不準確和/或不完整的技術方案,但是,在解決上述不準確和/或不完整的問題時,如果沒有發(fā)明人的參與,僅僅是依靠檢索或者自我理解,則經(jīng)驗再豐富的專利代理人解讀出的技術方案也有可能會偏離發(fā)明人的本意和/或解讀出的技術方案是一個錯誤的技術方案,給技術方案保護工作和對標工作帶來風險。因此,與發(fā)明人進行溝通確認,尋求發(fā)明人的幫助,是專利代理人解讀技術交底書的基本要求。


四、結語


綜上所述,專利代理人在解讀標準必要專利的技術交底書時,可以在對技術交底書的文字具有不準確性和不確定性的深刻理解基礎上,基于標準必要專利的申請文本撰寫的對應性和不確定性,通過采用對技術方案保持好奇心、合理質疑、結構化分析等方法解析技術交底書,突破技術交底書中文字的不準確性和不確定性局限。準確、全面且高效地解讀技術交底書,以提升后續(xù)撰寫的申請文本對應標準的概率。以上是筆者針對標準必要專利的技術交底書解讀做的初步分析,定然存在諸多不足,寫得不到位之處還望讀者海涵和指正。


(原標題:淺析標準必要專利之技術交底書解讀)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李強 專利代理人 北京善任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淺析標準必要專利之技術交底書解讀 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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