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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開庭信息| “江小白”狀告“云小白”,兄弟鬩墻為哪般?
“我是江小白,生活很簡單”、
“殊途同歸的青春,是最好的時光”、
“走一些彎路也好過原地踏步”
……
年輕時尚的“酒友”們或許對上面這些語錄并不陌生,重慶江小白酒業(yè)有限公司(簡稱江小白公司)主打的“江小白”系列白酒以其獨特的產(chǎn)品包裝、卡通形象和經(jīng)典語錄給許多消費者留下深刻印象。可是,如果您在飯店看到一款和“江小白”酒裝潢極其相近的“云小白”酒,會覺得他們是“兄弟”產(chǎn)品嗎?
近日,北京知產(chǎn)法院就開庭審理了一起江小白公司為原告起訴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山東云小白酒業(yè)有限公司(簡稱云小白公司)的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糾紛。
訴爭商標“云小白”
本案“云小白”商標(簡稱訴爭商標)于2014年12月申請注冊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3類開胃酒等商品上,于2016年2月獲準注冊并于2017年10月轉(zhuǎn)讓至本案第三人云小白公司。
2016年9月,江小白公司以惡意抄襲、模仿其“江小白”系列品牌創(chuàng)意為由,針對訴爭商標向被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評委經(jīng)審理后認為江小白公司的無效理由不成立,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江小白公司不服該裁定,向北京知產(chǎn)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圍繞訴爭商標是否與引證商標構(gòu)成近似商標、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訴爭商標的注冊是否屬于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等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地辯論。
原告江小白公司的主要訴訟理由為:
一、訴爭商標“云小白”與引證商標“江小白”在構(gòu)成要素、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且與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易導致混淆誤認,構(gòu)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訴爭商標與原告“江小白及圖”商標亦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
三、訴爭商標的注冊存在模仿原告的主觀惡意,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四、訴爭商標本身具有欺騙性,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和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
綜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商評委辯稱:
被訴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其堅持被訴裁定的意見,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人云小白公司當庭陳述意見稱:
一、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整體可以區(qū)分,二者不構(gòu)成近似商標。
二、“云小白”商標是我公司自主研發(fā)的重要商標,主要應用于白酒,為廣大消費者所喜愛。經(jīng)過我公司大力推廣并長期使用,在指定產(chǎn)品上已經(jīng)具有較高知名度,并使相關公眾將其與我公司建立了直接的聯(lián)系。
三、在第33類“酒”商品上已有諸多“某小白”商標被核準注冊。綜上,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來源:知產(chǎn)北京
作者:逯遙 審四庭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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