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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大嶺團隊
原標題:商業(yè)秘密案件一定要先刑后民?| 知識產權Insight第063期
因違反保密義務引發(fā)的商業(yè)秘密許可合同糾紛案件與關聯(lián)刑事案件并非基于同一法律要件事實所產生的法律關系,人民法院可以在移送犯罪嫌疑線索的同時,繼續(xù)審理該商業(yè)秘密許可合同糾紛案件。
近年來,商業(yè)秘密案件的原告往往采取“先刑后民”的程序進行訴訟,即先以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罪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依靠公安機關的偵查手段進行取證,使案件進入刑事公訴程序,后向法院提起商業(yè)秘密侵權民事訴訟,要求被告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商業(yè)秘密案件民刑交叉引發(fā)了很多問題,理論上存在“刑事保護優(yōu)先”以及“民事保護優(yōu)先”兩種觀點,實踐中法院更多采用“先刑后民”的方式處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相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xù)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本文分享的案例中,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寧波市公安局認為必沃公司的行為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并立案偵查,其對立案理由進行說明并函告一審法院。一審法院認為由于寧波市公安局審查的事實涵蓋了本案慈星公司、必沃公司簽訂的《采購協(xié)議》、《保密協(xié)議》及相關圖紙的內容,與一審法院審理的案件事實具有重合之處,必沃公司具有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嫌疑,因此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原告寧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并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但是,最高法院二審時,對此有不同觀點。
案例:寧波必沃紡織機械有限公司、寧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技術秘密許可使用合同糾紛二審案
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333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9)
裁判要旨:涉商業(yè)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
因違反保密義務引發(fā)的商業(yè)秘密許可合同糾紛案件與關聯(lián)刑事案件并非基于同一法律要件事實所產生的法律關系,人民法院可以在移送犯罪嫌疑線索的同時,繼續(xù)審理該商業(yè)秘密許可合同糾紛案件。
裁判文書摘錄:
本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fā)現(xiàn)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xù)審理。
本案中,必沃公司認為,本案系技術秘密許可合同法律關系,而寧波市公安局立案偵查的侵犯商業(yè)秘密案件系侵權法律關系,二者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條之規(guī)定,本案技術秘密許可合同糾紛應當繼續(xù)審理。由此可見,本案當事人二審爭議核心在于判斷本案所涉法律關系與必沃公司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犯罪是否基于同一法律事實。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可知,本案必沃公司與慈星公司之間因履行《采購協(xié)議》及其附件《保密協(xié)議》產生爭議,慈星公司以必沃公司違反保密義務,將其“被許可的技術秘密"用于合同約定事項之外為由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必沃公司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同時,必沃公司又因涉嫌侵犯慈星公司的商業(yè)秘密(包含涉案合同所涉技術秘密)犯罪與其他案外人一并被浙江省寧波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可見,本案系慈星公司以必沃公司違反合同約定為由所提起的合同之訴,系技術秘密許可使用合同法律關系。而浙江省寧波市公安局所立案偵查的必沃公司涉嫌商業(yè)秘密犯罪,系必沃公司涉嫌侵犯慈星公司的商業(yè)秘密的侵權法律關系。二者所涉法律關系不同,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實所產生之法律關系,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涉嫌經濟犯罪,僅僅是二者所涉案件事實具有重合之處。本案為技術秘密許可使用合同糾紛,屬于經濟糾紛案件。盡管本案的案件事實與浙江省寧波市公安局立案偵查的商業(yè)秘密犯罪案具有重合之處,但慈星公司與必沃公司之間的涉案民事法律關系并不受影響。原審法院應將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浙江省寧波市公安局,但也應繼續(xù)審理本案所涉技術秘密許可使用合同糾紛。因此,原審法院以“必沃公司具有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嫌疑,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為由,裁定駁回慈星公司的起訴并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之結論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但是,必沃公司所提原審法院未經訴辯程序明確技術秘密便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構成程序違法及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發(fā)的經濟糾紛不適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之上訴理由,欠缺法律依據(jù)且并非本案是否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之要件,故本院不予采信。
(審理法官:劉曉軍 鄧卓 高雪)
案例簡評:
本案屬于商業(yè)秘密案件“民刑交叉”的一種特殊情形,即兩案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實所產生的法律關系,僅是所涉案件事實具有重合之處,此時,法院可以在移送犯罪嫌疑線索的同時,繼續(xù)審理該商業(yè)秘密許可合同糾紛案件。
本案民事案件是慈星公司以必沃公司違反合同約定為由所提起的合同之訴,系技術秘密許可使用合同法律關系。而浙江省寧波市公安局所立案偵查的必沃公司涉嫌商業(yè)秘密犯罪,系必沃公司涉嫌侵犯慈星公司的商業(yè)秘密的侵權法律關系。盡管本案的案件事實與浙江省寧波市公安局立案偵查的商業(yè)秘密犯罪案具有重合之處,但慈星公司與必沃公司之間的涉案民事法律關系并不受影響。因此,最高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應將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浙江省寧波市公安局,但也應繼續(xù)審理本案所涉技術秘密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但是,我們也注意到,本案中,最高法院并未認可商業(yè)秘密案件必須首先經民事審理及訴辯程序以明確技術秘密,此后才能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可見,如果商業(yè)秘密案件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系基于同一法律要件事實所產生的法律關系,按照現(xiàn)行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很有可能仍然適用“先刑后民”的審判原則。如何妥善處理民刑交叉的問題,還有待未來司法解釋的進一步明確。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供稿:大嶺團隊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商業(yè)秘密案件一定要先刑后民?(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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