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法務通訊總第72期(2018年6月)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法 務 通 訊
(2018)第2期
(總第72期) 2018年6月
2017年商標評審案件行政訴訟總體情況分析
商標評審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為更好把握商標行政訴訟司法動態(tài),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標準,我們在統(tǒng)計2017年行政訴訟敗訴案件信息的基礎上,結合我委工作實際,就該年度訴訟整體情況及敗訴主要原因進行了歸納匯總,形成總體情況分析,供參閱。
一、2017年評審案件行政訴訟基本情況
2017年,商評委裁決各類商標評審案件總計16.89萬件,全年共收到法院一審應訴通知9310件,案件被訴量占我委年案件裁決總量的5.5%;收到二審應訴通知2228件;進入再審程序的評審案件計249件。
2017年,商評委共收到法院一審判決6330份,其中,判決我委敗訴案件1594件,占比25.2%;收到二審判決2614份,其中撤銷我委裁決977件,占比37.4%;收到再審判決及裁定165件,其中,撤銷我委裁決54件,占比32.7%。
二、2017年評審案件行政訴訟總體特點
對照近三年來商標評審案件行政訴訟基礎數(shù)據(jù),總結2017年行政訴訟的主要特點如下:
(一)評審案件被訴率逐漸趨于穩(wěn)定
以下為2015-2017年評審案件被訴情況列表(見表1):
從中不難看出,2015年評審案件被訴率高達7%;2016年、2017年被訴率則維持在5%左右。這主要是受2014年《商標法》修訂施行以及評審計算機系統(tǒng)升級改造的影響,2015年被訴率一度升高。此后隨著新《商標法》穩(wěn)步實施,法律適用分歧逐漸較少以及各項配套改革措施落地,評審案件被訴率沖高回落并基本趨于穩(wěn)定。
評審案件被訴率保持在5%左右,表明近95%的商標評審裁決未進入司法程序而直接生效,這也意味著絕大多數(shù)商標授權確權糾紛以商評委裁決的方式解決??梢哉f,商評委在商標授權確權糾紛解決中發(fā)揮了重要的定紛止爭作用。
同時,我們也注意到,2017年被訴率較之去年出現(xiàn)小幅增長,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評審實踐對被訴率的影響。此外,考慮到應訴通知的滯后性,在2017年評審裁決總量大幅增長的情況下,2018年應訴量存在明顯增長預期。
(二)評審案件敗訴率呈現(xiàn)出增長趨勢
以下為近三年來一審、二審人民法院判決我委敗訴的情況列表(見表2、表3):
從中可以看出,近年來一審、二審法院判決我委敗訴的比率均呈現(xiàn)出逐漸增長趨勢。通過對具體敗訴原因的分析,我們發(fā)現(xiàn)敗訴率的增長并非由于商評委與法院雙方在法律適用上的分歧加大,訴訟中發(fā)生的情勢變更、采信新證據(jù)等事由是導致今年敗訴率升高的重要原因。以下我們將就2017年影響一、二審案件敗訴的具體原因進行分析。
三、2017年敗訴主要原因分析
以下分別為2017年評審案件行政訴訟一審、二審主要敗訴原因占比圖(見圖1、圖2)及其與2016年相應情況對照表(見表4)。
需要說明的是,因采信新證據(jù)而敗訴的情況存在于商標近似、商品類似、商標顯著性、商標使用的認定等多種敗訴情形之中,故因采信新證據(jù)而敗訴的案件數(shù)據(jù)為在各敗訴原因(除情勢變更和共存協(xié)議以外)分類基礎之上的重復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目的在于更好地統(tǒng)計因采信新證據(jù)而敗訴的案件情況。此外,除列明的敗訴原因外,其他原因還包括因超范圍審理、漏審、期限、主體資格、法律適用、一事不再理等程序性事由以及其他具體實體性法律條款適用等問題敗訴的情形,因各項所占比例較小,故在此僅列明合計數(shù)據(jù)。
(一)因情勢變更敗訴的原因占比顯著且增長明顯
如圖1、圖2及表4所示,2017年因情勢變更敗訴的案件在一審、二審敗訴案件中均占有很大比例,且較之2016年均出現(xiàn)明顯增長。尤其是一審因情勢變更敗訴占比更是由2016年的8%增長到2017的28.4%,增長三倍有余,成為導致一審敗訴率升高的主要原因。
統(tǒng)計顯示,情勢變更主要發(fā)生在商標駁回復審案件的行政訴訟中。具體情況為,在行政訴訟程序中引證商標權利狀態(tài)確定失效,人民法院根據(jù)新產生的事實認定申請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消除,可以獲得注冊,從而撤銷我委決定。因為情勢變更事由并非產生于商標評審程序中,故而該類敗訴判決實際上系基于不同的事實作出,并不代表法院與商評委就法律適用問題的分歧。
在駁回復審案件審理中原則上不等待引證商標權利狀態(tài)最終確定是由當前商標評審工作實際決定的?!渡虡朔ā穼υu審案件審理期限做了要求,但近年來商標評審案件受理量連年增長,其中又以駁回復審案件為主,評審案件審理效率面臨極大壓力。如果一概等待駁回復審案件中引證商標權利狀態(tài)最終確定,將給審查工作的管理帶來巨大困難。據(jù)統(tǒng)計,一些審查員名下的中止案件最多時達到六、七百件,管理難度巨大。由于案卷存儲增多,造成工作環(huán)境惡化,案卷損毀時有發(fā)生;并且中止案件數(shù)量加大,有時不能及時恢復審理,造成超期審理。因此,我委在此嚴峻形勢下決定,商標駁回復審案件除以下幾種情況外原則上不暫緩審理:(一)在申請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引證商標已經處于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程序或者無效宣告程序的;(二)引證商標處于異議程序的;(三)引證商標處于變更、續(xù)展、轉讓程序的。采用這個原則也有利于督促申請人在申請前進行認真的檢索查詢,提高注冊效率。
我們觀察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發(fā)現(xiàn)二審敗訴中因情勢變更敗訴的案件亦占有22%的比例,表明一審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亦以效率優(yōu)先,對相關案件在審理時不做中止處理。應當說,實踐中的做法符合訴訟經濟的要求。如果引證商標權利狀態(tài)最終確定,后續(xù)司法程序應當適用情勢變更規(guī)則予以救濟。
(二)采信新證據(jù)占比較大且出現(xiàn)增長
根據(jù)以上圖表數(shù)據(jù),2017年因采信訴訟中提交的新證據(jù)而敗訴的案件在一、二審敗訴案件中均占有較大比重(13.6%、12.6%),且與去年相比均出現(xiàn)了不同程度的增長。尤其是二審因采信新證據(jù)敗訴的案件由2016年的7.6%增長到2017年的12.6%,增長近一倍,是影響二審敗訴率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基于保護相對人利益,實質性解決商標權糾紛的目的,人民法院采信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新證據(jù),很大程度上實現(xiàn)了個案公正。但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新證據(jù)并非系在行政程序中不能發(fā)現(xiàn)或者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交的證據(jù),訴訟中對當事人提交的此類證據(jù)不做限制予以接納,勢必給商標確權授權程序帶來沖擊。其中,最主要的是導致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中消極舉證或者待至訴訟程序中突擊舉證。由此不僅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審級利益,同時也降低了商標行政確權效率,導致大量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浪費司法資源,最終使得商標糾紛解決成本不合理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在追求個案公正的同時,也應當兼顧程序正義,對訴訟中新證據(jù)的提交作出適當限制或者對當事人突擊舉證行為作出懲戒。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逾期證據(jù)的采納作出了條件限制和相應的懲戒措施。根據(jù)該解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提交證據(jù)的,應當說明理由,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交或者對方當事人對此未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納;對其他逾期證據(jù)人民法院決定采納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當事人予以訓誡或者罰款。另一方當事人據(jù)此要求的合理費用賠償請求亦應受支持。上述司法解釋關于逾期證據(jù)的做法值得在商標行政訴訟中借鑒。法院采信逾期證據(jù)的同時,應當在判決中對當事人的在行政程序中的消極舉證行為作出訓誡甚至罰款,并由其承擔相應訴訟費用,以引導當事人積極參與行政程序,充分實現(xiàn)各程序在商標糾紛解決中的價值。
(三)商標共存協(xié)議對商標近似性判斷的影響
盡管商標法并未規(guī)定商標共存協(xié)議在商標近似性判斷中的效力,但經實踐積累,商評委與法院已普遍接受商標共存協(xié)議可以作為商標近似性判斷的考量因素。然而,商標共存協(xié)議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影響商標近似性判斷仍存爭議。
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NEXUS”商標駁回復審再審案中接受谷歌公司提交的其與引證商標注冊人簽訂的商標共存協(xié)議,并據(jù)以判決使用在手持式計算機、便攜式計算機商品上的“NEXUS”商標與使用在自行車用計算機商品上的“NEXUS”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 。受該案影響,2017年司法實踐中對共存協(xié)議的接受程度明顯提高。經統(tǒng)計,2017年因接受商標共存協(xié)議而判定商標不近似的敗訴案件共計91起,較去年有所增加。與往年相同,相關案件中涉及的共存協(xié)議基本都是在行政訴訟程序中達成并提交,故行政訴訟中進行近似性審查判斷的基礎與行政程序中的審查判斷基礎已經發(fā)生顯著變化,因此,因共存協(xié)議敗訴的案件亦可歸結為情勢變更情形。
以下為2017年法院接受共存協(xié)議的部分案件(見表5):
關于共存協(xié)議問題,我們仍然堅持在2016年行政訴訟情況匯總分析中的觀點:商標共存協(xié)議可以減輕商標之間的混淆可能性,但并不能當然取代混淆可能性審查,成為在后商標獲準注冊的充分理由。
嚴格來講,商標權雖為私權,但在先商標權人并無權作出同意他人商標注冊的意思表示。其基于自身利益考慮,可以對他人商標注冊作出放棄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但該意思表示并不當然產生在后商標的注冊不會造成商標法意義上的混淆的結果。商標注冊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應當由法律授權的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后決定。在商標授權確權程序中,當事人提交商標共存協(xié)議的目的在于說服審查部門相信在共存協(xié)議約定的條件基礎之上雙方商標的共存使用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審查機關綜合考慮包括共存協(xié)議在內的可以影響混淆可能性的各項因素后作出判斷。
而當商標的基本構成要素:商標標志和商品相同或基本相同時,在先商標權人僅以共存同意書的形式表達放棄權利主張的意思表示,應不足以排除商標法意義上的混淆。正如二審法院在改判第16181926號“MIDO”商標案時所述“訴爭商標標志與引證商標標志高度近似,即使考慮引證商標所有人出具同意書的情況,兩商標共同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相關消費者亦會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因此,在商標標志高度近似,商品或者服務相同或者類似的情況下,不能僅以在先權利人的同意而核準在后商標注冊。
以上由于情勢變更、采信新證據(jù)以及采信共存協(xié)議敗訴的案件在一審敗訴案件中合計占比46.1%,接近一審敗訴案件的一半。在二審敗訴案件中合計占比37.3%,亦占有相當比重。上述三種敗訴原因皆是由于行政訴訟中案件基礎事實發(fā)生變化導致,并不直接體現(xiàn)為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在法律適用上的分歧。對于具體法律適用問題,我們將在本篇之后繼續(xù)進行專項分析并陸續(xù)發(fā)布。
來源:商評委網站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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