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公司注冊商標
原標題:2018年四川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2018年四川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十大典型案例一覽
一、宜賓市農業(yè)科學院等與四川隆平高科種業(yè)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二、路易威登馬利蒂與成都市樂堂餐飲娛樂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三、煌家偉仕頓(十堰)油品有限公司與東風油品大名縣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四、武漢市洪山區(qū)青檸茶飲店與捷成華視網聚(常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五、四川金石東方新材料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與昆山通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六、四川省峨眉山竹葉青茶業(yè)有限公司與四川省蒙頂山大眾茶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七、黃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與資中縣文德食品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八、華夢蓮與江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九、成都市武侯區(qū)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局與陳洪鑫工商行政處罰糾紛案
十、高建軍等十五人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01
宜賓市農業(yè)科學院、四川省宜賓市宜字頭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與四川隆平高科種業(yè)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例索引】
二審判決書:
(2018)川民終459號
【基本案情】
原告:宜賓市農業(yè)科學院(簡稱宜賓農科院);
原告:四川省宜賓市宜字頭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宜賓種業(yè)公司);
被告:四川隆平高科種業(yè)有限公司(簡稱隆平高科公司);
宜賓農科院系“宜香1A”植物新品種權人,宜賓種業(yè)公司系宜賓農科院被授權人,隆平高科公司系宜香305的品種權人,宜香305系采用宜香1A與FUR305組配而成。2011年3月1日,宜賓農科院授權隆平高科公司在制種生產“宜香305”中使用“宜香1A”,授權有效期自2011年3月1日起到2011年12月31日止。2015年1月、2016年6月,宜賓種業(yè)公司在市場上兩次分別購買了“宜香305”水稻種子,該“宜香305”水稻種子的生產日期分別是2014年8月和2015年8月。法院審理認為,“宜香305”授權品種來源于“宜香1A”,盡管隆平高科公司系“宜香305”品種權人,但其為了商業(yè)目的生產“宜香305”,仍需經得“宜香1A”品種權人許可。隆平高科公司經授權在生產“宜香305”中使用“宜香1A”的有效期為自2011年3月1日起到2011年12月31日止,在授權有效期期滿后,隆平高科公司在再生產“宜香305”中使用“宜香1A”,應當重新獲得授權。隆平高科公司未經宜賓農科院許可,使用“宜香1A”配種“宜香305”并用于銷售,構成侵權,法院判決隆平高科公司賠償宜賓種業(yè)公司5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植物新品種權的被授權人在授權期滿后將授權期間購買的種子為商業(yè)目的使用,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被授權人通常認為,其在授權期內購買的種子已經獲得了授權,故其有權將購買的種子使用完,不受授權期限的約束。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guī)定精神,被授權人雖然是在授權期內購買種子,但并不意味著授權期限屆滿后其仍可為了商業(yè)目的繼續(xù)使用該種子,品種權人的授權許可期限對其具有約束力。授權期限屆滿后如需繼續(xù)使用的,應重新取得品種權人的授權許可。本案對于全省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02
路易威登馬利蒂與成都市樂堂餐飲娛樂有限公司、青羊區(qū)樂聚源食品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路易威登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簡稱路易威登公司);
被告:成都市樂堂餐飲娛樂有限公司(簡稱樂堂公司);
被告:青羊區(qū)樂聚源食品店(簡稱樂聚源食品店)。
路易威登公司是世界知名時尚產品企業(yè),其“”“LOUIS VUITTON”及“”商標長期而廣泛地用于其生產的箱包、皮具、服裝等高檔時尚商品上,且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均已在中國獲得注冊,并在中國多個城市開設了多家專賣店。由樂堂公司和樂聚源食品店共同經營的“樂堂主題量販KTV”里,在KTV內的公共區(qū)域的一白色玻璃背景墻上標有淺色的“”和其他品牌的標識;在某包間內的電視墻、茶幾桌面上、墻上的金屬銘牌上使用了“”“LOUIS VUITTON”標識,在沙發(fā)背景墻上使用了“”圖案鋪裝的墻面。法院審理認為,兩被告將訴爭商標作為“KTV”包房的裝潢使用,盡管不會讓消費者誤判服務提供者,但有可能因頂級奢侈品領域與KTV的大眾消費領域之間的差異,而讓原告的品牌定位及文化理念在消費者的觀念中被改變,從而影響原告核心資產發(fā)揮作用。因此被告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在歌廳娛樂服務經營活動中使用原告的“LOUIS VUITTON”文字注冊商標以及“”“”圖形注冊商標,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2萬元,合理費用113000元。
【典型意義】
涉案注冊商標經原告長期而持續(xù)的使用、宣傳,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其中的“”圖形商標還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作為知名奢侈品牌的標識,訴爭商標除具備區(qū)別來源功能以外,還凝聚和表達了原告意圖傳遞的文化理念,甚至可以說上述品牌文化是原告及其商品得以存續(xù)和發(fā)展的核心資產。在一個有序競爭的市場中,不當利用知名品牌的商標標識行為將會侵蝕權利人品牌內涵及文化,妨礙其發(fā)展。被告將訴爭商標作為“KTV”包房的裝潢使用,盡管不會讓消費者誤判服務提供者,但有可能因頂級奢侈品領域與KTV的大眾消費領域之間的差異,而讓原告的品牌定位及文化理念在消費者的觀念中被改變,從而影響原告核心資產發(fā)揮作用。因此被告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03
煌家偉仕頓(十堰)油品有限公司與東風油品大名縣有限公司、自貢銳志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例索引】
二審判決書:
(2018)川民終408號
【基本案情】
原告:煌家偉仕頓(十堰)油品有限公司(簡稱煌家偉仕頓公司);
被告:東風油品大名縣有限公司(簡稱東風大名公司);
被告:自貢銳志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簡稱銳志公司)。
東風十堰公司是“東風”注冊商標權人,煌家偉仕頓公司系商標被許可人,許可使用的期限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2015年3月17日,東風十堰公司向東風大名公司出具承諾書,同意東風大名公司長期使用“東風”注冊商標,并加蓋了東風十堰公司公章(編號:4110020016051)。2015年7月14日,河南省許昌市公安局作出許市公撤銷字(2015)第001號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決定撤銷東風十堰公司行政章(編號:4110020016051)、財務章(編號:4110020016052)二枚印章的備案。以東風十堰公司名義出具的“承諾書”上所蓋公章系案外人河南東風公司于2012年4月21日申請并取得印章備案的行政許可,2015年7月14日涉案公章已被河南省許昌市公安局撤銷行政許可并收回。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承諾書”是在公章被撤銷之前出具,根據“承諾書”的授權,東風大名公司獲得長期使用涉案商標的權利,卻不支付相應對價,這種承諾與商標許可使用的商業(yè)交易習慣明顯不符,其沒有證據證明東風大名公司已對“承諾人”的主體資格、權屬證明等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因此,東風大名公司并非善意取得涉案商標使用權,因而也不存在被保護的信賴利益。即使其基于善意相信蓋章的“承諾書”上的授權是真實的,認為自己有權使用涉案商標,但在公安機關作出撤銷并收回涉案公章的行政許可決定后,東風大名公司應該知道“承諾書”及其公章并非商標權人東風十堰公司所為,其已不能繼續(xù)使用涉案商標生產、銷售侵權產品。東風十堰公司作為商標權人從未許可且至今未對東風大名公司使用涉案商標的行為予以追認,其在生產、銷售的油品上使用涉案商標以及銳志公司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侵害了煌家偉仕頓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法院判決東風大名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煌家偉仕頓公司經濟損失15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侵犯商標權糾紛案。本案主要涉及被許可人使用第三人以商標權人的名義授權的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商標權。本案終審判決明確,在商標授權許可中,被許可人應對許可人的主體資格、權屬證書、授權范圍等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在被許可人獲得第三人授權其長期使用商標權人商標的權利,卻不支付相應對價,這種承諾與商標許可使用的商業(yè)交易習慣明顯不符,其沒有證據證明已對“承諾人”的主體資格、權屬證明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因此,其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擅自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構成侵權。
04
捷成華視網聚(常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武漢市洪山區(qū)青檸茶飲店、成都市青檸微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判決書:
(2017)川0191民初6108號
二審判決書:
(2017)川01民終16929號
【基本案情】
原告:捷成華視網聚(常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簡稱捷成華視傳媒公司);
被告:武漢市洪山區(qū)青檸茶飲店(簡稱武漢青檸茶飲店);
被告:成都市青檸微影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青檸微影科技公司)。
天津華創(chuàng)傳媒科技有限公司經影片《宮鎖沉香》著作權人萬達影視傳媒有限公司授權享有該影片在中國大陸地區(qū)(不含港、澳、臺地區(qū))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專有使用權及其分許可權以及提起侵權訴訟的權利,并將上述權利授權給華視網聚(北京)傳媒科技有限公司。華視網聚(北京)傳媒科技有限公司又將前述權利授權給捷成華視傳媒公司。登陸武漢青檸茶飲店經營的房號為“動物樂園”的觀影包房內的“青檸影咖”,在首界面搜索、點播電影《宮鎖沉香》,能夠正常播放。前述“青檸影咖”電影點播系統(tǒng)系由青檸微影科技公司提供。青檸微影科技公司陳述,其向加盟商提供的“青檸影咖”系統(tǒng)無影片。武漢青檸茶飲店庭審中陳述,其從青檸微影科技公司購買的“青檸影咖”系統(tǒng)為空白系統(tǒng),涉案影片《宮鎖沉香》亦系從他人處購買獲得后自行安裝到“青檸影咖”系統(tǒng)中供消費者點播觀看,該茶飲店消費內容包含桌游、棋牌、茶飲、餐飲等內容。法院審理認為,武漢青檸茶飲店將涉案影片存儲在電腦中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提供給不特定的公眾,相關公眾可以通過網絡自行選擇時間和地點進行點播,武漢青檸茶飲店的被訴行為屬于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綜上,法院判決武漢青檸茶飲店停止使用并從其“青檸影咖”系統(tǒng)中刪除《宮鎖沉香》、賠償捷成華視傳媒公司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000元。
【典型意義】
相對于傳統(tǒng)影院而言,點播影院(包括私人影院、影咖、影吧等)通常提供涵蓋茶飲、餐飲、棋牌娛樂、影視觀看等綜合性服務,消費者在選片、排片上相對自由,這種個性化的服務受到消費者的青睞。但是,影視作品中通常存在多層授權的問題,即同一作品上并存多項著作財產權,而上述不同的財產權可能由不同的主體享有。本案對于厘清點播影院行為對應的著作權專有權利以恰當指引點播影院服務者獲取相應的授權,具有重要意義。
05
四川金石東方新材料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與四川蘭晨管業(yè)有限公司、昆山通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判決書:
(2015)成知民初字第605號
二審判決書:
(2018)川民終458號
【基本案情】
原告:四川金石東方新材料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石東方公司);
被告:四川蘭晨管業(yè)有限公司(簡稱蘭晨管業(yè)公司);
被告:昆山通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簡稱昆山通塑公司)。
金石東方公司系第200820064740.1號“金屬增強螺旋波紋管的制造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權人。金石東方公司發(fā)現蘭晨管業(yè)公司的鋼帶波紋管生產線設備即被訴侵權設備中使用了上述專利,該設備的制造商為昆山通塑公司。法院審理認為,金石東方公司系案涉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其專利權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經現場勘驗,被訴侵權設備使用的技術方案落入了案涉專利的保護范圍。因昆山通塑公司未經金石東方公司同意,制造了被訴侵權設備,法院最終判令昆山通塑公司停止制造被訴侵權設備并賠償金石東方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昆山通塑公司通過改變案涉專利的某幾項技術特征,偷換技術概念,將案涉專利技術使用在被訴侵權設備上,以達到規(guī)避侵權的目的。法院通過現場勘驗,結合案涉專利的發(fā)明構思確定爭議的技術特征所要實現的功能以及目的,認定被訴侵權設備使用的技術方案與案涉專利在基本手段、基本功能以及基本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案涉專利的保護范圍。積極創(chuàng)新、誠信經營是企業(yè)生存之本。被告作為制造類企業(yè),應當自主研發(fā)技術,或者通過許可方式合法、正當的使用案涉專利技術,不應當抱有僥幸心理,試圖通過將他人的技術“喬裝”成自己的技術進行獲利,否則不僅會因侵權承擔較重的民事責任,還會失去企業(yè)信譽。
06
四川省峨眉山竹葉青茶業(yè)有限公司與四川省蒙頂山大眾茶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葉青茶業(yè)有限公司(簡稱竹葉青公司)
被告:四川省蒙頂山大眾茶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蒙頂山公司)
竹葉青公司對“碧潭飄雪”及“新碧潭飄雪”注冊商標享有獨占許可使用權,上述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包括茶葉等。蒙頂山公司經授權取得“新飄碧”“雪潭”商標的使用權,該公司將上述兩商標在茶葉包裝上組合使用,其中“新飄碧”商標在“雪潭”商標的正上方位,該商標組合文字從右到左字形及讀音為“新碧潭飄雪”。法院審理認為,蒙頂山公司雖經“新飄碧”“雪潭”的商標權人許可使用“新飄碧”“雪潭”商標,但其應依法規(guī)范使用,在與他人商標可能產生混淆時,應進行合理避讓,在竹葉青公司長期使用“碧潭飄雪”及“新碧潭飄雪”商標已享有一定聲譽的情況下,蒙頂山公司將“新飄碧”“雪潭”商標組合使用,容易造成普通消費者的混淆,其將兩個商標進行組合使用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法院判決蒙頂山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竹葉青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02146元。
【典型意義】
竹葉青公司是四川省近年來重點培養(yǎng)的高端茶葉企業(yè)。近年來,該公司對其“竹葉青”“碧潭飄雪”等知名商標進行了廣泛的宣傳,該品牌茶葉在茶葉高端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但仿冒、假冒該品牌的茶葉也在市場上屢次出現,侵權行為給竹葉青公司高端茶葉品牌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同時也嚴重影響了廣大消費者身心健康。本案判決加強對該“川字號”商標及重點企業(yè)的司法保護力度,對“傍名牌”“搭便車”的商標侵權行為進行了有力打擊,有效遏制了惡意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營造了有利于四川品牌培育保護的良好法治環(huán)境,助推了四川省品質革命和品牌創(chuàng)建。
07
黃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與資中縣文德食品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判決書:
(2016)川01民初1693號
【基本案情】
原告:黃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黃老五公司);
被告:資中縣文德食品有限公司(簡稱文德公司)。
黃老五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營產品系酥糖系列產品,包括花生酥、米花酥等,公司生產的酥糖系列產品先后獲得“四川特產食品”“四川名牌產品”等榮譽稱號,“黃老五”商標被評為“四川省著名商標”。黃老五公司生產的黃老五酥糖系列產品,包括袋裝花生酥、袋裝黑芝麻酥、散裝花生酥、喜糖裝花生酥四款產品的裝潢,均由黃老五公司委托專業(yè)設計公司設計,具有顯著的整體形象和統(tǒng)一、鮮明的裝潢設計特征。文德公司在其生產的同類商品中使用了與黃老五公司產品極為近似的裝潢設計,導致普通消費者難以區(qū)別。法院審理認為,文德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使用了黃老五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裝潢,且銷售的地域范圍也與黃老五公司產品相重合,客觀上會產生使相關公眾混淆來源的后果,故文德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基于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法院判決文德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黃老五公司損失3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對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認定,且通過法院裁判,依法保護本地企業(yè)及其主營產品。黃老五的公司的涉案產品是否屬于知名商品,其裝潢是否系特有裝潢并應獲得法律保護,是本案裁判認定的重點。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根據上述規(guī)定,涉案產品的裝潢要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必須具備產品知名、裝潢特有兩個條件。法律意義上的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這構成其裝潢進一步獲得法律保護的基礎。就裝潢特有而言,所謂“特有裝潢”并非指獨一無二的裝潢,而是指知名商品使用的具有能夠區(qū)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的裝潢。正是基于上述考量,法院最終認定黃老五公司的花生酥糖產品系知名商品且享有特有裝潢,而被告作為同業(yè)競爭者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同類產品上使用涉案知名商品特有的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
08
華夢蓮與江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華夢蓮;
被告:江海。
2013年7月23日,華夢蓮在淘寶網上注冊了名為“霍比特人的店”的淘寶店鋪,主要銷售“安德瑪”等品牌的運動服飾。2016年6月22日,注冊名為“Under Armour,INC.”的賬號兩次以安德阿鏌公司(“安德瑪”品牌系列商標所有權人)的名義在阿里巴巴知識產權保護平臺上投訴,稱“霍比特人的店”銷售的“安德瑪”牌商品未經許可,盜用其官網的主圖以及描述頁面圖片,損害其公司利益及聲譽,并提交了加蓋有安德阿鏌公司印章的企業(yè)登記信息、版權申明、涉案商品鏈接等資料,要求該平臺審核處理。淘寶公司根據該投訴刪除了原告三個涉案商品的商品鏈接。2017年1月18日,該賬號再次投訴“霍比特人的店”。華夢蓮以所售商品為國外購買的正品為由向該平臺申訴,淘寶公司判定原告申訴成立,未刪除其涉案商品鏈接。2015年10月起,江海通過淘寶網的店鋪銷售“安德瑪”牌服裝。2017年9月5日,江海因涉嫌銷售假冒“安德瑪”注冊商標服裝,被德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在犯罪現場查獲了包括“安德瑪”相關印章等多枚假印章。被告江海到案后向公安機關供述了假印章除用來應付對其網店的投訴和阿里巴巴公司的日常排查外,還用于制作偽造的安德阿鏌公司的投訴文件,在阿里巴巴知識產權保護平臺上用來投訴淘寶網上的其他賣家。法院審查認為,被告捏造虛偽事實,向阿里巴巴知識產權保護平臺投訴傳播,致使淘寶公司錯誤認定原告存在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并對其作出刪除商品鏈接等處罰措施,構成商業(yè)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萬元及合理開支1萬元。
【典型意義】
目前,電子商務蓬勃發(fā)展,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給人們的生產和生活方式都帶來了深刻影響,同時,電商平臺上各經營者的競爭手段也層出不窮,花樣繁多。本案被告為達到打擊競爭對手、獲取競爭優(yōu)勢的目的,多次冒充權利人,通過偽造權利憑證的方式惡意發(fā)起侵權投訴,導致原告商品鏈接被電商平臺刪除。此類行為若不予及時遏制,必將破壞電子商務產業(yè)公平有序的競爭環(huán)境,還可能為新的不正當競爭手段開“合法”之先河。本案裁判對此行為予以明確的否定性評價,并加大懲治力度,給予利益受損方充分、有效救濟,起到了良好的導向作用。
09
成都市武侯區(qū)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局與陳洪鑫工商行政處罰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陳洪鑫。
被告:成都市武侯區(qū)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局(原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簡稱武侯工商局);
2013年5月29日,武侯工商局執(zhí)法人員對陳洪鑫租賃的位于武侯區(qū)科院街6號9棟1單元5樓19號的房屋進行檢查,并立案調查,對陳洪鑫所有的標有佳能“Canon”商標標識的相機和其他包裝物等進行了查封扣押,制作查封清單及《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送達陳洪鑫。武侯工商局當日將查封扣押的財產委托佳能中國有限公司進行鑒定,佳能中國公司出具的七份鑒定證明,證明中有“我公司確認上述產品系假冒佳能公司注冊商標的產品”“上述產品外包裝、保修卡為假冒品,我公司確認上述產品系侵犯佳能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上述產品機身為非佳能中國公司面向中國大陸市場銷售的產品,系統(tǒng)被更改、機身標貼、外包裝、保修卡、產品使用說明書為假冒品,我公司確認上述產品系侵犯佳能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等表述。2014年2月12日,武侯工商局作出339號處罰決定并于次日送達陳洪鑫。陳洪鑫于2014年4月3日提起行政復議,成都市工商局維持了武侯工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陳洪鑫遂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武侯工商局有權對其轄區(qū)內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案件依法查處。結合案件查明的事實,武侯工商局采信鑒定人的鑒定結論,作為行政程序案件的事實證據,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局據此認定陳洪鑫存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對其處以沒收侵權物品,并依據陳洪鑫的非法經營額并處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法院判決駁回陳洪鑫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是知識產權審判庭運用“三合一”審判模式審結的一起侵犯知識產權行政案件,體現了“三合一”審判模式在創(chuàng)新和完善知識產權審判機制,統(tǒng)一知識產權裁判標準,提升知識產權審判專業(yè)化水平,提高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水平方面的優(yōu)勢作用。在國際貿易中,當某一商標權人的商標權獲得兩個以上國家或地區(qū)法律的保護時,未經該商標權人或獨占許可使用人的許可,第三人進口并銷售該商標權產品的行為為平行進口。被告抗辯其產品是平行進口商品從而不構成商標侵權的,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進口商進口商標權商品后,對該商品進行改造變動,如本案被告對相機外包裝、說明書、相機系統(tǒng)等方面進行變動,侵害了商標權人利益,構成商標侵權,行政機關對其行政處罰正確。本案依法支持行政機關行政執(zhí)法,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維護公平有序的競爭秩序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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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軍等十五人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建軍為牟取非法利益,邀約被告人鄒燕、周軍、黃曉謙、李淑娟、袁婷參與,由高建軍出資,于2015年7月1日成立瀘州博聯酒類銷售有限公司,其中高建軍占公司55%的股份,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具體負責聯系客戶和總體協(xié)調,是公司的實際控制者和決策者;鄒燕、周軍、黃曉謙、李淑娟、袁婷各占公司9%的股份,根據高建軍的安排,鄒燕、周軍主要負責與生產包材及灌裝酒廠聯系;黃曉謙主要負責物流運輸;李淑娟、袁婷主要負責后勤、財務工作。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間,上述六名被告人以瀘州博聯酒類銷售有限公司的名義,伙同被告人田仕林、馮娟、薛國權、李小龍、王正華、李萬成、刁維國、楊毓剛、劉錦睿,在未取得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授權的情況下,非法生產包裝了大量假冒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白酒并用于銷售。被告人高建軍假冒注冊商標的非法經營數額達470余萬元。2016年4月,被告人高建軍為牟取非法利益,將100件(6瓶/件)52度500ML假冒國窖1573酒以每瓶300元的價格銷售給龔勛,龔勛支付貨款164700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龔勛處查扣上述假冒國窖1573酒65件。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建軍、鄒燕、周軍、田仕林、馮娟、薛國權、李小龍、王正華、李萬成、刁維國、黃曉謙、楊毓剛、劉錦睿、李淑娟、袁婷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高建軍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本案中各被告人在各自共同故意犯罪范圍內實施的犯罪行為與本案中查獲的相關系列假冒酒這一犯罪結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應對該犯罪結果承擔刑事責任。法院判決,被告人高建軍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六十萬元;以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對其余十四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拘役五個月至有期徒刑兩年,并處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不等的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高建軍、鄒燕、周軍、黃曉謙、李淑娟、袁婷在實施犯罪中,雖均以瀘州博聯酒類銷售有限公司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但在案證據證實該公司自成立以來,即以實施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前述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均應當認定為自然人犯罪,應對博聯公司的犯罪后果承擔刑事責任。本案中的其余多名涉案被告人為從事普通白酒生產、包裝設計、玻璃酒瓶的生產業(yè)主,在未取得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授權的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形成了裝潢設計、白酒灌裝、銷售物流的“一條龍”的制假售假模式,由于采取鏈條式生產、網絡化經營,其能量更大,破壞力更強,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本案的依法審理,有力的打擊和震懾了制售假酒犯罪活動,保護了我市名牌酒類企業(yè)知識產權和消費者健康安全,凈化了酒類市場。
來源: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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