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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長沙一公司用女團“SNH48”做宣傳被索賠8萬!法院:被判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絲芭傳媒運營的“SNH48”偶像團體在國內已具有知名度及影響力,其享有的藝名在傳遞藝術服務來源信息并在消費者購買決策中起到重要作用。百鳥傳媒在涉案服飾上宣傳、使用“SNH48”、“7SENSES”、“SEN7ES”字樣,且對涉案商品無法提供合法來源,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是絲芭傳媒商品或與絲芭傳媒存在特定聯(lián)系,故百鳥傳媒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長沙百鳥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百鳥傳媒”)在京東上有一家網店,銷售的T恤胸前印有字母“SEN7ES”,宣傳頁顯示“SNH487SENSES應援短袖T恤同款衣服”。
“SNH48”是中國內地流行樂女子組合。其所屬的上海絲芭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下稱“絲芭傳媒”)將百鳥傳媒告到了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絲芭傳媒認為,百鳥傳媒的行為侵犯了絲芭傳媒的藝名,構成不正當競爭,索賠8萬元。近日,該案的一審判決書公開,百鳥傳媒被判賠償7000元。
起訴:被告故意攀附社會影響力
2013年8月16日,絲芭傳媒與孫芮、李藝彤等藝人簽訂《SNH48專屬藝人合約》,約定該批藝人在使用演藝活動中產生的藝名、筆名、團體名及其他一切代表藝人的名稱時,與該藝名等有關的一切權利均歸屬絲芭傳媒所有。
2020年10月,絲芭傳媒發(fā)現(xiàn)京東有一家名為“百鳥服飾專營店”的店鋪,發(fā)現(xiàn)店里有“SNH487SENSES應援短袖T恤同款衣服”展示,T恤上有“SEN7ES”字樣。
絲芭傳媒認為,百鳥傳媒在未經絲芭傳媒許可甚至未告知絲芭傳媒的情況下,在京東商城開設的“百鳥服飾專營店”中銷售的短袖T恤等商品介紹中使用了“SNH48”,使用“SNH48”對周邊產品進行宣傳。百鳥傳媒的侵權行為擅自使用了絲芭傳媒有一定影響的藝名,故意攀附了SNH48的社會影響力,試圖引起相關公眾誤解其商品來源,營造出其產品與權利享有方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宣傳效果,于是將百鳥傳媒訴至長沙市岳麓區(qū)法院,要求對方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8萬元。
辯稱:“自己只是一個小個體工商戶”
判決書顯示,百鳥傳媒查詢有關SNH48訂單,已售出3件,金額171元。2020年7月31日22時41分訂單1件,單價57元。2020年6月24日19時55分訂單2件,共計114元。
庭審中,雙方就絲芭傳媒享有的“SNH48”、“7SENSES”、“SEN7ES”字樣進行比對。
從取證圖片上可以看出,百鳥傳媒經營的“百鳥服飾專營店”中銷售的T恤胸前印有字母“SEN7ES”字樣,宣傳頁顯示“SNH487SENSES應援短袖T恤同款衣服”。
絲芭傳媒認為“7SENSES”屬于原告組合“SNH48”下轄組合的名稱,百鳥傳媒銷售的服裝T恤在宣傳中使用了“SNH48”、“7SENSES”字樣,T恤上印有“SEN7ES”,侵犯了絲芭傳媒享有的藝名。
百鳥傳媒認為,服裝上屬于其他字母,與絲芭傳媒的不同?!拔覀兪峭ㄟ^正規(guī)合法的途徑購進,涉案服裝有標識等詳細信息。我們只是小個體工商戶,現(xiàn)在生意已非常慘淡,幾乎面臨關閉狀態(tài),整個店鋪價值也不過區(qū)區(qū)幾萬元?!?/p>
法院: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
岳麓區(qū)法院一審審理認為,絲芭傳媒打造了“SNH48”女子偶像團體,“SNH48”為該偶像團體的藝名。絲芭傳媒作為“SNH48”偶像團體的運營方和經紀公司,與團內藝人簽訂合約約定其獨家享有該團體在演藝活動中所產生的藝名、筆名、團體名及其他代表藝人名稱的有關的一切權利,因此絲芭傳媒基于“SNH48”藝名及其下轄的“7SENSES”藝名所享有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以保護。
法院認為,絲芭傳媒運營的“SNH48”偶像團體在國內已具有知名度及影響力,其享有的藝名在傳遞藝術服務來源信息并在消費者購買決策中起到重要作用。百鳥傳媒在涉案服飾上宣傳、使用“SNH48”、“7SENSES”、“SEN7ES”字樣,且對涉案商品無法提供合法來源,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是絲芭傳媒商品或與絲芭傳媒存在特定聯(lián)系,故百鳥傳媒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岳麓區(qū)法院綜合考慮到絲芭傳媒享有的藝名“SNH48”知名度、市場價值、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持續(xù)時間、經營規(guī)模,特別是考慮被告的名下無貨的銷售模式,酌情確定被告百鳥傳媒向原告絲芭傳媒賠償各項經濟損失7000元(包括合理維權支出)。
來源:瀟湘晨報
記者:周凌如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長沙一公司用女團“SNH48”藝名做宣傳被索賠8萬!法院:不正當競爭(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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