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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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微信”商標被無效,游聯(lián)公司訴至法院
近日,北京知產(chǎn)法院受理了北京游聯(lián)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游聯(lián)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簡稱騰訊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行政糾紛一案。該案主要涉及“微信”商標,此前,北京知產(chǎn)法院已審理了多起涉及“微信”商標的行政案件。
(訴爭商標)
該案訴爭商標系第9452607號“微信”商標,由蛙撲(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1日申請注冊,于2012年5月28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1類的“圖書出版、在線電子書籍和雜志的出版、提供在線電子出版物(非下載的)、(在計算機網(wǎng)絡上)提供在線游戲”等服務上,后經(jīng)核準轉讓予游聯(lián)公司。
法定期限內,騰訊公司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jīng)審理作出商評字[2018]第15030號無效宣告請求裁定(簡稱被訴裁定),認定:訴爭商標獲準注冊時,騰訊公司及其“微信”軟件在國內已具備相當高的知名度,進而使得相關公眾將“微信”商標和騰訊公司建立起一一對應的聯(lián)系。
同時,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線電子出版物(非下載的)、(在計算機網(wǎng)絡上)提供在線游戲”等服務與騰訊公司的“微信”商標實際使用的手機軟件具有關聯(lián),因此,相關公眾更容易將訴爭商標與騰訊公司及“微信”軟件相聯(lián)系,而游聯(lián)公司所提交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通過大量宣傳使用能夠相關公眾將注冊在41位服務上的訴爭商標直接與游聯(lián)公司建立聯(lián)系。
至此,訴爭商標喪失了區(qū)別服務來源的作用,違反了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據(jù)此,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游聯(lián)公司不服被訴裁定,訴至北京知產(chǎn)法院稱:
一、訴爭商標本身與訴爭商標指定使用服務項目不存在內在的關聯(lián)性,并非其指定使用服務項目的特征,訴爭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務項目上,可以起到識別和區(qū)分服務來源的作用。
二、被告在2018年1月份基于訴爭商標同名的“微信”商標作出的其它無效宣告裁定中均認定“微信”商標不屬于缺乏顯著特征標志的情形,能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作用。
被告在相同時間、基于相同無效宣告請求人、相同爭議商標名稱、基本相同的事實,作出截然相反的認定,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禁止反言原則,違反期待利益原則。
綜上所述,被訴裁定對案件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裁定。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來源:知產(chǎn)北京
作者:逯遙 審判四庭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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