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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倪佳奇
原標題:“黑洞照片”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作為“人類歷史上的首張黑洞照片”,其“獨創(chuàng)性”看似也沒有爭議。但畢竟“獨創(chuàng)性”一詞具有獨特的《著作權法》內涵,其判斷方式與標準也一直是著作權法領域討論的重點與熱點?!昂诙凑掌笔欠窬哂小吨鳈喾ā芬饬x上的“獨創(chuàng)性”?這個問題直接關系到“黑洞照片”作品屬性的認定,細細討論才能服眾。
一、什么是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稱《著作權條例》)第二條對“作品”進行了定義: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根據(jù)該條文,只有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中才存在“作品”。作品作為一種“智力成果”,應當滿足“獨創(chuàng)性”和“可復制性”的實質條件。
分析“黑洞照片”的相關屬性:毫無疑問,“黑洞照片”是全世界科學家們智慧的結晶,屬于“智力成果”;也是科學屆的重大成就,屬于“科學領域”;其一經(jīng)發(fā)布就傳遍全球,其“可復制性”也一目了然。
作為“人類歷史上的首張黑洞照片”,其“獨創(chuàng)性”看似也沒有爭議。但畢竟“獨創(chuàng)性”一詞具有獨特的《著作權法》內涵,其判斷方式與標準也一直是著作權法領域討論的重點與熱點。
“黑洞照片”是否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chuàng)性”?這個問題直接關系到“黑洞照片”作品屬性的認定,細細討論才能服眾。
二、什么是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
關于“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著作權法觀點認為,只有具備“創(chuàng)作高度”的作品才具有獨創(chuàng)性。而以美國為代表的普通法系著作權法觀點則認為“獨創(chuàng)性”只需要具備相當?shù)偷膭?chuàng)造性就可以。但兩種觀點一致認為,“獨創(chuàng)性”的前提是“獨立創(chuàng)作”。我國在司法實踐中更多的采用美國的著作權法觀點,即:
獨創(chuàng)性要求著作人獨立創(chuàng)作且至少具有少量的創(chuàng)作性。
三、“黑洞照片”具有“獨創(chuàng)性”嗎?
1、“黑洞照片”拍攝過程簡介
為了拍攝黑洞的照片,動用了分布在全球的8個射電望遠鏡,來自全球各地的200多位工程師、科學家共同參與了照片的拍攝、計算、模擬等紛繁復雜的工作,前后共耗費了2年多的時間。
其主要的拍攝方法是將8個射電望遠鏡拍攝的圖像進行拼接,并對空白處的圖像進行模擬,從而得到完整的黑洞照片。
2、表現(xiàn)形式的唯一性不能作為否定智力成果獨創(chuàng)性的標準
作者Hexly在《“黑洞圖片”不應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一文中否認了“黑洞圖片”的作品屬性。Hexly承認 “黑洞圖片”屬于智力成果,但由于其“智力成果的表現(xiàn)是唯一的,不可能呈現(xiàn)有任何相應的差異性”,從而體現(xiàn)不了“作者的選擇”,所以不具備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chuàng)性(Hexly原文同時使用了“創(chuàng)造性”和“獨創(chuàng)性”)。
著作權法上的“獨創(chuàng)性”不同于專利法中的“新穎性”或“創(chuàng)造性”——著作權法上的“獨創(chuàng)性”對應著作品的“創(chuàng)作”過程,“創(chuàng)作”則是將作者的主觀智力活動成果之于客觀的動作,作品獨創(chuàng)性從根本上說是指作品來自“創(chuàng)作”這一智力活動。因此,“獨創(chuàng)性”包含更多的主觀因素,而專利法中的“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則是從客觀的角度進行判斷。而“智力成果的表現(xiàn)形式唯一”屬于完全的客觀標準,通過完全客觀的角度來判斷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未免過于苛刻,這樣做也有違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
關于該問題可以參考學界對于“臨摹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討論。
臨摹是指以名家書畫為藍本進行模仿繪畫的行為,畫家張大千、齊白石早期都是以臨摹作品聞名,而顧愷之、王羲之等書法家的作品,也是以摹本的方式流傳后世。臨摹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像”,如“馮承素摹王羲之蘭亭序”和“褚臨”、“歐臨”蘭亭序,不僅字形、布局與原作一模一樣,連涂改、印章也與原作如出一轍。
學界目前普遍承認臨摹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雖然臨摹作品與原作品在客觀表現(xiàn)形式上如出一轍,但針對原作的臨摹過程,也就是臨摹作品的“創(chuàng)作”過程,或多或少摻入了臨摹作者自己的見解與演繹。從創(chuàng)作的角度看,盡管臨摹作品并非首創(chuàng),但也不能就此否認其具備著作權法上的“獨創(chuàng)性”從而拒絕給予臨摹作品著作權保護。
綜上,由于著作權法上的“獨創(chuàng)性”的判斷更多的是從作者創(chuàng)作的主觀方面進行考慮,如果因為“表型形式唯一”的客觀條件而否定“主觀獨創(chuàng)性”,無論從邏輯上或是合理性上都是站不住腳的。
3、“黑洞照片”的表現(xiàn)形式也并非“唯一”
Hexly認為“黑洞照片的表現(xiàn)形式唯一”的理由在于:科學家們并沒有直接拍攝到黑洞的圖片,而是利用算法生成一張“看似宇宙真實存在”的照片,并且通過“反向測試”,以確保合成圖片可以呈現(xiàn)一個客觀真實的黑洞。也就是說,用于最終合成黑洞照片的算法是唯一的。
但“算法唯一”并不代表“表現(xiàn)形式唯一”。
針對攝影圖像處理的背景虛化、圖像去霧、瘦臉美容等操作,已經(jīng)形成固定的算法。很明顯,我們無法認定經(jīng)過同一個軟件進行“圖像去霧處理”的故宮博物院照片與自由女神像照片屬于“作品唯一的表現(xiàn)形式”。同樣的,“黑洞照片”中盡管存在算法模擬的部分,但模擬的基礎仍然是8個射電望遠鏡在地球的不同地方、隨著地球自轉的不同時間實際拍攝到的黑洞的照片。不能因為“算法唯一”而忽略了“黑洞照片”中真實拍攝到的黑洞圖像。
雖然拍攝黑洞照片看似已經(jīng)調用了地球上能夠調用的一切設備與資源,但并不意味著對黑洞的拍攝手法就是單一的。黑洞本身也處于動態(tài)變化之中,如果存在一種“黑洞拍立得”,不同時刻拍攝的黑洞照片之間也必定存在區(qū)別。
綜上,“黑洞照片”的表現(xiàn)形式也并非“唯一”。相反,黑洞照片中蘊含了拍攝者們獨特的拍攝手法、拍攝構思,不同的拍攝手法、拍攝時間,不同的拍攝者獲得的“黑洞照片”之間也必定存在差別。
4、“黑洞照片”具備足夠的“獨創(chuàng)程度”
上文介紹,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chuàng)性”判斷更多的是從主觀角度進行。由于缺乏客觀標準,那么對“獨創(chuàng)性”的主觀判斷則更多的是確定作品的“獨創(chuàng)程度”,以說服自己或者法官的內心。
“黑洞照片”的“作品資格”之所以會引起大家的討論,原因有很多:“黑洞照片”的拍攝主體并不是通常意義上的攝影師,而是來自全球的200多位科學家、工程師;其拍攝的設備也不是單反、手機,而是分布于全球八個不同地方的射電望遠鏡;照片的拍攝過程除了應用的攝影常用的成像原理,還運用了復雜的算法、公式。
這充滿了科學原理、公式的拍照設備、手法與過程,使得“黑洞照片”更像是一個“科學大事件”。
作為審美大眾的一員,在首次看到“黑洞照片”時,我已經(jīng)被它深邃的美麗所吸引——黑暗的背景之上,環(huán)繞著一個神秘的黑斑的橙紅色光環(huán)由暗變亮又由亮變暗,朦朧的迷霧覆蓋著宇宙之眼,透過它,你仿佛能看到宇宙的偉大力量與無盡奧秘。
我相信,看過“黑洞照片”的你都能或多或少得到一些美的感受,這不正是“作品”帶來的美妙感覺嗎?
藝術作品與科學技術并不矛盾。技術的發(fā)展往往能夠給人們帶來更好的作品,比如利用“裸眼3D技術”能夠使電影作品的展現(xiàn)更加清晰、逼真;使用“CAD”等專業(yè)轉件,繪圖師能夠畫出更復雜、更精美的圖形作品。
拍攝“黑洞照片”曾經(jīng)被認為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因為黑洞引力強大到能夠束縛光線,而光則是照片成像的前提。另外,地球離黑洞的距離過于遙遠,以至于科學家們通過理論計算得出的望遠鏡直徑甚至于地球的直徑相當。為了完成黑洞的拍攝任務,科學家們應用了很多新技術,包括異地同步拍攝、隨地球自轉的多次拍攝、圖像拼接與模擬等。采用這些技術的目的是為了得到最終的“黑洞照片”。
很明顯,新技術的使用不應當阻礙“黑洞照片”成為“作品”。相反,新技術的構思與應用,體現(xiàn)的是“黑洞照片”的作者們對該作品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智力勞動。
四、“黑洞照片”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黑洞照片”滿足《著作權法》對作品的所有定義,應當認定為作品。
《著作權條例》對我國《著作權法》所列舉的各種作品類型進行了較為詳細的定義,其中第(十)項定義了“攝影作品”:
(十)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黑洞照片”的拍攝采用了分布在全球各地的8個射電望遠鏡,通過現(xiàn)實獲取的圖像與計算機算法反映了黑洞的客觀物體形象,并記錄在介質上向全人類公布。“黑洞照片”的構圖、色彩能夠帶來美的感受,具有獨創(chuàng)性,具有藝術作品的屬性。
綜上,“黑洞照片”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根據(jù)《著作權條例》,其應當屬于“攝影作品”。
“黑洞照片”的成功拍攝,不僅僅蘊含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科學工作者們的辛勤付出,還代表著全人類對宇宙之美的感嘆與對宇宙深邃奧秘的敬畏。“黑洞照片”具有極大的科學價值,也是人類藝術領域的一大杰作。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倪佳奇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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