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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柚子
原標題:索賠120萬!雅詩蘭黛起訴網易考拉:要求停止侵害商標權(附:裁定書全文)
根據天眼查信息顯示,3月15日,雅詩蘭黛起訴網易考拉裁定書公布,雅詩蘭黛要求其停止銷售并銷毀侵權產品M.A.C,披露其來源并賠償120萬元。除此之外,包括網易考拉在內的被告要立即銷毀侵權產品,要連續(xù)三十日在媒體公開刊登道歉聲明。
中國裁判文書網3月15日公開了雅詩蘭黛與網易考拉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的民事裁定書。裁定書顯示,2018年7月,雅詩蘭黛(上海)商貿有限公司起訴網易考拉及網易公司主體公司,要求網易立即停止實施侵害“M·A·C”商標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銷售侵犯涉案商標的產品,披露侵權產品的供應鏈或來源。并要求被告立即銷毀侵權產品;賠償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100萬元,以及原告為調查和制止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合理費用20萬元。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據以確定管轄的地點位于重慶市渝北區(qū),且屬于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故本案不宜由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繼續(xù)審理。經研究,決定對本案予以提審。
對此,網易考拉暫無官方回應。
案件始末:真假小棕瓶
這場恩怨始于去年年初。
2018年2月,中消協(xié)通報了2017年“雙11”網絡購物調查體驗情況,那次活動中,中消協(xié)一共購買了93個“海淘”商品,涉及37個品牌,結果有顯示,網易考拉自營所售的雅詩蘭黛“小棕瓶”為假貨。
不過很快,網易考拉就回應稱自己的商品沒有問題,“采購來源鏈路清晰可靠,為海外正常在售的正品商品”,并霸氣地質疑中消協(xié)所使用的鑒定機構并不具備該商品的鑒定資質。
中消協(xié)采用的是雅詩蘭黛上海公司,即雅詩蘭黛在中國的總代理出具的鑒定報告。但網易考拉在回應中指出,自己所售賣的是海外版本的雅詩蘭黛“小棕瓶”。
為了洗刷自己的“冤屈”,網易考拉直接把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放到了被告席上。
去年年中,爭執(zhí)不下的幾方鬧上了法庭:杭州優(yōu)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及網易環(huán)球購有限公司將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雅詩蘭黛(上海)商貿有限公司、雅詩蘭黛公司、北京盛拓優(yōu)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刪除涉案報道、刊登道歉聲明、賠償損失2100萬元。
海淀法院網截圖
就這樣,網易考拉起訴雅詩蘭黛的事情還沒有結果,雅詩蘭黛又反過來把網易考拉給告了。
附:民事裁定書全文:
雅詩蘭黛(上海)商貿有限公司與杭州優(yōu)買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優(yōu)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書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渝01民轄3號
原告:雅詩蘭黛(上海)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qū)金都路3688號301、302、306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717860307J。
法定代表人:TraceyT.Travis,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野,重慶西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杭州優(yōu)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白楊街道17號大街161號6幢,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00321665804H。
法定代表人:張蕾
被告:杭州優(yōu)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qū)長河街道網商路599號4幢808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01MA27WPYJ18。
法定代表人:張蕾
被告:網易(杭州)網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qū)長河街道網商路599號4幢7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000788831167A。
法定代表人:丁磊
原告雅詩蘭黛(上海)商貿有限公司與被告杭州優(yōu)買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優(yōu)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網易(杭州)網絡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雅詩蘭黛(上海)商貿有限公司起訴請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實施侵害原告第834258號“M·A·C”商標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銷售侵犯涉案商標的產品,披露侵權產品的供應鏈或來源;2.三被告立即銷毀侵權產品;3.三被告連續(xù)三十日在人民網、鳳凰網、騰訊網、新浪網、財經網等網站刊登道歉聲明,以消除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給原告造成的不利影響;4.三被告連帶賠償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100萬元,以及原告為調查和制止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合理費用20萬元。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在審理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批復同意設立重慶兩江新區(qū)人民法院、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qū)人民法院,并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轄區(qū)基層法院知識產權案件的管轄作出調整。據此,該院不宜繼續(xù)審理本案。故請示本院指定管轄。
本院認為:在本院審查本案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批復同意設立重慶兩江新區(qū)人民法院、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qū)人民法院,并對本院轄區(qū)基層法院知識產權案件的管轄作出調整。本案據以確定管轄的地點位于重慶市渝北區(qū),且屬于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故本案不宜由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繼續(xù)審理。經本院研究,決定對本案予以提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 判 長 余 華
審 判 員 陳勁松
審 判 員 周盛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陳 彥
書 記 員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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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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