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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陳裕文
原標題:淺析改編權與復制權的適用問題
在筆者辦理知識產(chǎn)權案件的過程中,時常對相應法條的理解與適用產(chǎn)生困惑。在著作權案件中,適用復制權對侵權行為進行控制的情況為普遍的狀態(tài),但是,近年來,適用改編權予以保護的案件數(shù)量也在出現(xiàn),并且筆者認為,在部分疑難案件中,選擇適用改編權進行起訴的話,權利人能夠獲得保護的可能性會相對較高,因此,筆者希望通過本文與各位交流自身的看法。
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guī)定了十六項獨立權利與一項兜底性權利,其中復制權、改編權均為獨立權利。法條對于上述兩項權利的描述分別為: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從字面表述上來看,上述兩權利存在一定的區(qū)別,但是在司法實踐的適用過程中常常會出現(xiàn)難以區(qū)分的情況。
一、比對方式
在對兩權利的適用情況進行分析之前,筆者認為先需要對著作權侵權的認定規(guī)則有一定的了解。著作權侵權的認定規(guī)則為“接觸+實質性相似”,即權利人需要證明侵權者有接觸自身作品的可能性,且自身作品與被訴作品要達到實質性相似的程度。不論是認定改編權還是復制權,都需要滿足上述規(guī)則。
其中,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方法也并非只有一種。我國目前對于實質性相似的比對方法主要有兩種,其中一種為部分區(qū)別比較法,也就是“抽象-篩選-比較”的三步比較法,即提取出獨創(chuàng)性部分進行比對;另一種為整體觀感法,即通過普通消費者的感受,不單獨提取獨創(chuàng)性部分對比對對象進行整體的觀察。在具體的案件中中會根據(jù)不同的作品類型及案件情況單獨使用某一種比對方法或一并使用。
二、案例分析
在廣州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作出的(2018)粵0192民初1558號判決中不僅能體現(xiàn)上述比對方法,也能初步看出在認定復制權或改編權時對于實質性相似的不同要求。
本案中,原告主張了20余個美術作品,其中既有游戲地圖的整體,也有游戲地圖中的某一具體場景,并且,法院認為不論是游戲地圖整體還是游戲地圖中的某一具體場景均認定為是可以單獨主張權利的美術作品。然后,法院對原告主張的所有美術作品與對應的被訴形象進行了相似性比對,并認為游戲地圖整體構成實質性相似,游戲地圖中的兩個具體場景不構成實質性相似。為方便理解,可以把原告的游戲地圖整體看作A,其中的具體場景可以看作是A-1、A-2,而被告的游戲地圖整體可以看作B,其中的具體場景可以看作是B-1、B-2,其中A與B構成實質性相似,但A-1、A-2與B-1、B-2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另外,法院認為當一個美術作品能夠被予以保護時,該美術作品內(nèi)部的獨創(chuàng)性元素如果同樣能被認定為獨立美術作品的情況下,將不再對獨創(chuàng)性元素進行重復保護。本案法院基于以上的所有因素,認為游戲地圖整體被認定構成實質性相似,但其中的兩個具體場景并未與對應的被訴具體場景構成實質性相似,因此被訴游戲地圖整體侵犯了原告游戲地圖美術作品的改編權。
從該案件的判決結果來進行延伸思考的話,如果認定了A-1、A-2與B-1、B-2構成實質性相似且A與B仍然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情況下,法院應該會直接適用復制權對原告的美術作品進行保護,因為被訴形象并未形成新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所以不能適用改編權予以評價。因此,在適用復制權情況下的被訴形象B與適用改編權情況下的被訴形象B進行比對的話,兩者存在差異,且適用復制權情況下的被訴形象B與原作品A的差異要小于適用改編權情況下的被訴形象B與原作品A的差異。
三、改編權與復制權的適用區(qū)別
通過對上述判決的分析,筆者認為,改編權相較于復制權的保護范圍會更大。那么,究竟在什么情況下才能適用改編權予以保護?筆者列舉了以下的三種情況進行了分析,在分析之前,需要對作品的構成需要有一個具體的印象。筆者認為,作品是在公有領域素材內(nèi)添加數(shù)個獨創(chuàng)性部分來形成的,如下圖所示:
(一)被訴形象新增了獨創(chuàng)性部分
A-1、A-2、A-3分別與B-1、B-2、B-3構成實質性相似
B-4為被訴形象新增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且與原作品內(nèi)的所有獨創(chuàng)性部分均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通過舉例說明,當原作品A為一個卡通人物美術作品,被訴形象B是使用了該卡通人物并搭配有其他卡通人物或環(huán)境元素的美術作品時,原作品A與被訴形象B中的卡通人物形象構成實質性相似,被訴形象B是在該卡通人物外添加了其他的獨創(chuàng)性元素以形成了一個更大的作品。在這種情況下,因為卡通人物本身是一個可以單獨進行評價的作品,無論被訴形象添加再多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都只需要評價兩個卡通人物之間是否構成侵權,那么,因為卡通人物本身沒有進行獨創(chuàng)性的改變,那么,就卡通人物而言,只能適用復制權予以保護。
但是,就被訴形象B的整體而言,其相對于原作品A確實形成了新的獨創(chuàng)性,那么,為什么不能適用改編權予以保護呢?筆者認為,適用改編權的前提是對原作品進行了改變,但是這類被訴形象是直接使用了原作品,僅是在原作品外添加了獨創(chuàng)性部分,那么,其實質上并未對原作品進行改變,所以,不能適用改編權予以保護。
并且,適用復制權予以保護同樣平衡了被訴形象的后續(xù)使用問題。假如,認定被訴形象整體侵犯了原作品的改編權,那么,被訴形象整體在后續(xù)使用的過程中都需要經(jīng)過原作品作者的許可并支付報酬。但是,就被訴形象整體而言,其增加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是由其自身創(chuàng)作的,如果使用該部分都需要經(jīng)過原作品作者的許可,顯然損害了其相應的權利。因此,當針對被訴形象中的某一部分適用復制權予以控制時,被訴形象的其他獨創(chuàng)性部分將可以單獨對外使用,也不需要得到原作品作者的許可,這樣才更符合著作權的立法保護原意。
(二)被訴形象減少了獨創(chuàng)性部分
A-1、A-2分別與B-1、B-2構成實質性相似
但被訴形象相對于原作品缺少了獨創(chuàng)性部分
在此情況下,無論被訴形象減少了多少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都不能適用改編權予以保護。因為,改編權適用的前提是需要被訴形象具備新的獨創(chuàng)性,如果被訴形象僅僅只是截取他人作品的某些獨創(chuàng)性部分,其并未使得其自身具備新的獨創(chuàng)性,也未進行實際的獨立創(chuàng)作活動。但是在適用復制權時,應當以原作品的整體還是以原作品中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作為比對對象呢?筆者認為,如果原作品同樣減少了相應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后,其整體改變不大的話,可以直接以原作品整體作為比對對象,但如果減少了相應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后,原作品的整體已不能進行獨立評價的話,應該以其中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作為比對對象進行比對。
(三)改變了獨創(chuàng)性部分
A-1、A-2分別與B-1、B-2構成實質性相似
A-3與B-3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當被訴形象中的部分獨創(chuàng)性元素與原作品中的部分獨創(chuàng)性元素不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情況下,也就是被訴形象修改了原作品中的獨創(chuàng)性元素,這種情況就正如上面所進行的案例分析一樣,司法實踐中適用的是改編權予以保護。
假如,當構成實質性相似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僅為一處時,還能否直接適用改編權予以保護呢?筆者認為,當出現(xiàn)這種情況的時候,因為構成實質性相似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僅為一處,那么原作品與被訴形象整體的判斷應該很難構成實質性相似,所以,應將構成實質性相似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作為一個單獨的作品進行評價。也就是說,當A與B不構成實質相似且僅有A-1與B-1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情況下,應當單獨比對A-1與B-1,將A-1評價為一個獨立的作品,認定B-1侵犯了A-1的復制權。因此,只有當構成實質性相似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足夠多,且原作品整體與被訴形象整體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改編權予以保護,但是,假如構成實質性相似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的數(shù)量無法影響整體的實質性相似的情況下,則只能單獨評價獨創(chuàng)性部分。
另外,在實際遇到的案件中,被訴形象可能會在改變獨創(chuàng)性部分的情況下新增或減少獨創(chuàng)性部分,那么,對上述的情況應當分開進行討論。當被訴形象在新增了獨創(chuàng)性部分的同時改變了原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那么,應當先將新增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剝離出來,再將剩余部分與原作品進行比對。在此情況下,實質上還是與改變了獨創(chuàng)性部分的比對方法相同。當被訴形象在減少了獨創(chuàng)性部分的同時改變了原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則需要先考慮減少了獨創(chuàng)性部分后,原作品的整體能夠獨立評價的話,其后續(xù)比對方法與單獨改變了獨創(chuàng)性部分的比對方法相同,再判斷是適用改編權還是復制權進行評價。但如果,減少了獨創(chuàng)性部分后,原作品的整體無法獨立評價的話,則還是需要將獨創(chuàng)性部分作為獨立的比對對象,只能適用復制權予以保護。
四、權利適用的后果
盡管從表面上看,無論適用改編權還是復制權,侵權方都需要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但是在適用改編權的情況下,侵權方將會獲得獨屬于其自身的權利。在適用改編權的同時,其實也確認了被訴形象構成了一個作品,其創(chuàng)作者可以對其行使相應的著作權,只是需要在使用過程中取得原作品作者的許可并支付報酬。甚至,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未經(jīng)原作品作者許可的非法改編作品在發(fā)現(xiàn)他人侵犯了其著作權時仍就可以提起侵權訴訟。這恰恰體現(xiàn)了我國著作權法對于藝術創(chuàng)新的鼓勵,只要具備獨創(chuàng)性,就可以賦予其一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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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裕文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辦理著作權案件過程中,對于改編權與復制權的適用問題思考(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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