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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宋宇昊 北京品源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原標題:從實際案例看審查意見的答復
本文主要針對發(fā)明專利實質審查中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結合實際案例,提供一種從“細化特征”的角度找到突破點的答復審查意見的思路,并在此基礎上指出在撰寫過程中應該注意的一些問題。
一、引言
目前在被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駁回的專利申請中,大多數(shù)專利申請是因為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有關新穎性或創(chuàng)造性的規(guī)定。因此在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過程中,權利要求是否具有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是爭論的重點。針對審查員發(fā)出的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或創(chuàng)造性的通知書,如何撰寫出邏輯嚴密、條理清晰、針對性強、說理充分的答復意見,避免該申請被駁回。
在審查意見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的情況是,申請文件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已經(jīng)被對比文件所公開,此時,在答復時就首先需要確定申請文件中的技術方案是否被對比文件所完全公開,若已被公開,則需要將申請文件中的技術特征進一步細化,再與對比文件進行比對,以找出兩者的區(qū)別技術特征,然后再找出或挖掘該區(qū)別技術特征所具有的效果,以進行答復。
下面我們從一個實際案例說明如何在答復審查意見時從“細化特征”出發(fā)找到突破點。
二、案情介紹
發(fā)明專利申請?zhí)?01810713201.4,專利名稱“一種變形板材的矯正工裝及變形板材的矯正方法”(以下簡稱“本申請”),在實質審查程序中,審查員認為“本申請僅僅是文字表達方式上與對比文件略有不同,技術方案實質上相同,兩者屬于相同的技術領域,解決了相同的技術問題,達到了相同的技術效果”,進而認為“權利要求1-4、9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2款規(guī)定的新穎性,權利要求5-10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
本申請修改前的權利要求1如下:
1.一種變形板材的矯正工裝,其特征在于,包括:
夾緊主體(1),所述夾緊主體(1)的兩端設置限位部(2),至少一個所述限位部(2)上設置鎖緊結構(3),所述鎖緊結構(3)用于將位于兩個所述限位部(2)之間的待矯正結構(100)鎖緊;
抵接部(4),所述抵接部(4)設置于所述夾緊主體(1)的一側,且與所述待矯正結構(100)的變形位置相抵接。
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鋼結構調形裝置,包括主體支架,主體支架由水平板、位于水平板下端兩側的立板構成,水平板中部安裝有頂緊機構,立板的內側設有卡槽,卡槽的下側壁上設置有螺栓,通過立板內側的卡槽卡住鋼結構中變形鋼板,扳手擰動絲杠上端的夾塊,使卡槽帶動鋼板將變形鋼板拉起,從而使變形的鋼板發(fā)生反向變形,進而起到調形的作用。本實用新型減少了附加工具的使用、降低了勞動強度、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具有操作簡單、調整效果好等優(yōu)點。
審查員在審查意見中認為,本申請僅僅是文字表達方式上與對比文件1略有不同,技術方案實質上相同,兩者屬于相同的技術領域,解決了相同的技術問題,達到了相同的技術效果。
針對上述審查意見,從以下幾點進行考慮:
1、仔細閱讀本申請和對比文件,審查員認定的技術特征比對和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否正確;
2、將技術特征細化,再次與對比文件進行對比,以找出區(qū)別技術特征;
3、確認區(qū)別技術特征相較于對比文件和現(xiàn)有技術是否具有新創(chuàng)性。
三、答復思路
經(jīng)過閱讀分析發(fā)現(xiàn),本申請中的變形板材的矯正工裝和對比文件1中的鋼結構調形裝置都是對鋼板進行調形(矯正)的一種裝置,兩者的結構相似度很高,所以就需要將本申請中的矯正工裝的結構進行進一步地細化,以再次與對比文件1進行對比。
對比后發(fā)現(xiàn),本申請中的兩個鎖緊結構沿夾緊主體的長度方向鎖緊待矯正結構,兩個鎖緊結構對于待矯正結構的力是平行于夾緊主體的方向設置的,其次,本申請中的抵持部能夠沿垂直于夾緊方向的長度方向抵持待矯正結構的變形位置,而對比文件1中立板對鋼板施加的力是垂直于水平板方向的,與絲杠的頂緊力的方向相平行,兩者對待矯正鋼板施加的鎖緊力的方向是不同的,此外,由于鎖緊結構對夾緊主體的鎖緊力與抵持部對待矯正結構的變形位置的抵持力相垂直,從而能夠在通過抵持部抵持待矯正結構的變形位置時,不會出現(xiàn)鎖緊結構鎖緊不牢固的現(xiàn)象。而對比文件1中由于螺栓和頂緊機構對鋼板的力相平行,在頂緊機構抵持鋼板時,鋼板容易沿著卡槽的延伸方向移動,進而起到鎖緊部不牢固的現(xiàn)象。
另外,對比文件1中的調形裝置并不能對本申請中的U形的待矯正結構進行調形(矯正),若使用對比文件1中的調形裝置對U形的帶矯正結構進行調形,該裝置的書平板就會與船體的側板產(chǎn)生干涉,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不會想到使用對比文件1中的調形裝置對U形的帶矯正結構進行調形,故對比文件1給出了反向啟示。
具體地,答復過程如下:
在原權利要求1中加入技術特征(以下劃線示出):
1.一種變形板材的矯正工裝,其特征在于,包括:
夾緊主體(1),所述夾緊主體(1)的兩端設置限位部(2),至少一個所述限位部(2)上設置鎖緊結構(3),所述鎖緊結構(3)用于將位于兩個所述限位部(2)之間的待矯正結構(100)鎖緊;
抵接部(4),所述抵接部(4)設置于所述夾緊主體(1)的一側,且與所述待矯正結構(100)的變形位置相抵接;
兩個所述限位部(2)上均設置所述鎖緊結構(3),兩個所述鎖緊結構(3)沿所述夾緊主體(1)的長度方向延伸,兩個所述鎖緊結構(3)沿所述夾緊主體(1)的長度方向鎖緊所述待矯正結構(100),所述抵接部(4)沿垂直于所述夾緊主體(1)的長度方向抵持所述待矯正結構(100)的變形位置。
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相比存在以下主要區(qū)別:
1)兩個所述鎖緊結構沿所述夾緊主體的長度方向延伸,兩個所述鎖緊結構沿所述夾緊主體的長度方向鎖緊所述待矯正結構,所述抵接部沿垂直于所述夾緊主體的長度方向抵持所述待矯正結構的變形位置。
基于上述區(qū)別1),本申請中的兩個鎖緊結構沿夾緊主體的長度方向鎖緊待矯正結構,兩個鎖緊結構對于待矯正結構的力是平行于夾緊主體的方向設置的,在夾緊過程中,能夠對位于船體側壁一側的間隔設置的兩個船體骨材進行鎖緊,再通過抵持部沿垂直于夾緊方向的長度方向抵持待矯正結構的變形位置,由于鎖緊結構對夾緊主體的鎖緊力與抵持部對待矯正結構的變形位置的抵持力相垂直,從而能夠在通過抵持部抵持待矯正結構的變形位置時,不會出現(xiàn)鎖緊結構鎖緊不牢固的現(xiàn)象。而對比文件1中由于螺栓和頂緊機構對鋼板的力相平行,在頂緊機構抵持鋼板時,鋼板容易沿著卡槽的延伸方向移動,進而起到鎖緊部牢固的現(xiàn)象。
其次,對比文件1的兩個立板垂直于水平板設置,該結構的鋼結構調形裝置便于對板狀的鋼材進行調形;而本申請中,兩個鎖緊結構沿夾緊主體的長度方向延伸,在鎖緊U形結構的待矯正結構時,當鎖緊結構夾緊船體骨材時,夾緊主體不會與船體側板產(chǎn)生干涉。若對比文件1用于對U形的結構的待矯正結構進行調形時,則水平板會與船體側板產(chǎn)生干涉,進而不便于對船體骨材進行鎖定,因此,在通過對U形結構的待矯正結構進行矯正時,不會想到通過對比文件1中的鋼結構的調形裝置進行調形,對比文件1非但沒有給出技術啟示,反而給出了相反的技術啟示。因此,對比文件1中并未公開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1),也不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
四、亮點提示
1、首先確定本申請是否與對比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相同,若相同,再確定兩者解決問題的具體實施方式是否相同;
2、找到兩者的具體實施方式的區(qū)別點,并找出區(qū)別點所具有的效果,最重要的是,區(qū)別點的效果需要深入的挖掘,以得到充分的理由;
3、在撰寫申請文件時,要根據(jù)檢索的對比文件分析該申請相對于現(xiàn)有技術在創(chuàng)造性方面存在哪些不足,預想出審查員可能會提出的審查意見,并在說明書中預先陳述理由和效果,以為答復審查意見提前埋下伏筆。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宋宇昊 北京品源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從實際案例看審查意見的答復(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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