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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
作者:田其申
投稿原標題:域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認定及其他
隨著互聯(lián)網的高度普及與應用,網絡已全面覆蓋到人們的日常工作學習生活中,尤其是商業(yè)活動中。當商業(yè)行為或非商業(yè)行為遷移到電子網絡空間,主體識別或身份標識是關鍵,都要有對應的網絡地址,這就涉及到域名事宜。如何讓互聯(lián)網受眾更加快速、準確、便捷的搜尋到相關產品、服務以及其他內容提供者,指向性強、簡單易記、富有創(chuàng)造性的域名當然是第一位的考量,而在這個過程中不乏有復制、摹仿、翻譯或音譯他人馳名商標,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文字、數(shù)字、字母相同或近似的內容用作域名并進行注冊使用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構成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
域名與商標的關系
域名是網絡地址方面的內容,受國際域名使用管理規(guī)范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調整。商標是區(qū)別產品或服務來源的一種標志,受商標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guī)范調整。兩者的區(qū)別在這里不予贅述,主要分析下它們之間的聯(lián)系。
電子商務快速發(fā)展的當下,尤其是“互聯(lián)網+”時代的全面滲透及發(fā)展,為了增進相關產品、服務或其他內容與其提供方的粘性或形成一一對應關系,全面提升電子網絡空間的宣傳推廣及影響力,提高主體識別能力,往往都會用自身已在線下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一定影響力,承載一定產品或服務美譽,企業(yè)商譽或聲譽,具備廣告能力,諸如企業(yè)商號或字號、商標及其簡稱、諧稱、拼音等用作為主體域名。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此處域名指的是二級域名,也就是諸如“.com"“.cn"“.edu”“.org"“.net”等一級域名下的域名。電子商務時代,更加彰顯了二級域名這種在電子網絡空間表征主體身份的網絡標識名稱的重要性。涉及利用域名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事情也常有發(fā)生,并呈密集態(tài)勢。
域名侵犯商標權的法律依據(jù)
從相關法律法規(guī)來看,域名侵犯注冊商標權益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其他情形”,更具體提及域名的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面以《商標民事糾紛案》指稱)中的第一條第(三)項的“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边@一規(guī)定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只有將之予以域名形式使用,兩者才能產生聯(lián)系,為下一步的與特定產品或服務產生某種聯(lián)系的認定奠定基礎。之所以會利用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一般是這種商標本身已經在市場中和相關受眾群體中,構成了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品質保障、商譽美譽、廣告宣傳等功能。直接拿來用作電子網絡空間的標志名稱,可以快速俘獲用戶群體,并使得對應的網絡搜索行為轉化為相應產品或服務及其他內容的交易獲取與達成,從而創(chuàng)造利潤。為企業(yè)省去大量的廣告宣傳費用,并能迅速打開市場,也就是利用了他人的產品或服務質量保障、市場影響力、廣告積累轉化等來實現(xiàn)自身利益。
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如果僅僅是將上述商標予以域名注冊,但沒有進一步的基于電子網絡的使用行為,則不涉及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但可能涉嫌不正當競爭。這種使用行為要與相關商品交易產生聯(lián)系。也就是線上經營與上述商標專用權人相同或類似的產品或服務,一定程度上分流了這種產品或服務的用戶群體,而分流本身又是基于相關受眾群體對相關產品或服務與上述商標所產生的特定聯(lián)系的熟知、信任等。當然,如果上述商標屬于馳名商標,域名注冊是基于這種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翻譯或音譯等,則此處并不要求與相關商品交易產生聯(lián)系,而是擴充到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或服務,同樣是跨類別予以保護,這個需要
加以注意。
此外,上面論及的商品交易是一種電子商務行為。所謂電子商務,當下并未形成統(tǒng)一并認可的定義;,但基本上是指利用電子網絡進行商品交易相關活動的形式。這就要求基于域名使用而引流來的相關受眾群體,真實交易要發(fā)生在互聯(lián)網領域,否則并不屬于域名侵犯注冊商標權的這種特殊侵權形式。
3.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這種域名使用行為,對于一般注冊商標而言,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方面,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誤認,誤以為所購買的商品或服務來源于上述商標權益人,或存在其他某種關系,從而侵犯商標專用權。對于馳名商標而言,則擴及到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務,使得相關公眾認為其所獲得的產品或服務來源于馳名商標權益人,或與之存在某種聯(lián)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面以《域名糾紛案》指稱)第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
(四)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
這一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了侵權與否的認定,具體到域名注冊以一定形式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方面:
其一,相應注冊商標尚處于商標法定保護期限內,該商標權益人主體適格,同時不存在其他爭議或撤銷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否則需權利義務確認后再行認定。
其二,域名整體或主要部分符合上面提到的《商標民事糾紛案》第一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相關分析已論及,此處不再贅論。
其三,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所體現(xiàn)的相應文字,并未獲得對應注冊商標的相關授權,或者并不是該域名注冊人所使用的企業(yè)商號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相關標記,總而言之對此不享有事實或法定的對應權益。同時,這種文字本身也并非是互聯(lián)網領域約定俗成的某種通用名稱或特定含義,以及諸如此類的情形,就是說沒有注冊、使用的正當理由予以支撐。
其四,將他人注冊商標予以域名注冊使用就是為了借勢營銷或碰瓷營銷,主觀方面存在故意,使得產品或服務及其他內容的提供與他人注冊商標所體現(xiàn)的功能產生一定聯(lián)系,誤導相關公眾的認知與選擇、獲取。存在這種“傍品牌”及類似行為等方面的客觀表現(xiàn),且行為本身具有惡意,也就是明知這種注冊使用行為會侵犯他人權益,并由此誤導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認知聯(lián)系,仍然為獲取非法利益而予以注冊使用。
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
域名注冊使用涉及他人注冊商標的情形下,并不必然構成商標侵權,有時屬于不正當競爭,對此必須予以理清,以免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等發(fā)生錯誤。構成商標侵權的情況,上面已作充分的分析,當然構成商標侵權的情形也多數(shù)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队蛎m紛案》第五條中規(guī)定了這種注冊使用方面的“惡意”認定,一是這種將他人注冊商標文字予以域名注冊使用行為本身并未獲得相關授權,也沒有對應的合理正當理由;二是行為人存在故意,不屬于善意使用或其他不知情情形;三是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對于惡意使用的認定也是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構成的一個重要基礎。
隨著商業(yè)活動的深入及相關分工的細化,生產經營、銷售形式多樣化,尤其對于分銷或轉銷情況而言,這種市場主體很難知悉相關產品或服務注冊商標的真正權益人,在其能夠提供商品合法來源的情況下,則對應的予以域名注冊使用并在電子網絡開展電子商務的,可以免予處罰。如果屬于明知,則構成商標侵權。用于其他產品或服務的,雖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法律適用不正當競爭方面相關的法律規(guī)范。對此,《域名糾紛案》第七條明確了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用以指導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避免兩相混同。
再一個方面是,例如上面提到的予以域名注冊后不進行使用,或者非馳名商標情形下用在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商品交易上,或者使用與商品或服務交易無關的其他形式中,諸如羅列競爭對手負面清單,鏈接跳轉到病毒、色情或其他非法網站,給相關市場主體的商譽或產品聲譽造成一定負面影響,這種情況就屬于不正當競爭,而不構成對相關商標的侵權。
綜上,域名侵犯商標權的情形和例外需要加以明確,同時予以規(guī)范相關事實認定,統(tǒng)一法律適用,避免侵權形式認定及法律適用方面的錯誤。另外,也提醒市場活動主體將域名注冊、注冊商標等全面、規(guī)范、同一使用并保護起來,強化無形資產方面的無縫對接運營并管理;同時,也呼吁相關經營主體丟掉“傍大牌”的思維,樹立自主創(chuàng)新意識,全力打造起既能迎合市場、滿足受眾需求,又簡單新穎、朗朗上口的品牌及其知識產權集群體系。
來源:IPRdaily
作者:田其申
編輯:IPRdaily 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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