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商標法2014年2014年商標侵權商標侵權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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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惡意傍“慕思”,“正主”來維權,被全額判賠16萬元!
小時候我們看電視劇《西游記》的時候,有一集叫做“真假美猴王”,孫悟空在與自己完全相同的六耳獼猴面前,拼勁全力才得以自證身份。近日余杭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真假“慕思”。
01 “慕思”正主
慕思公司是東莞市的一家主營寢室用品的家具企業(yè),成立于2007年4月30日,自成立之初即啟用“慕思”商號。2006年10月,慕思公司在第20類家具商品上取得第3958940號注冊商標,經由慕思公司的持續(xù)使用及廣泛宣傳,該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至今,慕思公司在第20類商品已注冊取得多枚含有“慕思”、“慕斯”字樣的商標。2014年5月8日,慕思公司開設天貓店鋪“慕思旗艦店”,在該店鋪內銷售床、床墊、枕頭等寢具商品。慕思公司通過開設線下實體店及線上店鋪形式展銷慕思品牌寢具,并在多個高鐵站、機場等進行廣告宣傳,宣傳畫面為“第3958940號注冊商標+老人頭+慕思私人定制 健康睡眠+床具”。
02 處處傍“慕思”,作繭自縛
一家網店
單某于2014年3月注冊并經營名稱為“慕思定制店”的淘寶店鋪,用以銷售包括寢具用品在內的家具商品,后更名為“香港慕斯專柜官方店”;2019年9月5日,該淘寶店鋪的經營主體變更為單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寐仆公司。其中,“慕思定制店”曾展示一款床墊,商品名稱及寶貝詳情品牌處均介紹為“阿慕思特”,商品圖片中卻使用了慕思公司的商標標識;“香港慕斯專柜官方店”店鋪首頁顯著位置標注“慕斯私人定制健康睡眠”,其中“慕斯”二字字體偏大且位置顯著。在該店鋪內展示的其中三款商品鏈接的商品名稱中均使用了“慕斯金管家”字樣,后經查明,“慕斯金管家”系單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沽萌公司提交注冊申請尚在異議中的標識。
九家公司
2015年至2019年間,單某共對外投資了九家企業(yè),經營范圍均包括家具的銷售。其中單某在前述七家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并控股。前述單某任法定代表人并控股的三家公司分別在淘寶網開設店鋪名稱分別為“慕思睡眠體驗館”、“慕斯床墊 加工”、“慕斯睡眠體驗館”的淘寶店鋪,用以銷售寢具商品。
數十次商標注冊申請
2016年-2017年,單某共提交在第20類商品注冊含有“慕思”、“慕斯”標識商標的申請四次,目前均未申請注冊成功。
2018年,單某轉向香港在第20類商品上申請注冊“慕斯”商標,并獲準注冊。
2019年,其又在香港在第20類商品上申請注冊“慕思傢俬”商標,狀況顯示“已審查—已發(fā)出首份審查報告”。
2018年-2019年,單某擔任法定代表人并控股的沽萌公司在第20類商品上申請注冊含有“慕斯”、“慕思”標識商標的申請18次,除第37328231號“慕私金管家”核準注冊外,其他申請均處在異議中或駁回狀態(tài)。
03 “正主”維權,索賠十六萬
慕思公司以單某、寐仆公司為被告訴至我院,指控其在涉案淘寶店鋪的被控侵權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并要求二者共同賠償慕思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6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單某、寐仆公司對被控侵權標識的使用意圖、使用方式、使用目的及使用效果等,認定單某、寐仆公司在涉案淘寶店鋪中的被控侵權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并且結合單某擔任法定代表人及入股公司經營范圍均包含家具銷售、本人和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在第20類商品上申請含有“慕思”、“慕斯”標識的商標高達20余次、開設的數家淘寶店鋪名稱中均含有“慕思”或“慕斯”標識等因素,認定單某構成惡意侵權。寐仆公司雖然于2019年9月5日才成為涉案淘寶店鋪的注冊主體,根據淘寶店鋪變更注冊主體流程及規(guī)則,在單某、寐仆公司未舉證證明二者對涉案淘寶店鋪變更前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時,應由寐仆公司與單某就變更前涉案淘寶店鋪的被控侵權行為共同承擔民事責任。變更后,寐仆公司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單某作為寐仆公司的控股股東與法定代表人顯然明知寐仆公司的侵權行為,結合單某以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大量申請注冊與原告注冊商標相近似標識的行為可見,單某以寐仆公司為名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故意明顯,應就寐仆公司之后的侵權承擔共同侵權責任。鑒于單某、寐仆公司的被控侵權行為已援引商標法予以規(guī)制,無需再次使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補充保護,故不再支持慕思公司關于不正當競爭的指控主張。
據此,我院全額支持了慕思公司的賠償請求,判令單某與寐仆公司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共同賠償慕思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160000元。
04 法官說法
我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實行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旨在通過提高違法成本打擊以侵權為業(yè)、重復侵權等主觀惡意明顯、情節(jié)嚴重的侵權行為。市場經營者切勿急功近利、惡意傍名牌,既喪失培育與樹立自有品牌的機會,又會受到法律的嚴懲,到頭來一場空!
來源:余杭法院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惡意傍“慕思”,“正主”來維權,被全額判賠16萬元!(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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