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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司法實踐中,關于深度鏈接行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判定,存在著不同的審查判斷標準。本案二審判決兼顧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平衡,根據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分析理解,采用服務器標準,認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需具備以下條件:1、未經權利人許可;2、被訴人將作品置于信息網絡中;3、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
【案情】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幻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幻電公司)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奇藝世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藝公司)
奇藝公司經獨家授權獲得包括《快樂大本營》在內的綜藝節(jié)目之節(jié)目視頻內容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性質包括了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授權使用領域僅限于互聯(lián)網領域(PC電腦終端使用權)、移動無線領域(IPAD、手機等移動無線終端使用權),授權區(qū)域為中國大陸地區(qū);授權期限《快樂大本營》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湖南衛(wèi)視每周六晚20時15分播出的節(jié)目,2年的使用期限,即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授權期內,領權方有權以自己名義進行維權(包括且不限于發(fā)函、投訴、訴訟等)。
幻電公司系“嗶哩嗶哩”(www.bilibili.com)網站的經營者。注冊用戶可以將新浪、優(yōu)酷、騰訊網上的視頻投稿到幻電公司網站,供他人觀看和評論。具體過程為:用戶將該視頻所在播放頁面的網絡地址復制或填寫到幻電公司網站的投稿頁面,并填寫標題、標簽等信息,幻電公司網站內部軟件根據該地址提取視頻在其所在網站的代碼。用戶亦可直接提供代碼。隨后,幻電公司網站根據該代碼向視頻所在網站服務器發(fā)送請求,并根據視頻所在網站服務器的回復,提取視頻文件數據在幻電公司網站的播放器中進行播放。通過Live HTTP headers插件查看幻電公司網站所播放的投稿視頻的訪問地址,顯示為視頻源地址,而非幻電公司地址。
根據幻電公司網站管理系統(tǒng)記錄顯示,本案被控侵權的視頻來自樂視網。視頻鏈接由幻電公司網站用戶“情懷醬”提供,其于2014年7月20日上傳該鏈接,幻電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在網站刪除該鏈接。奇藝公司確認,就涉案作品,其未與樂視網存在合作關系。
【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奇藝公司經涉案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取得該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秒姽倦m然未直接上傳涉案作品視頻到其服務器,但其對鏈接服務實施了人工干預,用戶通過幻電公司網站可以不經由被鏈網站的界面直接觀看該視頻,被鏈網站存儲該視頻的服務器在此階段已形同幻電公司所控制的遠程服務器,且為幻電公司免費使用,幻電公司網站已經在實質上替代了被鏈網站向公眾傳播作品,使公眾具有了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或地點獲得涉案作品的可能性,故應當認定幻電公司構成作品提供行為,侵害了奇藝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因此,判令幻電公司賠償奇藝公司經濟損失3,000元及合理費用2,500元。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節(jié)目實際上來源于樂視網且其傳播受控于樂視網,幻電公司通過技術手段為涉案節(jié)目的傳播提供搜索、鏈接服務,并未將作品置于網絡中,不構成作品提供行為,也就不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直接侵權。但幻電公司應當負有對視頻文件授權情況的注意義務,其主觀上應當知道涉案節(jié)目具有較大侵權可能性,客觀上幫助了涉案節(jié)目侵權后果的擴大,故其行為侵犯了奇藝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
司法實踐中產生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糾紛大多是由深度鏈接行為引起的,具體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1、在設鏈網站頁面點擊相關視頻鏈接,直接跳轉到被鏈網站該視頻播放頁面;2、在設鏈網站搜索相關視頻時顯示不同的視頻來源網站,選擇某播放來源點擊播放后,不會跳轉到被鏈網站而是在設鏈網站網頁地址下播放,但視頻內容中會顯示來源水印等;3、在設鏈網站頁面點擊相關視頻鏈接,直接在設鏈網站網頁地址下播放視頻,不會跳轉到被鏈網站且視頻內容中不顯示來源信息,亦無被鏈網站廣告。目前司法實踐中對不跳轉深度鏈接的侵權判定主要存在三種標準:1、服務器標準;2、用戶感知標準;3、實質替代標準。
根據知識產權權利法定原則,在判定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與否時應當審查判斷被訴行為是否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所控制的行為?,F有法律規(guī)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所控制的行為應具備向公眾提供作品即將作品置于信息網絡中之特征,并未規(guī)定用戶感知標準,在此采用用戶感知標準缺乏法律依據。此外,雖然一審法院采用實質替代標準,認定幻電公司網站已經在實質上替代了被鏈網站向公眾傳播作品,其對鏈接服務實施了人工干預,構成作品提供行為。但二審法院認為,雖然幻電公司網站未將公眾指引到被鏈網站觀看涉案節(jié)目,但這不能改變涉案節(jié)目來源于樂視網的事實,幻電公司對涉案節(jié)目的傳播受控于樂視網是否存在涉案節(jié)目,樂視網上存在涉案節(jié)目是幻電公司得以鏈接的前提,幻電公司的鏈接行為不能認定為其實質替代了樂視網實施將作品置于信息網絡中從而構成作品提供行為,在此情況下,實質替代標準實際上突破了現行的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相關規(guī)定。因此,本案遵循現行法律規(guī)定采用服務器標準,認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需具備以下條件:1、未經權利人許可;2、被訴人將作品置于信息網絡中;3、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在此需要厘清的是,搜索鏈接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縮略圖、網頁快照,是通過復制緩存在搜索鏈接服務商的服務器中,即使被鏈網站相關內容刪除,也不影響縮略圖、網頁快照的存在,網絡用戶仍然能夠看到縮略圖、網頁快照。因此,本案例的評析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的提供縮略圖、網頁快照等網絡行為還是存在區(qū)別的。
本案中,幻電公司通過技術手段為涉案節(jié)目的傳播提供搜索、鏈接服務,并不存在將作品置于網絡中的行為,未直接提供作品,因此幻電公司的鏈接行為不構成作品提供行為,亦不構成直接侵權。但是,本案中的涉案節(jié)目《快樂大本營》系存在年限較長的國內知名綜藝節(jié)目,上傳時間是2014年7月20日,從幻電公司涉案網站上的節(jié)目名稱“快樂大本營20140719小時代之男神”即應當知道是在首播次日上傳的,幻電公司主觀上應當知道該節(jié)目具有較大侵權可能性,客觀上對于未經授權的涉案節(jié)目未采取任何預防或者避免侵權發(fā)生的措施,從而幫助了涉案節(jié)目侵權后果的擴大。因此,幻電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奇藝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構成侵權。
案例索引
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1137 號
合議庭成員:楊 捷 李加平 孫寶祥
二審: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5)滬知民終字第213號
合議庭成員:陸鳳玉 徐燕華 胡宓
來源:上海知產法院
作者:陸鳳玉、劉樂
編輯:IPRdaily.cn Lo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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