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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公布2019年15起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法院
其言朗朗5年前
河北高院公布2019年15起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河北高院公布2019年15起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4月22日,河北省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了15起全省法院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西門子股份公司、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與海南西門子世紀電器有限公司、丁飛、唐山市路南洪濤家電經銷處、浙江日普電氣有限公司、慈溪飛龍?zhí)胤N制冷設備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審案號: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冀02民初554號

二審案號: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冀知民終184號

案由: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上訴人(一審原告):西門子股份公司、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海南西門子世紀電器有限公司、丁飛、唐山市路南洪濤家電經銷處、浙江日普電氣有限公司、慈溪飛龍?zhí)胤N制冷設備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唐山市路南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女織寨分局對本案被告唐山市路南洪濤家電經銷處經營地進行執(zhí)法檢查,現(xiàn)場查獲多臺標有“西門子世紀”和“海南西門子世紀電器有限公司”字樣的冷柜,其中在冷柜側面位置進行了突出使用“西門子世紀”標識。經調查,該批冷柜是被告唐山市路南洪濤家電經銷處于2017年1月從本案被告浙江日普電氣有限公司采購,由本案被告海南西門子世紀電器有限公司授權被告浙江日普電氣有限公司銷售,浙江日普電氣有限公司授權被告唐山市路南洪濤家電經銷處為唐山指定經銷商。被控侵權冷柜產品是由被告慈溪飛龍?zhí)胤N制冷設備有限公司向被告唐山市路南洪濤家電經銷處發(fā)貨。西門子股份公司、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被告侵犯其涉案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幣62000元、賠禮道歉等?! ?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二原告西門子股份公司、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以 “西門子”為字號從事商業(yè)活動,西門子和SIEMENS企業(yè)字號在中國具有較高的聲譽及市場價值。同時,原告西門子股份公司是第G683480號“西門子”商標、第G637074號“SIEMENS”商標的所有權人,“西門子”和“SIEMENS”商標在中國具備較高的知名度,并為公眾所熟知。本案被告海南西門子世紀電器有限公司授權被告浙江日普電氣有限公司銷售 “SIIXMZ”品牌冷柜,被告浙江日普電氣有限公司授權被告慈溪飛龍?zhí)胤N制冷設備有限公司加工生產“SIIXMZ”品牌冷柜,被告唐山市路南洪濤家電經銷處于2017年1月從被告浙江日普電氣有限公司采購“SIIXMZ”冷柜,由被告慈溪飛龍?zhí)胤N制冷設備有限公司向其發(fā)貨。上述“SIIXMZ”品牌冷柜上,未經二原告許可授權,使用了“西門子世紀”字樣,并標注被告海南西門子世紀電器有限公司的企業(yè)名稱“海南西門子世紀電器有限公司”,容易使得相關公眾對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已經構成對原告享有的第G683480號“西門子”商標專用權的侵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丁飛作為相關電器行業(yè)的從業(yè)者,在與西門子股份公司、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未存在合法聯(lián)系的情況下,以涉案商標“西門子”為企業(yè)字號進行注冊成立海南西門子世紀電器有限公司,并在委托他人實際生產的涉案被訴侵權產品上突出使用該容易引人誤解的企業(yè)名稱,明顯具有誤導相關公眾、混淆產品來源的主觀惡意,且如西門子股份公司、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所言“公司本身不存在主觀意思能力,其故意侵權的主觀意識必然來源于自然人”,因此丁飛作為海南西門子世紀電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股東,實際參與了涉案侵權行為并從中獲益,應由其與海南西門子世紀電器有限公司和本案其他侵權主體共同承擔本案的民事侵權責任。綜上,判決各被告停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海南西門子世紀電器有限公司變更其含有西門子字樣的企業(yè)字號、各被告共同賠償50萬(唐山市路南洪濤家電經銷處承擔5萬)。


【評析】


商標在市場競爭中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降低消費者的選擇成本,使得消費者以最低的成本和最短的時間確定自己想要購買的產品,因此市場競爭中往往有不法企業(yè)希望通過搭便車、攀名牌等手段來混淆消費者的選擇,以獲取不法收益。本案便是這種不正當競爭典型之一,利用企業(yè)字號和商標之間的空白地帶,以注冊與商標近似的企業(yè)名稱,千方百計混淆消費者視線,以達到消費者誤認的目的。這種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往往涉及多個侵權主體,在被訴時互相推卸責任,企業(yè)維權的結果往往是只“抓住”了一個或幾個空殼公司,不能徹底打擊侵權行為。在本案審判中,法院根據(jù)案情依據(jù)當事人主張適用“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對藏在侵權企業(yè)背后的構成共同侵權的法定代表人一并判決,提高了侵權成本,大大遏制了該類侵權行為的蔓延。


羅萊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長安區(qū)百鳥樹商行、石家莊市百鳥樹商行商貿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審案號: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606號

二審案號: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冀知民終158號

案由: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上訴人(一審原告):羅萊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萊科技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長安區(qū)百鳥樹商行(以下簡稱百鳥樹商行)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石家莊市百鳥樹商行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鳥樹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羅萊科技公司擁有“河北高院公布2019年15起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河北高院公布2019年15起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河北高院公布2019年15起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河北高院公布2019年15起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河北高院公布2019年15起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河北高院公布2019年15起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等注冊商標。2016年9月,被告百鳥樹商行、百鳥樹公司在江蘇省南通疊石橋家紡城中間大廳看到標有羅萊家紡股份有限公司的廣告牌,就按照上面的電話聯(lián)系到肖祖賢和沈娟夫妻,以3萬元達成口頭協(xié)議,準許其為河北代理商,由肖祖賢和沈娟夫妻指定南通周華、陸威達等人為其提供帶有“好優(yōu)佳”商標的外包裝袋。但在百鳥樹商行、百鳥樹公司實際使用時,其經營的店面還突出使用了“河北高院公布2019年15起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河北高院公布2019年15起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河北高院公布2019年15起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河北高院公布2019年15起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河北高院公布2019年15起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及“河北高院公布2019年15起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等標識,理由是其認為肖祖賢和沈娟夫妻已獲得羅萊科技公司的授權,有權對外許可其使用這些商標。羅萊科技公司認為百鳥樹商行、百鳥樹公司在其經營場所突出使用了“”、“”、“”、“”、“”及“”商標,侵害了其注冊商標權,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要求判令百鳥樹商行、百鳥樹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等。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羅萊科技公司向上海樂喔家具用品有限公司出具《商標許可授權書》,許可該公司在全球范圍內享有對外授權他人使用“LOVO”商標的權利。百鳥樹公司與上海樂喔家具用品有限公司簽訂《LOVO樂優(yōu)家品牌銷售協(xié)議書》獲得了“LOVO樂優(yōu)家產品”的授權表述,該表述中應當包含“LOVO”、“樂優(yōu)家”兩個商標在內。因此,百鳥樹商行、百鳥樹公司使用“LOVO”、“樂優(yōu)家”兩個商標的行為,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羅萊科技公司認為百鳥樹商行、百鳥樹公司使用該標識侵害其商標權的主張,不予支持。


根據(jù)2013年4月10日香港好優(yōu)家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羅萊科技公司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書》的約定,肖祖賢夫婦或其子女為法人代表的公司僅是“好優(yōu)佳”(第10318734號)注冊商標的被許可人。江蘇省南通市疊石橋家紡城的廣告牌記載的“‘好優(yōu)佳?’、羅萊家紡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誠招各省市總代理、展廳地址及招商熱線”等內容。據(jù)此肖祖賢夫婦授權百鳥樹商行、百鳥樹公司使用“羅萊家紡”、“羅萊”商標,明顯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其使用行為侵害了羅萊科技公司“羅萊家紡”、“羅萊”商標權。百鳥樹商行在對外經營的過程中除了使用“羅萊家紡”、“羅萊”外,還未經羅萊科技公司合法授權使用了“河北高院公布2019年15起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商標標識,亦構成商標侵權。


最后,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涉案商標知名度等因素,酌定百鳥樹商行、百鳥樹公司賠償羅萊科技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


【評析】


注冊商標受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保護,具有排除他人使用該注冊標識的法律權利。但當一個商標權人許可他人享有對外再授權的權利后,商標權人不能再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另外,如果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應當獲得商標注冊權人的合法授權,不應僅輕信各類廣告信息確定商標權人,以此獲得的授權存在侵害風險。商標的保護力度還取決于商標自身的知名度,近年來隨著經濟不斷發(fā)展,無論是企業(yè)還是個人均對商標權越來越加以重視,商標權作為品牌經營的手段模式,越來越被更多的擁有自主品牌的經營者所倚重。


莊臣父子公司與石家莊滌彩日化有限公司

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一審案號: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1037號

二審案號: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冀知民終23號

案由:侵害商標權糾紛

上訴人(一審原告):S.C莊臣父子公司(S.C.JOHNSON&SON,INC.以下簡稱莊臣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石家莊滌彩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滌彩公司)


【基本案情】


莊臣公司系“威猛先生”、“威猛先生Mr Muscle及圖”、“威猛先生Mr.Muscle”注冊商標權人,上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3類的“清潔制劑”等。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商標異議案中認定其使用在“清潔制劑”商品上的“威猛先生”和“Mr.Muscle”商標為馳名商標。滌彩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9日,注冊資本50萬元,經營范圍:洗衣液、洗手液、洗衣皂、香皂、玻璃水,加工銷售。滌彩公司曾經因為侵害商標權的行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封扣押了滌彩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購進的標注有“威猛超人”藍色字樣、MrMDscle字母組合的標貼,以及加工生產灌裝上述標貼的清潔制劑類油污凈產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查扣的滌彩公司的標貼及加工產品上的商標與莊臣公司的注冊商標構成相似。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認定滌彩公司構成侵害注冊商標權,對滌彩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莊臣公司就滌彩公司的被訴侵權產品生產行為及購進半成品標貼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莊臣公司依法享有其注冊的“威猛先生”、“威猛先生Mr Muscle及圖”、“威猛先生Mr.Muscle”商標專用權,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不能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滌彩公司未經莊臣公司許可,在其生產的清潔劑產品使用的“威猛超人Mr Mseulce及圖”與莊臣公司注冊商標 “威猛先生”、“威猛先生Mr Muscle及圖”、“威猛先生Mr.Muscle”構成近似,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關于在滌彩公司處被查封的“威猛幫手”及MrMDSelc字母組合圖案的貼標是否侵害了莊臣公司注冊商標權的問題,根據(j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卷宗中拍照片顯示“威猛幫手”貼標上藍色字樣及MrMDSelc字母組合圖案標識的貼標,與莊臣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保護的注冊商標“威猛先生”、“威猛先生Mr Muscle及圖”、“威猛先生Mr.Muscle”極為相似,結合莊臣公司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上述貼標在被貼在相應商品包裝上后,極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同時考慮查封地點在滌彩公司生產現(xiàn)場,被查扣的還有大量已灌裝加工好的侵害上述商標的侵權成品,因此,無論滌彩公司辯稱該貼標是其購進還是其他廠家委托滌彩公司加工時放置在滌彩公司現(xiàn)場,均不能否認滌彩公司將上述貼標用于生產被訴侵權商品。因此,應當認定上述貼標為滌彩公司生產被訴侵權產品過程的一個環(huán)節(jié),滌彩公司生產現(xiàn)場存放上述貼標的行為,同樣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所規(guī)定的侵害莊臣公司的注冊商標權的行為。遂判決滌彩公司停止生產、銷售侵害莊臣公司注冊商標權的侵權產品并賠償莊臣公司損失(含合理費用)20萬元。


【評析】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假冒知名商品商標的侵害商標權的案件。這種制假行為不僅包括已經生產完畢的假冒產品,被訴侵權人生產現(xiàn)場能夠被證明系為生產侵權產品所作準備的半成品標貼等也構成侵權行為的一部分,被訴侵權人也應就此行為承擔相應的侵權民事責任。


廈門雅瑞光學有限公司與昌黎縣鵬湖商貿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一審案號: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冀03民初59號

二審案號: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冀知民終251號

案由:侵害商標權糾紛

上訴人(一審原告):廈門雅瑞光學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昌黎縣鵬湖商貿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香港全可實業(yè)發(fā)展(國際)有限公司在我國商標局注冊了第3186667號“暴龍”商標、第3192360號“河北高院公布2019年15起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商標,核定使用在第9類商品眼鏡、太陽鏡上,2011年5月13日,廈門雅瑞光學有限公司受讓上述兩枚商標?!氨垺薄ⅰ?img src="http://m.jupyterflow.com/img/images/202004/1588227817144613.png" alt='河北高院公布2019年15起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title='河北高院公布2019年15起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商標經過長期宣傳使用,擁有廣泛的用戶基礎和消費群體,眼鏡銷量在國內同行業(yè)中一直排名前列,2015年,“河北高院公布2019年15起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商標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2018年6月16日,廈門雅瑞光學有限公司發(fā)現(xiàn)在秦皇島市昌黎縣地王大街中段三中對面鵬湖購物中心一層的愛鏡眼鏡店內,銷售侵犯其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河北高院公布2019年15起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太陽鏡,遂訴至法院,要求昌黎縣鵬湖商貿有限公司停止銷售侵權商品,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昌黎縣鵬湖商貿有限公司提交的縉云縣旭曼眼鏡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合作光盤、授權書、訂貨單、授權牌匾,沒有提供購銷合同或者往來票據(jù),該證據(jù)與被控侵權眼鏡之間無一一對應關系,廈門雅瑞光學有限公司對證據(jù)又不予認可,該證據(jù)不能證明所銷售的太陽鏡取得于廈門雅瑞光學有限公司授權銷售商,也不能證明系合法取得。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規(guī)定,昌黎縣鵬湖商貿有限公司侵犯了廈門雅瑞光學有限公司商標專用權,并應承擔法律責任。綜合考慮眼鏡店行業(yè)的利潤情況、“河北高院公布2019年15起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商標的知名程度、被控侵權產品的單價、侵權時間長短、店鋪經營規(guī)模及經營地址、侵權的主觀惡意程度等因素,結合廈門雅瑞光學有限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二審酌定昌黎縣鵬湖商貿有限公司賠償廈門雅瑞光學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0000元。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钡诹臈l“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作為專業(yè)眼鏡銷售商,應當誠信經營、規(guī)范經營,與合法授權商簽訂完善合同,并能夠提供相應往來商業(yè)票據(jù),以證明所售產品的合法來源,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趙良新

與河北杰諾園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白鹿溫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

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一審案號: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250號

二審案號: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冀知民終13號

案由: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

上訴人(一審原告):趙良新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河北杰諾園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杰諾園林)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河北白鹿溫泉旅游度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鹿溫泉)


【基本案情】


趙良新系“一種古建彩繪的制作方法”(專利號:ZL 2010 1 0156763.7)發(fā)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申請日:2010年4月27日,授權公告日:2013年9月25日。目前該專利權有效。本案各方當事人就由杰諾園林施工的白鹿公司所屬的紅崖谷華嚴寺的相關地點的彩繪天花板是否侵害趙良新發(fā)明專利權,共同選定的北京國威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后該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該意見書中包含以下內容:……4.目前尚無證據(jù)證明,從河北省石家莊市平山縣紅崖谷華嚴寺的華嚴三圣殿內卸下的被訴侵權承印物帶有的古建筑彩繪裝飾圖案的制作方法不同于涉案專利至少權利要求1所述的制作方法。后北京國威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委托北京京安拓普文書司法鑒定中心對帶有古建筑彩繪裝飾圖案的天花板上圖案(裁檢)與帶有古建筑裝飾圖案印品上的圖案(樣本)是否為同一制作方式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的主要內容為被訴侵權天花板的圖案與用涉案專利方法印制的圖案的制作方式為同一種形成方式,均為絲網版印刷方式制作形成。北京國威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對以上鑒定意見進行了引證。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專利為“古建筑彩繪的制作方法”的發(fā)明專利,涉及一種古建筑彩繪的制作方法。根據(jù)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內容,涉案專利所保護的范圍為一種古建筑彩繪方法的步驟順序。因此,本案應當對于趙良新所主張的白鹿溫泉華嚴三圣殿頂層天花板的圖案使用的彩繪方法是否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進行評判,進而對是否侵害涉案專利權作出評判。就此問題,趙良新提出鑒定申請,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鑒定機構作出了《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的主要內容為依據(jù)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獲得的樣本圖案與被訴侵權地的承印物二者均為絲網印刷方式制作形成。目前尚無證據(jù)證明,被訴侵權地的承印物帶有的古建筑彩繪裝飾圖案的制作方法不同于涉案專利至少權利要求1所述的制作方法。本案系方法發(fā)明專利,由于其權利保護范圍系由方法步驟構成,作為權利人僅能從通過制作方法完成之后的產品來判定其方法專利是否被侵害,而方法步驟的實施一般在被訴侵權人的經營場所內,或者其管理、控制的場所內完成。一經完成,權利人通常很難直接證明被訴侵權人使用了其專利所保護的方法步驟。本案中,鑒于被訴侵權行為即白鹿溫泉華嚴三圣殿的施工過程在趙良新發(fā)現(xiàn)之時已經結束,在此情況下,由趙良新進一步舉證證明杰諾園林、白鹿溫泉在已經結束的項目施工過程中使用的方法與其涉案專利方法一致,顯然有違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并結合已知事實及日常生活經驗,在鑒定機構做出的鑒定意見證明杰諾園林、白鹿溫泉制造了同樣產品之后,本案應當由杰諾園林、白鹿溫泉舉證證明己方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所使用的方法步驟不同于涉案專利所記載的方法步驟。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對此,白鹿溫泉、杰諾園林均未提交施工日志、施工圖紙或其他證據(jù)證明在施工過程中己方所使用的彩繪方法不同于涉案專利權所記載的方法,即白鹿溫泉、杰諾園林無證據(jù)證明其使用的方法不同于涉案專利方法,應當推定白鹿溫泉華嚴三圣殿頂層天花板的圖案使用的彩繪方法與涉案專利方法相同。白鹿溫泉及杰諾園林抗辯被訴侵權行為系由杰諾園林承包,并由杰諾園林轉包給案外人,但白鹿溫泉系被訴侵權項目的所有人,杰諾園林系該項目的承包人,二者應為被訴專利侵權行為的實施者,應當就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考慮涉案專利的類型為發(fā)明專利,本案杰諾園林、白鹿溫泉侵權行為的性質及侵權情節(jié),杰諾園林提交的《油飾、地杖合同》中趙良新確認使用侵權產品的華嚴三圣殿頂層天花板項目價格為2.5萬元等因素,并考慮涉案權利人趙良新為本案支出了律師費、公證費、差旅費以及鑒定費等合理開支,酌定由杰諾園林、白鹿溫泉賠償趙良新?lián)p失共計15萬元(含合理開支)。


【評析】


本案系發(fā)明專利,專利權利要求需要保護的是一種古法彩繪的制作方法,鑒于該專利的性質為發(fā)明專利,所包含的技術含量較高,且該專利權利內容為方法步驟,作為權利人僅能從通過制作方法完成之后的產品來判定其方法專利是否被侵害,而方法步驟的實施一般在被訴侵權人的經營場所內,或者其管理、控制的場所內完成。一經完成,權利人通常很難直接證明被訴侵權人使用了其專利所保護的方法步驟。因此,在舉證責任的分配方面,應當在權利人初步舉證完成涉案被訴侵權施工現(xiàn)場所使用的方法與專利方法并無不同的的證明目的之后,由現(xiàn)場施工一方來完成其所使用的方法與專利保護的方法步驟不同的舉證責任。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此種舉證責任的分配方式更加符合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九天鯤鵬集團有限公司、吳志強

與山東大志天成企業(yè)管理咨詢集團有限公司

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案


一審案號: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902號

二審案號: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冀知民終33號

案由: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

上訴人(一審被告):九天鯤鵬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天鯤鵬公司)

上訴人(一審被告):吳志強,系九天鯤鵬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山東大志天成企業(yè)管理咨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志天成公司)


【基本案情】


大志天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17日,注冊資本5000萬元,經營范圍:企業(yè)管理咨詢;商務咨詢;計算機軟件開發(fā);知識產權代理;市場營銷策劃;國內廣告業(yè)務;園林綠化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會議及展覽服務;計算機網絡系統(tǒng)開發(fā)、銷售;企業(yè)形象策劃,市場調研,經濟貿易信息咨詢,教育信息咨詢;企業(yè)內部短期非學歷技能培訓;物業(yè)管理。大志天成河北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17日,經營范圍相同。大志天成公司2017年3月7日注冊DZTC與圖形組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第45類:知識產權咨詢;版權管理;知識產權許可;計算機軟件許可(法律服務);域名注冊(法律服務),有效期至2027年3月6日。


在互聯(lián)網“工業(yè)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tǒng)”備案信息查詢中,網站首頁網址為www.dztcsg.com,網站域名為dztcsg.com、dztcsg.com.cn、dztcsg.cn的主辦單位均為大志天成公司。河北大志天成分公司的網站首頁網址為www.hbdztc.cn,網站域名為hbdztc.cn。注冊者為吳志強。


2017年2月9日,凌金輝(甲方)與吳志強(乙方)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同意凌金輝退出公司并將所持股份轉讓給吳志強,由吳志強按照上述估值金額支付凌金輝作為凌金輝轉讓股份的對價。自2017年4月30日起,凌金輝收回“山東大志天成企業(yè)管理咨詢集團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品牌,吳志強及公司不再使用上述品牌。自該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凌金輝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轉讓給吳志強所有,吳志強支付凌金輝轉讓款人民幣260萬元整。后雙方簽訂《關于山東大志天成企業(yè)管理咨詢集團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股權轉讓的2月9日簽署協(xié)議書的補充協(xié)議書》,約定:因吳志強在簽訂協(xié)議書后已不得再使用山東大志天成企業(yè)管理咨詢集團有限公司的品牌、商標、商號,吳志強應在2017年4月30日前向凌金輝指派人員移交包括大志天成河北分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公章印鑒等全部經營手續(xù)、證照資料,并配合辦理分公司經營場所變更等手續(xù)。協(xié)議書及該補充協(xié)議書簽訂后,吳志強可以移交日前形成的分公司資產成立新公司繼續(xù)經營,但不得侵犯山東大志天成企業(yè)管理咨詢集團有限公司包括品牌、商標、商號在內的任何合法權利。


九天鯤鵬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9日,法定代表人現(xiàn)為吳志強,注冊資本1億元。在2015年5月5日、2016年5月17日九天鯤鵬公司以公司及吳志強的名義,備案注冊網址www.1fdztc.com,網站域名為1fdztc.com、zjkdztc.com、sjzdztc.com、hsdztc.com、xtdztc.com、czdztc.com、cddztc.com、qhddztc.com、tsdztc.com、bddztc.com、hbdztc.com。


大志天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九天鯤鵬公司停止使用并注銷相關域名,并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費用。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大志天成公司在其成立后,用其企業(yè)名稱拼音字母縮寫“dztc”注冊并備案了“www.dztcgroup.com”等域名,使得上述域名與該企業(yè)建立了相對應的聯(lián)系,成為在互聯(lián)網上識別該企業(yè)與其他企業(yè)的網絡地址。吳志強與凌金輝所簽訂的《協(xié)議書》約定自2017年4月30日起,吳志強及公司不再使用大志天成公司品牌,并在雙方所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書》中約定吳志強在簽訂協(xié)議書后已不得使用大志天成公司的品牌、商標、商號。因網絡域名注冊后與特定的企業(yè)聯(lián)系,起到了在互聯(lián)網上用于識別不同主體的作用,因此,上述約定吳志強不得使用大志天成公司的品牌應當包括含有“dztc”相關域名的內容。吳志強與凌金輝簽訂協(xié)議后,作為曾為大志天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責人的吳志強明知標有“dztc”相關域名與大志天成公司存在關聯(lián)而注冊含有“dztc”被訴侵權域名并與九天鯤鵬公司企業(yè)相鏈接的行為明顯非善意,且在互聯(lián)網上極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大志天成公司與九天鯤鵬公司兩個經營者產生混淆與誤認。作為同行業(yè)經營者, 吳志強、九天鯤鵬公司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大志天成公司已注冊商標及域名的合法權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上述行為并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法院遂判決九天鯤鵬公司及吳志強停止使用相關域名,由九天鯤鵬公司賠償大志天成公司15萬元損失(含合理維權費用)。


【評析】


網絡域名注冊后與特定的企業(yè)聯(lián)系,成為在互聯(lián)網平臺上企業(yè)的一張名片,起到了在互聯(lián)網上用于識別不同主體的作用,他人在明知其他企業(yè)已經在互聯(lián)網上用自己的企業(yè)名稱字母縮寫注冊了域名且已經實際用于該企業(yè)的宣傳,在此情況下仍舊注冊與之相似的域名,該行為明顯非善意,且在互聯(lián)網上極易造成相關公眾對不同經營主體產生混淆與誤認。該行為侵害了他人已注冊商標及域名的合法權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上述行為并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有限公司

與石家莊寸草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一審案號: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522號

二審案號: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冀民終278號

案由:侵害著作權糾紛

上訴人(一審原告):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石家莊寸草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葫蘆娃”角色造型美術作品屬于特定歷史條件下,胡進慶、吳云初創(chuàng)作的職務作品,由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享有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著作權。石家莊寸草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育兒團”中《生個娃的女人等于七個葫蘆娃》一文使用了“葫蘆娃”的圖像,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認為石家莊寸草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上述使用行為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葫蘆娃角色造型美術作品的著作權,起訴要求:一、判令石家莊寸草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著作權的行為,刪除涉案侵權內容,關閉“育兒團”(微信號:yuertuan123)侵權微信公眾號;二、判令石家莊寸草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立即刪除涉案侵權內容,對“育兒團”(微信號:yuertuan123)進行封號處理,并禁止石家莊寸草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再次申請微信公眾號;三、判令石家莊寸草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公開賠禮道歉;四、判令石家莊寸草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00000元;五、判令石家莊寸草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調查取證費等合理費用。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有限公司提供了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2010)黃民三(知)初字第28號民事判決書、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1)滬二中民五(知)終字第62號民事判決書,石家莊寸草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未提出其他相反證明,故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有限公司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權,其權利應受法律保護。石家莊寸草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在其微信公眾號上使用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侵犯了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有限公司的著作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鑒于本案因侵權的實際損失以及侵權獲利均無法確定,綜合考慮涉案圖片的類型、商業(yè)價值、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以及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對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有限公司請求的賠償數(shù)額在法定賠償額限度內酌情予以確定為3000元。


【評析】


包括“葫蘆娃”在內的諸多卡通形象在現(xiàn)代商業(yè)社會中都是具有重大商業(yè)意義的無形資產,其署名、使用、授權開發(fā)周邊商品等商業(yè)運營行為都要由一定的權利主體通過合法形式進行。如果相關企業(yè)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上述作品進行商業(yè)宣傳和推廣,就有可能構成侵權,并根據(jù)侵權的具體情況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上述商業(yè)宣傳并不局限于狹義的商業(yè)活動,也包括在微信公眾號上轉載相關侵權文章等廣義的商業(yè)活動。商業(yè)使用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并不影響對是否構成侵權的認定,僅應作為對侵權情節(jié)和侵權后果考量的因素。


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與秦皇島富力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一審案號: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3民初515號

二審案號: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冀知民終232號

案由:侵害著作權糾紛

上訴人(一審原告):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ENTERTAINMNT ONE UK LIMITED)

上訴人(一審原告):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ASTLEY BAKER DAVIES LIMITED)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秦皇島富力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下稱娛樂壹公司)與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下稱艾貝戴公司)于2004年11月5日取得了美術作品《peppa Pig, Peppa,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在全球范圍的著作權的財產權,雙方各占有50%的份額。娛樂壹公司于2014年6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申請了作品名為《Peppa Pig, Peppa,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佩奇,喬治,豬爸爸,豬媽媽”)的著作權登記,并于2014年6月4日獲得《作品登記證書》,娛樂壹公司、艾貝戴公司為共同著作權人。2018年4月,富力城公司與案外人秦皇島圖騰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了《活動合同》及附件《2018年5-6月現(xiàn)場活動清單》,約定秦皇島圖騰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為富力城公司組織策劃“小豬佩奇游園會”活動并提供材料器具。該游園活動以“小豬佩奇”相關人物造型形象為核心元素,推出與“小豬佩奇”人物造型形象相關的主題場景和互動游戲。富力城公司借此吸引家庭客戶,促進樓盤銷售。同時,對相關的活動情況,富力城公司在微信公眾號以及各大媒體上進行了同步傳播。娛樂壹公司、艾貝戴公司認為富力城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其復制權、發(fā)行權、展覽權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富力城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富力城公司侵犯了娛樂壹公司、艾貝戴公司對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包括復制權、發(fā)行權、展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故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于賠償數(shù)額,娛樂壹公司、艾貝戴公司提交了兩份授權許可協(xié)議,雖然該兩份協(xié)議中確定的授權許可使用的方式與本案中并不相同(本案中,富力城公司使用涉案美術作品,是一種廣告、代言意義上的使用,而并非在授權產品上使用),但無論哪種使用方式,其使用必須具有著作權人的合法授權,因此,未經授權使用對著作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主要體現(xiàn)在授權許可費用的損失方面。由于本案中富力城公司與娛樂壹公司、艾貝戴公司之間并未就許可費問題進行過磋商,因此,二審法院參考娛樂壹公司、艾貝戴公司提交的兩份許可協(xié)議中約定的許可費,同時考慮到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侵權人的使用方式、使用時間、使用范圍等因素,變更了一審法院侵權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計算方式和具體數(shù)額。最終二審法院酌定富力城公司賠償娛樂壹公司、艾貝戴公司經濟損失200000元,為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20000元。


【評析】


本案涉及到著作權侵權數(shù)額的計算方法問題,我國《著作權法》中并未將許可使用費單獨作為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計算方法,但許可使用費可以作為著作權人實際損失的計算依據(jù)。如果著作權人曾將作品許可給他人,許可使用費可以作為著作權人實際損失的計算依據(jù),并以此作為確定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基準;根據(jù)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方法遞次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判決著作權侵權損失具體數(shù)額時,應當首先考慮是否存在可供參照的許可使用費, 若沒有才可以適用法定賠償。


河北明尚德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樂竹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一審案號: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9民初282號

二審案號: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冀知民終1號

案由:侵害著作權糾紛

上訴人(一審被告):河北明尚德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明尚德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上海樂竹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樂竹公司)


【基本案情】


“宅熊NONO”美術作品的作者為林寧,作品完成日期為2007年8月23日,2008年8月26日取得作品登記證書。2008年7月14日,林寧在其新浪博客中以“nonopanda卡通形象作者林無知”的網名發(fā)表文章“NONOpan頭像第一彈”,其發(fā)表的頭像中包含附圖一作品;2009年7月15日林寧在其新浪博客中以“nonopanda卡通形象作者林無知”的網名發(fā)表文章《又見首映,哈利波特長殘了》,其中包含附圖二作品。


2013年8月29日林寧與上海樂竹公司簽訂美術作品著作權轉讓合同,將涉案美術作品的復制權、發(fā)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無償轉讓給上海樂竹公司,轉讓期限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作品著作權保護期限到期為止。2018年3月1日,上海樂竹公司及林寧作出關于涉案作品衍生作品著作權歸屬的聲明,林寧基于涉案美術作品創(chuàng)作的全部衍生作品自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之日起歸屬上海樂竹公司。


河北明尚德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29日,為包括生產工藝玻璃制品在內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冊資本為3500萬元。2018年3月28日,上海樂竹公司的員工在河北明尚德公司官網,發(fā)現(xiàn)河北明尚德公司在天貓、淘寶、阿里巴巴、京東的旗艦店有帶有附圖一、附圖二的牛奶杯在售,單價在13元至29.9元不等,并在網上以29.9元的價格購買帶有附圖一的“熊貓玻璃牛奶杯”一個。上海樂竹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河北明尚德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停止生產、銷售侵權商品并銷毀庫存;賠償上海樂竹公司經濟損失以及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500000元。


河北高院公布2019年15起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附圖一)

河北高院公布2019年15起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附圖二)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宅熊NON0”的作者為林寧,林寧為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guī)定:“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報酬”。本案中,林寧與上海樂竹公司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將涉案作品及全部衍生美術作品的復制權、發(fā)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轉讓給上海樂竹公司,上海樂竹公司受讓取得涉案作品及衍生美術作品的相關著作權利,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海樂竹公司有權對侵犯涉案作品及衍生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行為提起訴訟,系本案的適格原告。河北明尚德公司未經上海樂竹公司許可在其生產的玻璃牛奶杯產品上使用涉案美術作品的衍生作品附圖一、附圖二,且未支付報酬,侵犯了涉案作品衍生作品的著作權。根據(jù)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判決河北明尚德公司停止侵權,停止生產、銷售侵權商品并酌定河北明尚德公司賠償上海樂竹公司經濟損失以及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共計50000元。


【評析】


本案原告通過與作者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獲得了著作權中的相關財產權,任何他人未經著作權人及相關權利人許可復制他人作品的行為構成侵害著作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責任。


北京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公司

與黑龍江美術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布克時代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審案號: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10民初82號

二審案號: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冀民終384號

案由:不正當競爭糾紛

上訴人(一審被告):黑龍江美術出版社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北京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公司

一審被告:北京布克時代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北京科技出版社出版了《我會表達自己》第一輯圖書,上市僅一年銷售超過10萬冊,重印17次;后于2014年1月出版《我會表達自己》第二輯,重印9次。至今重印了18次和11次,共計印刷70余萬冊。2013年4月,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睡前故事》欄目,每天一本書,逐字逐句講述了北京科技出版社出版的《我會表達自己》第一輯每個故事?!墩n堂內外·幼兒園》雜志對圖書內容進行了刊登。另有育兒專家張思萊微博、“育兒網”微博和“辣媽親子教室”微博等對涉案圖書進行了推薦閱讀。2017年8月,北京科技出版社發(fā)現(xiàn)布克時代公司在“當當網”店名為“亦淘圖書專營店”出售黑龍江美術出版社出版的《我會表達我自己》系列叢書,并予以公證。北京科技出版社認為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將黑龍江美術出版社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黑龍江美術出版社立即停止對涉案圖書的出版發(fā)行行為,賠償共計人民幣500000元并賠禮道歉。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科技出版社在本案中主張黑龍江美術出版社涉案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即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從本案現(xiàn)查明的情況看,黑龍江美術出版社對其涉案出版發(fā)行行為存在的事實并無異議,而從北京科技出版社一審提交的其涉案圖書印單、相關媒體、雜志、自媒體對其涉案圖書的引用、宣傳來看,北京科技出版社的涉案圖書發(fā)行時間較長,發(fā)行量較大,且被中央媒體節(jié)目引用播出,也曾被相關法院判決認定為“知名商品”,因此依據(jù)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應當認定其在相關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其叢書名“我會表達自己”屬于上述法律規(guī)定所述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黑龍江美術出版社作為同行業(yè)競爭者,在自己出版發(fā)行的同類型圖書中使用與“我會表達自己”極為近似的“我會表達我自己”作為叢書名(商品名稱),容易引人誤認為其涉案圖書與北京科技出版社涉案圖書存在特定聯(lián)系,且其在分冊書名中采取與北京科技出版社涉案圖書命名邏輯(不提倡的和正面引導相結合)一致的命名方式,更增加了相關公眾混淆的可能,因此黑龍江美術出版社的涉案出版發(fā)行行為構成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本案中,雙方均未提交證據(jù)證實本案被侵權所受實際損失和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因此應當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在三百萬元以下予以確定。本院綜合考慮涉案圖書的知名度、侵權主體的出版社身份、侵權過錯、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等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確定黑龍江美術出版社在本案中賠償北京科技出版社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100000元。


【評析】


公平競爭應是市場經濟的基石,而保護企業(yè)由于長期競爭積累的商譽和相關標識的知名度應是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應有之義。在市場競爭中,企業(yè)擁有的包括商品名稱在內的各種商業(yè)標識的顯著性并非一成不變,簡單文字構成或者存在其他普通含義的商業(yè)標識可以因為使用人的持續(xù)使用而獲得區(qū)別于其他普通含義的顯著性,即使這種顯著性可能局限于特定主體和特定領域。在本案中,北京科技出版社即是通過其出版發(fā)行和長期重印銷售等持續(xù)使用行為使得“我會表達自己”作為幼兒圖書的商品名稱在該領域具有了一定影響,使得相關領域的消費者在選擇時有了傾向性,取得了相應的競爭優(yōu)勢,而本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可能會影響這種優(yōu)勢在市場上的作用,也會在某種程度上提高消費者的辨別成本甚至導致錯誤選擇,因此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禁止,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石家莊精英中學與大名縣金池中學

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審案號: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冀04民初147號

二審案號: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冀知民終222號

案由:不正當競爭糾紛

上訴人(一審原告):石家莊精英中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大名縣金池中學


【基本案情】


河北省石家莊市平安公證處經石家莊精英中學申請,委派工作人員于2018年6月9日上午11:40至12:10分,分別對大名縣金池中學的招生信息展架、中學外墻圍欄懸掛的宣傳展牌,以及大名縣大名府路與平安街交叉處的廣告牌進行拍照取證。照片顯示:河北大名金池中學的廣告牌中顯示有李金池先生親臨大名高端辦學。宣傳展牌上分別顯示:……2018年先生出任河北大名金池中學(全國唯一一所以先生名字命名的學校)終身校長。河北大名金池中學由李金池先生親派執(zhí)行校長、親派管理團隊,各學科帶頭人、教研組長、年級組長均由石家莊精英中學選派,初中部、高中部的所有老師均在石家莊精英中學培訓……。石家莊精英中學于2015年8月25日取得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業(yè)務范圍:全日制完全中學。大名縣金池中學于2018年7月6日取得辦學許可證,于2018年8月22日取得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業(yè)務范圍:全日制初級中學。李金池曾任石家莊精英中學校長。石家莊精英中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大名縣金池中學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jù)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guī)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各類市場主體應遵守市場競爭秩序,如存在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調整,受到該行為損害的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應有權獲得救濟。民辦教育機構雖具有公益性的特點,并由教育局管理,但對因招生而發(fā)生損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范圍。本案當事人雙方作為民辦教育機構,業(yè)務范圍均包括全日制初中,石家莊精英中學有權經有關國家教育部門的批準在異地招生,雙方在招生上存在交叉的可能,因此,本案雙方當事人存在競爭關系。大名縣金池中學校址設置的信息展架和宣傳展牌上,宣傳有:李金池出任該校終身校長,執(zhí)行校長和管理團隊由李金池先生親派,各學科帶頭人、教研組長、年級組長由石家莊精英中學選派,初中部、高中部的所有老師均在石家莊精英中學培訓。大名縣金池中學的此種宣傳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對該校辦學師資情況進行的相關宣傳,構成虛假宣傳行為。大名縣金池中學的虛假宣傳行為損害了同為民辦教育機構的同業(yè)競爭者石家莊精英中學的辦學品牌和辦學優(yōu)勢,并對石家莊精英中學招生具有了損害發(fā)生的現(xiàn)實可能性,給石家莊精英中學的辦學權益造成了實際損害,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綜合考慮大名縣金池中學侵權的具體情節(jié),石家莊精英中學受到損害的實際情況,雙方設立時間以及民辦教育行業(yè)競爭特點,石家莊精英中學在河北省民辦教育系統(tǒng)的知名度,大名縣金池中學的招生人數(shù)以及民辦教育機構一般的收費標準,石家莊精英中學為本案事實上支付了律師、公證費等合理開支,判決大名縣金池中學立即停止使用與石家莊精英中學及其師資相關的宣傳內容,銷毀相關侵權宣傳資料并賠償石家莊精英中學20萬元(含合理開支)。


【評析】


本案中大名縣金池中學在招生宣傳中,虛假陳述了石家莊精英中學的前校長李金池與大名縣金池中學的關系,該虛假陳述欺騙且容易誤導廣大學生家長,構成我國不正當競爭法所規(guī)定的虛假宣傳行為,應當承擔停止虛假宣傳行為并賠償損失的責任。


廊坊市百越商貿有限公司

與廊坊市若科玻璃有限公司、楊瑞

侵害商業(yè)秘密糾紛案


一審案號: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冀10民初82號

二審案號: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冀知民終227號

案由:侵害商業(yè)秘密糾紛

上訴人(一審原告):廊坊市百越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越公司)

上訴人(一審被告):廊坊市若科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若科玻璃公司)

上訴人(一審被告):楊瑞


【基本案情】


百越公司系從事玻璃馬賽克、玻璃珠、碎玻璃等玻璃制品進出口業(yè)務的公司,楊瑞系百越公司職工,楊瑞與百越公司簽訂有《商業(yè)機密保密協(xié)議》,該保密協(xié)議約定,乙方承諾離職后承擔與任職期間同樣的保密義務和不能使用有關秘密信息的義務,不得利用甲方商業(yè)秘密進行新的研究和開發(fā)。楊瑞從百越公司離職,與他人共同設立了若科玻璃公司,后楊瑞將其全部股份轉讓給他人。百越公司認為,Celestial Fire Glass 公司(簡稱:CFG公司)、SOUTHWEST BOULDER&STONE公司(簡稱:MMR公司)、Fire Glass Plus(簡稱:FGP公司)公司均系百越公司的客戶,曾和百越公司發(fā)生過多筆玻璃馬賽克交易。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廊坊市安次區(qū)稅務局出具的開票信息顯示:若科玻璃公司成立后,與CFG公司發(fā)生了29筆交易,與MMR公司發(fā)生了3筆交易,與FGP公司進行了27筆交易,且若科玻璃公司未能舉證證明以上三個各戶系其自行開發(fā)。百越公司認為若科玻璃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商業(yè)秘密,遂訴至法院,要求若科玻璃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百越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就百越公司主張的客戶名單是否構成商業(yè)秘密,應當從秘密性、保密性和價值性三個方面去衡量。其次,關于若科玻璃公司、楊瑞是否侵犯了百越公司的商業(yè)秘密。應考慮若科玻璃公司是否實際通過楊瑞獲取、使用楊瑞掌握的百越公司的商業(yè)秘密,由于若科玻璃公司、楊瑞提供的證據(jù)無法證明其具體是如何與以上三家公司建立的交易關系,且百越公司還提交了若科玻璃公司向百越公司的其他客戶發(fā)送報價郵件的證據(jù),證明若科玻璃公司系主動與百越公司的客戶聯(lián)系進行交易,故可以認定若科玻璃公司與楊瑞構成共同侵犯百越公司商業(yè)秘密。此外,關于若科玻璃公司、楊瑞停止侵權的責任問題。本案中由于客戶名單不同于技術秘密,客戶名單的載體通常不會通過某種方式公之于眾,因此,如果要求若科玻璃公司停止侵害的時間持續(xù)到公眾知悉時明顯不合理,故應當由人民法院酌定侵權人停止侵權的時間和范圍。二審法院判決若科玻璃公司、楊瑞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內停止使用百越公司的客戶名單信息;若科玻璃公司、楊瑞共同賠償百越公司經濟損失250000元,為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損失50000元。


【評析】


反不正當競爭法既要保護商業(yè)秘密持有人的競爭優(yōu)勢,又要考慮到市場的開放性和競爭性??紤]到市場是開放的,客戶名單作為商業(yè)秘密體現(xiàn)的價值也存在一定的期限,故本案中人民法院酌情確定楊瑞、若科玻璃公司停止使用百越公司客戶名單信息的期限,而并非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將停止侵害的時間確定到該項商業(yè)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時為止。 


河北創(chuàng)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梁斌

技術秘密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

一審案號: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8民初101號

二審案號: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冀知民終42號

案由:技術秘密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上訴人(一審原告):河北創(chuàng)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上訴人(一審被告):梁斌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0日,河北創(chuàng)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梁斌簽訂了《河北創(chuàng)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約定河北創(chuàng)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向梁斌教授酥脆大煎餅、豆?jié){等產品制作“粗糧時間”加密配方,編號為:壹壹貳伍B號。其中第三條梁斌的義務約定,“非經河北創(chuàng)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梁斌不得泄露商業(yè)秘密,包括本項所有技術、配方等商業(yè)秘密,否則應承擔30萬元的賠償金”。合同簽訂后,梁斌向河北創(chuàng)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3980元培訓費,并在河北創(chuàng)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處進行了學習。2017年9月19日,河北創(chuàng)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員工柏智偉將合同約定的“粗糧時間加密配方編號壹壹貳伍B”等配方發(fā)送給了梁斌。


梁斌以“香酥雜糧煎餅果子”為用戶名在“快手”APP上傳播煎餅果子的制作視頻,并有網友與之互動。梁斌在微信中將配方及做法以2000元的價格轉發(fā)給其他學員,從中獲取利潤。河北創(chuàng)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認為其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遂將梁斌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判令梁斌支付違約金30萬元。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雙方簽訂的《河北創(chuàng)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粗糧時間”加密配方所屬的各種酥脆大煎餅、養(yǎng)生軟煎餅技術及配方為商業(yè)秘密,其配方秘密點是:如何燙面、燙面與冷面的混配比例及方法(以便實現(xiàn)煎餅是酥脆還是柔軟),及添加不同配料的面糊以實現(xiàn)煎餅不同的口味。合同還約定,梁斌若違反本合同約定,河北創(chuàng)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有權終止本合同,并收違約處罰金30萬元等。梁斌又無相反的證據(jù)否認“粗糧時間”加密配方為商業(yè)秘密,本案應當認定各種酥脆大煎餅、養(yǎng)生軟煎餅技術及配方,系《河北創(chuàng)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約定的技術秘密。河北創(chuàng)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視頻證據(jù)、多份公證書顯示,梁斌未經授權利用手機向他人教授與“壹壹貳伍B號”相同的技術,對外宣傳了上述技術秘密,已構成違約。但梁斌向河北創(chuàng)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培訓費僅為3980元,《河北創(chuàng)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卻約定要承擔違約金30萬元,明顯畸高應當依法調低,法院最終判決梁斌向河北創(chuàng)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6萬元。


【評析】


本案例可以告訴人們,商業(yè)秘密沒有高低貴賤之分,只要符合法定條件的經營信息均可以構成商業(yè)秘密,從而打消人們對商業(yè)秘密的神秘感,學會使用法律武器更好地保護自己。


方某某等五名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權罪案


一審案號: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2019)冀0105刑初891號

案由:侵犯著作權罪

被告人:方正某、李某哲、李某石、姜某某、方某,工作單位:延吉市方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韓國MBC電視臺擁有版權的影視作品《W兩個世果》《m8sin89》)《蒙面歌王》《SH0%,音樂中心》等作品的相關數(shù)據(jù),在中國大陸存放在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qū)北城國際IDC機房內,以上作品被w.8gmee.com網站擅自發(fā)布。該網站系本案五名被告人經營使用,該五名被告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這些作品發(fā)布在自己經營的網站上進行獲利,方正某作為此網站的總負責人,負責全面工作,李某哲系負責網站技術維護的員工、李某石系負責掛廣告的員工、姜某某和方某系負責下載和上傳視頻的員工。吉吉米網站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注冊會員達到800人以上;在該網站上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shù)達到3萬次以上。同時,被告人方正某還利用銷售機頂盒的模式用以轉播該網站上發(fā)布的韓國影視作品。經上海東方計算機司法鑒定所鑒定從吉吉米(www.ggnee.com)網站上發(fā)現(xiàn)的501部韓國影視作品文件與韓國MBC電視臺上501部的影視作品文件,經比對,兩者的哈希值全部一致。五名被告人均向著作權人進行了賠償獲得著作權人諒解。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吉吉米網站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注冊會員達到800人以上;在該網站上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shù)達到3萬次以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十三條之規(guī)定,吉吉米網站侵犯他人著作權作品的數(shù)量在500部以上,且注冊會員人數(shù)及點擊數(shù)量達到了該條款規(guī)定標準的一半以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五名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影視作品,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方正某系主犯,應當對全部犯罪承擔責任,其余四被告人系從犯,可依法從輕判處。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基本如實供述案發(fā)經過,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可認定其均具有坦白情節(jié),均賠償了被害單位并取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酌情均可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方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李某哲、李某石、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評析】


隨著互聯(lián)網、手機網絡的普及,網絡平臺傳播侵權問題越來越凸顯。此類案件被訴侵權人多為網絡平臺運營商,侵權方式涉及網頁平臺、PC客戶端、手機客戶端等。被訴侵權人一般為網絡用戶提供上傳、交換、分享、下載作品的服務,代價低廉,傳播迅速,從而形成多次侵權,加重對版權人權益的侵害。對于此類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活動,人民法院將一如既往的貫徹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政策導向,不斷加大利用刑罰手段打擊力度,堅決維護商業(yè)運營安全、市場秩序,努力為經濟發(fā)展營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 


張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案


一審案號: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法院(2019)冀0602刑初218號

案由:侵犯著作權罪

被告人:張某某,河北省泰合印刷廠法定代表人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9日國家掃黃辦、省掃黃辦、保定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聯(lián)合競秀區(qū)文體教育局對保定市競秀區(qū)泰合印刷廠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有印刷書籍,提取樣書后交河北省出版物鑒定中心鑒定。2018年7月30日鑒定,送檢圖書均為盜版類非法出版物?,F(xiàn)場錄像及照片亦清晰可見的書籍有《古漢語常用字字典》《星星離我們有多遠》及中小學生教材。其中《星星離我們有多遠》系他人所收購的廢棄圖書,由張某某代為加工,去除背膠后交還田某某作為廢紙出售,田某某向張某某支付加工費?!豆艥h語常用字字典》及中小學生教材等共計2800余冊圖書系被告人張某某非法印刷的盜版圖書。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刑法規(guī)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其文字作品達一千份即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未將進行銷售作為定罪要件,被告人張某某未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以營利為目的非法復制他人文字作品2800余冊,雖未銷售,但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應承擔刑事責任。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評析】


印刷和銷售盜版圖書是一種較為傳統(tǒng)的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手段,其侵蝕出版商市場份額,減少作品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導致消費者、出版商、原創(chuàng)作者之間經濟利益失衡。隨著科技的進步,盜版圖書的制作日趨精良,使得消費者真假難辨,其因缺少圖書出版的必要環(huán)節(jié),無需額外費用,以低廉的價格優(yōu)勢搶占市場份額,加之生產便利度和速度的提升,在現(xiàn)在的司法實踐中依然多發(fā),仍屬于打擊侵犯著作權犯罪活動的重點。本案對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非法印刷他人文字作品的被告人處以刑罰,充分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對知識產權的有力刑法保護,有助于震懾和預防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



來源:河北法院網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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