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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審查階段,針對惡意注冊商標的對應手段比較——以日本信息提供制度與中國關口前移申請為例

商標
灣區(qū)知識產權6年前
商標審查階段,針對惡意注冊商標的對應手段比較——以日本信息提供制度與中國關口前移申請為例

商標審查階段,針對惡意注冊商標的對應手段比較——以日本信息提供制度與中國關口前移申請為例

#文章由作者授權發(fā)布,未經作者允許,禁止轉載,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友學問】商標審查階段,針對惡意注冊商標的對應手段比較——以日本信息提供制度與中國關口前移申請為例


此文章為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xié)會(AIPPI)中國青年知識產權論壇上三友商標代理人李雪梅的演講:


對于中日兩國來說,在商標實務上,均是實行“申請在先”原則。通俗的說就是先申請的人會被給與獨占的商標權,而最先使用的人卻不一定會被給與商標權。所以日常的工作中經常會聽到這樣的聲音“我在先使用的商標被山寨了,我的商標被別人搶先注冊了”,尤其是負責日本客戶商標業(yè)務的朋友一定對一句話非常熟悉,“那個申請商標是搶注商標,千萬不能讓它公告,一定要在申請階段干掉它啊”。


每當收到客戶這樣滿懷憤怒的指示的時候,你會怎么回答客戶呢?


 “實在抱歉,中國沒有這樣的制度,咱們只能先監(jiān)控著,等初審公告了,咱們爭取一舉殲滅。”


或者是“目前對方商標狀態(tài)不確定,先等審查結果出來吧?;蛘呦仍囍鷮Ψ秸務勣D讓或者要求他們撤回申請?”


但是無論怎么解釋,日本客戶總會有這樣的疑問:


“明明是搶注商標,為什么還要等他審查通過呢,實在不可理喻。萬一通過了,他的權力是不是就是即將確定的狀態(tài)了,再去異議或者無效是不是更加難了?!?/p>


而且,對于日本客戶來說,為什么會不理解,中國商標在申請階段是無法采用法律手段阻止冒認商標注冊的呢?


對比兩國的商標制度可以發(fā)現(xiàn),從申請階段到審查階段,再到核準注冊階段,中日兩國的商標制度及法律在應對惡意注冊的問題上存在非常多的差異。包括申請前的防御商標制度、審查階段的信息提供制度、商標使用意圖確認等舉措,筆者主要圍繞商標審查階段的日本“信息提供制度”及中國類似的“關口前移”措施進行說明。


如大家知道的,我國在對抗惡意搶注商標的為題上,主要依靠商標局的異議、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無效宣告以及法院訴訟來進行。在商標的審查階段,沒有設置任何的有效制度。


但是隨著今年商標申請量的激增,目前的中國,商標惡意搶注問題也日趨嚴重。終于,2017年商標局發(fā)表了一項審查階段針對惡意商標搶注的措施。叫做關口前移。


通俗的講,就是把關口崗位提至上一崗位或讓更前面的關口把關,為了確保安全生產,首先做好預防工作。商標注冊審查是遏制惡意注冊的第一道關口,商標局優(yōu)化審查分文流程,對典型惡意申請類型及相關案例進行梳理、匯總,采取提前審查、并案集中審查和從嚴適用法律等措施,大力遏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攀附他人商標聲譽、搶注知名度較高商標、侵犯他人在先權利、占有公共資源、反復搶注等惡意注冊行為。也就是說在審查環(huán)節(jié),商標局便對認定具有明顯主觀惡意的商標申請從嚴審查,主動予以駁回。


以商標局發(fā)布關口前移的措施和打擊惡意搶注商標的決心日益加強的現(xiàn)狀為契機,越來越來多的權利人開始希望在商標審查階段就將惡意注冊商標遏制。因此,向商標局提交意見陳述、情況說明,請求駁回惡意搶注商標也開始開始變成目前的可操性手段。


但是,無論是關口前移還是來自權利人的關口前移申請,目前都是非法律規(guī)定的制度或措施,其實施都不受法律的保護,因此,權利人的請求會被接受嗎?會被審查員參考嗎?目前還是無法保證的狀態(tài)。


與此相反,在日本商標法中,規(guī)定了一項正式的商標制度,叫做“信息提供制度”,也就是說對于申請中的有效商標,任何人發(fā)現(xiàn)其違反商標法規(guī)定提交注冊申請的,均可向審查員提供阻止其注冊的信息。在日本,信息提供制度的應用對于打擊惡意搶注商標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由于該制度的設立,權利人省去了不得不采用后續(xù)異議或無效程序的麻煩,也因為該制度的設立,特許廳的商標審查在準確性及速度上得到改善,并且也有效的制止了有瑕疵的商標的注冊。


與中國的關口前移措施所不同的是,信息提供制度是法定的商標制度,其實施、受理、參考等都收到了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及資料也一定會被作為參考資料閱讀。


關于信息提供制度的內容,簡單做了已下9點的概括。并且筆者也盡量結合中國的措施為大家做對比:


1、誰可以進行信息提供


日本:誰都可以進行信息提供,并且也可以匿名提出。


中國:中國多數(shù)都是經由商標權利人提出。證明自己商標的知名度及對方的搶注惡意。


2、什么時候可以提交?


兩國均是針對還在審查階段的,沒有出審查結果或是沒有并撤回的有效的申請,均可以進行信息提供或是關口前移申請。


3、可提供哪些信息?


日本:日本一般可以主張絕對理由或是相對理由提供信息


中國:一般權利人基于對象商標的惡意搶注實施提出關口前移申請的情況較多,也就是說,對象商標的搶注情形符合商標法的第4條、第7條、第10條第1款第8項的情形時,與關口前移所可以規(guī)制的情形較為貼近。


4、提交文件


日本:日本特許廳特定的刊行物等文件及證明提供情報事實的證據(jù)


中國:沒有特定的書式及要求


5、針對提交文件的處理


日本:提交的文件及信息如果是審查員經過調查都無法確認的信息,根據(jù)其提交文件可證明其提供事實的,或被審查員作為參考資料采用。


中國:由于是非法定程序及制度,所以是否會被接收或者參考無法確認。


6、信息提供者的當面說明或被面接機會


兩國均沒有。


7、對信息提供者的反饋


日本:按照信息提供者的要求會進行相應程度的反饋。但是匿名情況下沒有反饋。


中國:非法定程序,是否受理都無法保障,更無反饋可言。


8、是否通知申請人


日本:會告知申請人該申請被他人提供信息的事實


中國:不會告知。


9、被提供的信息是否可供查看


日本:可以


中國:不可


信息提供制度的設立及實施,在惡意搶注商標的事前對應環(huán)節(jié)發(fā)揮者極其重要的作用。針對其優(yōu)勢做了以下五點的歸納:


1.  阻止惡意搶注商標的權利化

2.  可匿名請求

3.  低成本、低勞力

4.  手續(xù)的簡單化

5.  對審查員施壓,形成心證


在幾日前銀川舉辦的中國商標節(jié)中,我們有難得的機會采訪了一下日本特許廳的審查員,目前在日本,由于信息提供制度的上述優(yōu)越性,所以其利用率要較后續(xù)的異議或無效高很多。雖然我們沒有拿到今年信息提供制度的利用率的數(shù)據(jù),但是參考2009年到2018年10年間的特許廳接受的異議請求的數(shù)據(jù)可知,10年間日本的異議案件一直保持在年間400件的數(shù)據(jù),異議的提起率有年年減少的趨勢。該數(shù)據(jù)也正好說明近年年日本的惡意搶注商標在審查階段就被遏制了。


最后,想表達一下筆者個人對于未來中國商標制度的期待。在商標競爭日益激烈的先進,保護商標的最有效的措施,筆者認為就是將惡意搶注商標扼殺在審查階段,徹底阻止其權利化。從2年前發(fā)表的關口前移措施和最近商標法最新修改的第4條也可以看出,商標局越來越察覺將惡意搶注商標遏制在申請階段的重要性了。但是,目前中國的關口前移也好關口前移申請也好,都是非正式的制度,其在打擊力度上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關口前移和商標法第4條基本都是依靠商標局自身的力量去發(fā)現(xiàn)惡意申請商標并予以打擊。為審查案件需要,審查員確實會收集各種各樣的信息和資料,但是就算如此,也不可能掌握所有的信息。所以,筆者認為,中國也應該參考日本的信息提供制度,在針對打擊惡意注冊的問題上,不僅依靠審查員的力量,而應該加入商標權利人甚至是社會公眾的力量,這樣在應對惡意注冊的效果商標也會更好,不是嗎?


筆者希望未來的中國商標制度可以構建可集合商標共同體(審查員、商標權利人、社會公眾、商標從業(yè)者等)的力量打擊惡意搶注商標的制度!


來源:三友知識產權

作者:李雪梅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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