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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上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介紹北京法院2023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并發(fā)布北京法院侵害知識產權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
北京法院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
No.1
“全方位”摹仿“野格”啤酒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21)京73民初468號
(2023)京民終246號
原告:馬某公司
被告:圣某酒業(yè)公司、葡某商貿公司、唱某勝
【案情】
馬某公司系第5614224號“野格”、第992806號“J?GERMEISTER”等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圣某酒業(yè)公司在其生產和銷售的利口酒酒瓶標簽、瓶蓋、官網等上使用“野格哈古雷斯”“鹿頭圖形”等標志,使用與馬某公司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裝裝潢,并在網站上使用“德國某集團有限公司”等字樣。唱某勝在第33類利口酒上申請注冊了第31027236號“野格哈古雷斯”商標,并在獲得注冊后與圣某酒業(yè)公司共同在利口酒商品上使用“野格哈古雷斯”商標。葡某商貿公司系圣某酒業(yè)公司的經銷商,在京東店鋪銷售“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并將馬某公司的野格利口酒與“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組合搭售。馬某公司主張三被告侵害其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并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馬某公司第5614224號“野格”商標在唱某勝申請注冊第31027236號“野格哈古雷斯”商標之前,已在利口酒商品上為我國相關公眾所熟知,構成馳名商標。唱某勝申請注冊與馬某公司商標近似的商標、三被告使用該商標的行為已構成對馬某公司馳名商標權利的侵害。被控侵權商品與馬某公司產品外觀整體觀察相似度較高,且被控侵權商品存在與馬某公司權利商品混合搭售,極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上述商品屬于系列商品且源于同一個提供者,損害了馬某公司“野格”品牌商譽,圣某酒業(yè)公司的不實宣傳行為具有攀附馬某公司企業(yè)及相關品牌聲譽、搭便車的主觀故意,已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四項、第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馬某公司多次發(fā)布維權聲明,且針對三被告發(fā)送警告函,但圣某酒業(yè)公司和唱某勝在收到馬某公司警告函后,并未及時作出回復,仍繼續(xù)實施涉案侵權行為,已構成“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yè)”的情形,故對馬某公司所主張的侵害商標權的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一審法院判決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圣某酒業(yè)公司賠償馬某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元等,其余二被告承擔部分連帶賠償責任。圣某酒業(yè)公司、葡某商貿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認定“全方位”品牌摹仿構成情節(jié)嚴重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從利口酒酒瓶標簽、瓶蓋、網站宣傳等各方面摹仿權利標識,屬于“全方位”品牌摹仿的情形。本案適用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原告的賠償請求,有力遏制了此類“全方位”品牌摹仿行為,對懲罰性賠償適用中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作出了積極探索。
No.2
歷史文獻匯編作品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22)京73民終4681號
原告:徐某
被告:中某書局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
徐某對民國時期全國范圍內的約8000種報紙進行挑選,收集、整理出上萬幅報紙圖版,并為每個報紙圖版配上文字介紹,由此形成《民國報紙總目》(簡稱涉案書稿)。徐某據此主張涉案書稿系按照一定的邏輯整理、編排、分冊,具有獨創(chuàng)性,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徐某與中某書局有限公司(簡稱中某書局)磋商將涉案書稿申報國家出版基金項目,并向中某書局提供相關材料。中某書局獲批國家出版基金項目資助款后,通知徐某其將自行完成該項目。此后,中某書局未經徐某許可,在出版的基金項目成果中,使用涉案書稿作為核心內容,自行出版了同名圖書(簡稱涉案圖書)。徐某主張中某書局侵害其著作權,并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
二審法院認為,徐某對報紙圖版及其對應著錄文字進行匯編,在選擇方面體現個性化表達,具有較高的獨創(chuàng)性,構成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匯編作品。中某書局未經許可使用徐某的匯編作品出版涉案圖書,侵害了徐某的復制權、發(fā)行權,應承擔侵權責任。被訴侵權行為符合故意侵權、情節(jié)嚴重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故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結合涉案出版基金項目申報書中規(guī)定的費用以及使用權利作品的比例,計算確定徐某實際損失數額為70萬元,并綜合考慮中某書局侵權故意明顯、情節(jié)嚴重等情形,判決中某書局賠償徐某經濟損失14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認定被告在與原告經過磋商但未達成合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原告作品的情形構成故意侵權,并結合侵權人使用作品比例高、獲利巨大、影響廣泛等因素,認定侵權情節(jié)嚴重。本案為歷史文獻類匯編成果被侵權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加大了對歷史文獻類智力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No.3
以GIF動圖形式向公眾提供東京奧運會節(jié)目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23)京73民終850號
原告:央某國際網絡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一某網聚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
央某國際網絡有限公司(簡稱央某國際公司)對東京奧運會賽事節(jié)目享有復制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北京一某網聚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一某網聚公司)通過其運營的“一點資訊”APP,以隱去央視臺標的GIF動圖的方式向公眾提供東京奧運會賽事節(jié)目的直播和點播,并為上述應用程序中的“在線奧運頻道”進行宣傳。央某國際公司據此主張一某網聚公司的行為構成侵害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并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
二審法院認為,被訴行為侵犯了央某國際公司享有的廣播權等,且本案具備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要件。權利人對外授權的版權許可費可以作為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的依據。據此,參照涉案賽事節(jié)目權利許可使用費,依據授權期限、內容、范圍、被訴行為涉及的賽事節(jié)目場次和時長等因素,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基數為250萬元,并適用懲罰性賠償確定賠償總額為50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為侵害著作權案件中參照權利使用費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的典型案例。適用懲罰性賠償案件中,在權利人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均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可參照與侵權使用行為具有可比性的許可使用合同中的權利使用費作為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本案對于準確理解和合理確定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提供了有益借鑒。
No.4
在線教育平臺在職員工侵害商業(yè)秘密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21)京0108民初69282號
(2023)京73民終2575號
原告:作某幫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趙某
【案情簡介】
趙某與作某幫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簡稱作某幫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保密協議,入職作某幫公司直播課業(yè)務支持部中學數據分析組。作某幫公司在勞動合同、保密協議、員工手冊中對保密信息、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作出了約定,并對趙某在作某幫公司用于存儲經營數據的斑馬大數據平臺獲取不同類型數據作出了不同級別的權限限制。但趙某經案外公司介紹,以一對一電話訪談的方式,在任職期間接受案外公司客戶咨詢百余次,披露作某幫公司與續(xù)報率、報名人次等60余項經營數據,持續(xù)時間一年有余,并獲得經濟報酬20萬元。作某幫公司據此主張趙某侵犯其商業(yè)秘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并主張趙某屬于惡意實施涉案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且情節(jié)嚴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請求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趙某惡意實施涉案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且情節(jié)嚴重,故以趙某侵權獲利為計算基數適用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了作某幫公司的賠償請求。趙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為侵害經營秘密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本案認定企業(yè)員工在任職期間以對外接受咨詢的方式變相售賣具有商業(yè)價值的企業(yè)經營數據的行為構成侵害商業(yè)秘密,侵權故意明顯并對企業(yè)經營造成嚴重影響,適用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了原告的賠償請求。本案對在職員工售賣企業(yè)經營數據等商業(yè)秘密的嚴重侵權行為予以有效懲治,充分保護了民營企業(yè)合法權益。
No.5
超出授權許可使用期間使用作品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23)京0491民初8108號
(2023)京73民終3515號
原告:天津博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曉某筑夢數據服務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
天津博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簡稱天津博某公司)經案外授權,享有電影《烈日灼心》(簡稱涉案影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獨占許可使用權。北京曉某筑夢數據服務有限公司(簡稱曉某公司)運營的“南瓜電影”APP(簡稱涉案平臺)是一款提供在線觀影服務的手機軟件。2021年2月,曉某公司與天津博某公司的關聯公司浙江博某公司簽訂《非獨家影視節(jié)目授權合作協議》(簡稱涉案協議),曉某公司據此享有包括涉案影片在內的30部影片為期1年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涉案影片授權費為80000元。但涉案平臺在協議到期后仍繼續(xù)傳播涉案影片。另案生效判決顯示,曉某公司簽訂涉案協議前,存在通過涉案平臺傳播侵害天津博某公司關聯公司浙江博某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影片的行為并承擔了賠償責任。天津博某公司據此主張曉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確定本案賠償數額。
一審法院認為,結合另案判決的認定、曉某公司在授權期限屆滿后未經天津博某公司許可無正當理由繼續(xù)傳播涉案影片等事實,可以認定曉某公司具有侵權故意且情節(jié)嚴重,據此支持天津博某公司關于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主張。曉某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為認定作品許可使用合同到期后仍使用他人作品具有侵權故意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本案指出侵權人在簽訂作品授權許可使用協議之前即存在類似侵權行為,且在授權期限屆滿后無正當理由,未經權利人許可繼續(xù)傳播授權作品的,可以認定為具有侵權故意且情節(jié)嚴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對規(guī)制故意超期使用授權作品的侵權行為具有指引意義。
來源:京法網事
作者:張忠濤 趙楠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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