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知識產權法商標權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你,真是那只“鴨”嗎?
IPRdaily消息:2018年6月,周黑鴨公司發(fā)現(xiàn)西府巨芳公司未經許可在其開設的熟食鹵制品店的店鋪招牌、購物袋上使用“周黑鴨ZHOU HEI YA”“周黑鴨ZHOU HEI YA及圖”商標,周黑鴨公司以侵害商標權為由訴至法院。8月24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提起“辣鴨脖”相信很多人都會聯(lián)想到麻辣純正、回味甘甜的“周黑鴨”。正是因為“周黑鴨”享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不少鹵味鴨脖都穿上了它的外衣,冒充起這只著名的鴨子。一時間“周黑鴨”店鋪如雨后春筍,鴨脖子的江湖真假難辨。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一起侵犯“周黑鴨”商標權的民事二審案件。
周黑鴨公司是“周黑鴨”系列商標的所有人。2018年6月,周黑鴨公司發(fā)現(xiàn)西府巨芳公司未經許可在其開設的熟食鹵制品店的店鋪招牌、購物袋上使用“周黑鴨ZHOU HEI YA”“周黑鴨ZHOU HEI YA及圖”商標,周黑鴨公司以侵害商標權為由訴至法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被告是否為本案適格主體
被告是由個體轉企業(yè)改制而來。原告發(fā)現(xiàn),在涉案店鋪購買鴨脖時微信支付交易記錄上顯示的商家名稱即為該企業(yè),據(jù)此可知,被告為涉案店鋪的經營者,是本案適格的主體。
二、被告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被告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了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以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公眾混淆,上述兩種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三、賠償數(shù)額
因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被告獲利情況,綜合考慮原告享有商標的知名度、被告的經營規(guī)模、銷售形式等情節(jié),一審法院酌定賠償數(shù)額3萬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并無不當。
2020年8月24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張文 李想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真假周黑鴨,你分清了嗎?(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如有想看文章主題內容,歡迎留言評論~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媒體,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與科技創(chuàng)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yè)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fā)或知識產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fā)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頁面瀏覽量已經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知產北京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m.jupyterflow.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