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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D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chǎn)權法院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若干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
為依法規(guī)范知識產(chǎn)權法院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chǎn)權法院的決定》以及《關于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一、知識產(chǎn)權法院配備技術調查官,技術調查官屬于司法輔助人員。
知識產(chǎn)權法院設置技術調查室,負責技術調查官的日常管理。
二、知識產(chǎn)權法院審理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等專業(yè)技術性較強的民事和行政案件時,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
三、法官根據(jù)案件審理需要,可以書面通知技術調查室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
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的,應當在裁判文書首部的案件來源部分列明其身份和姓名。
四、知識產(chǎn)權法院確定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五、當事人有權申請技術調查官回避。技術調查官的回避,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有關審判人員回避的規(guī)定。
六、技術調查官根據(jù)法官的要求,就案件有關技術問題履行下列職責:
(一)通過查閱訴訟文書和證據(jù)材料,明確技術事實的爭議焦點;
(二) 對技術事實的調查范圍、順序、方法提出建議;
(三)參與調查取證、勘驗、保全,并對其方法、步驟等提出建議;
(四) 參與詢問、聽證、庭審活動;
(五)提出技術審查意見,列席合議庭評議;
(六)必要時,協(xié)助法官組織鑒定人、相關技術領域的專業(yè)人員提出鑒定意見、咨詢意見;
(七)完成法官指派的其他相關工作。
七、技術調查官參與詢問、聽證、庭審活動時,經(jīng)法官許可,可以就案件有關技術問題向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發(fā)問。
技術調查官的座位設在法官助理的左側,書記員的座位設在法官助理的右側。
八、技術調查官列席案件評議時,應當針對案件有關技術問題提出意見,接受法官對技術問題的詢問。
技術調查官對案件裁判結果不具有表決權。
技術調查官提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并由其簽名。
九、技術調查官提出的技術審查意見可以作為法官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
十、其他人民法院審理本規(guī)定第二條所列的案件時,可以參照適用本規(guī)定。
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司法保護網(wǎng) 編輯:IPRdaily ?趙珍 IPRdaily小秘書個人微信號:iprdaily2014 ? ■小秘書【小D】個人微信號:iprdaily2014(添加驗證請說明供職單位+姓名) ■添加可獲得更多實務干貨分享、定期私密線下活動、更有機會加入知識產(chǎn)權界最大云社區(qū)【IPer社群班級】與全球知識產(chǎn)權優(yōu)秀精英深度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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