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音頻播放平臺著作權侵權糾紛中的問題與解決
涉音頻播放平臺著作權侵權案件,多表現(xiàn)為侵權人未經許可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小說(文字)作品,以主播朗讀方式所表現(xiàn)的音頻文件(聲音)向網絡用戶提供并進行傳播。如此一來,會帶來如下問題,小說文字作品與有聲小說之間是什么關系?小說作品的著作權人與朗讀小說的權利人之間是什么關系?著作權人在進行維權時,應如何理順二者之間的關系?
所謂音頻播放平臺,是指網絡服務提供商在其經營的網站上設置音頻文件存儲空間,由其自己或網絡用戶向該音頻文件存儲空間上傳音頻文件,智能手機用戶在互聯(lián)網的狀態(tài)下可以登陸該網站,然后通過操作手機將該網站上的音頻播放軟件(操作系統(tǒng))在其智能終端上進行下載。在這種情況下,該智能手機用戶就可以利用該音頻播放軟件并通過一定的操作步驟,最終以解碼播放方式來在線欣賞或下載該音頻文件。
新傳播技術的應用總是伴隨著著作權保護與著作權侵權之間復雜的利益博弈,鑒于此,為保障新傳播技術的健康發(fā)展,避免因利用新傳播技術而侵犯他人的著作權,研究處理音頻播放平臺著作權侵權案件的裁判規(guī)則,從而為該項新技術的研發(fā)者和傳播者提供行為指引就顯得頗為重要。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裁判著作權侵權案件遵循“原告是否享有其主張的著作權、被告是否實施了侵害原告著作權的行為、被告應否以及如何承擔法律責任”三步曲審理規(guī)則,處理音頻播放平臺著作權侵權案件亦應遵守上述審理步驟。值得注意的是,涉及音頻播放平臺著作權侵權案件,在權利人著作權事實的查明,以及行為人構成侵權時侵權責任的承擔方面,與一般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差異不大。但在認定權利人享有權利的具體性質,以及裁判被控侵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時,則與一般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存在著一些差異。
涉音頻播放平臺著作權侵權案件,多表現(xiàn)為侵權人未經許可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小說(文字)作品,以主播朗讀方式所表現(xiàn)的音頻文件(聲音)向網絡用戶提供并進行傳播。如此一來,會帶來如下問題,小說文字作品與有聲小說之間是什么關系?小說作品的著作權人與朗讀小說的權利人之間是什么關系?著作權人在進行維權時,應如何理順二者之間的關系?
文字作品是指以文字形式表現(xiàn)的作品。創(chuàng)作小說的人是該文字作品的著作權人。而對小說(文字)作品以朗讀(聲音)方式進行表演的人是表演者,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表演者權。將朗讀小說作品的表演聲音進行錄制所形成的制品,屬于錄音制品。錄制者對該錄音制品所享有的權利即為錄音制作者權。著作權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著作權人所享有的復制權的定義為,“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權利”。從該定義來看,以朗讀(聲音)方式對小說(文字)作品進行表演,屬于以有聲方式對文字作品進行復制的行為。有觀點認為,上述行為不屬于復制行為,而應被定性為演繹行為。此觀點是不正確的,理由是,所謂演繹行為是指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達的情況下,通過發(fā)展這種表達在原作品基礎之上創(chuàng)作新作品并加以后續(xù)利用的行為,即演繹者必須在原作品的基礎上進行獨立的創(chuàng)作,而且創(chuàng)作的結果應當符合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才能形成演繹作品,演繹行為包括翻譯、改編、攝制電影等。以有聲朗讀方式對小說作品進行表演,在這個過程中并不存在朗讀者的創(chuàng)作行為,因此該行為不構成演繹行為。
對涉音頻播放平臺著作權侵權案件,應弄清楚可能被侵犯的權利的性質,選擇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是打贏該類型案件的基礎。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被許可人復制、發(fā)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從該條規(guī)定來看,如果行為人未經許可將有聲小說的錄音制品上傳到音頻播放平臺供網絡用戶在線點播欣賞,有可能侵犯小說(文字)作品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朗讀小說作品的人對其表演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錄音制作者對其錄音制品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如果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自己朗讀小說且進行聲音錄制,并將該錄音制品上傳到音頻播放平臺供網絡用戶在線點播欣賞,這屬于侵犯小說(文字)作品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
能夠成為音頻播放平臺著作權侵權案件中的被控侵權人(被告)可能涉及兩方主體,一是網絡用戶,二是音頻播放平臺網站的經營者。如果是音頻播放平臺的經營者未經許可,將他人享有小說作品著作權的有聲音頻文件,上傳到其經營的音頻播放平臺的服務器上,則該經營者構成著作權法上的直接侵權行為。如果是網絡用戶與音頻播放平臺未經許可通過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對小說有聲音頻文件的上傳和傳播行為,二者構成共同侵權,將承擔共同侵權的法律責任。如果是網絡用戶未經許可將他人享有小說作品著作權的有聲音頻文件,上傳到音頻播放平臺的服務器上,而音頻播放平臺與之不存在共謀關系,則該網絡用戶構成著作權法上的直接侵權行為。要認定音頻播放平臺是否構成侵權,則只能從幫助侵權的角度去判斷,即滿足“有直接侵權行為、在客觀上為直接侵權行為提供幫助、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過錯”三個條件時,才可認定音頻播放平臺的經營者構成幫助侵權。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祝建軍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cn 趙珍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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