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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知新鮮事】《汽車人總動員》和《賽車總動員》之爭塵埃落定 上海知產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2017年12月21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上訴人藍火焰公司、基點公司與被上訴人迪士尼公司、皮克斯以及原審被告聚力公司侵犯著作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7月,國產動畫電影《汽車人總動員》在國內上映。然而,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卻發(fā)現,這部電影從名稱、動畫形象到宣傳海報,都涉嫌抄襲了《賽車總動員》系列電影。之后,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將該片的出品方藍火焰公司、發(fā)行方基點公司及在網站上傳播了該片的聚力公司訴至法院。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汽車人總動員》電影及海報中的“K1”、“K2”動畫形象與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在《賽車總動員》及《賽車總動員2》中創(chuàng)作的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閃電麥坤”、“法蘭斯高”動畫形象實質性相似,構成著作權侵權?!顿愜嚳倓訂T》電影名稱經過權利人的大量使用、宣傳,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汽車人總動員》的電影海報將“人”字用“輪胎”圖形遮擋,在視覺效果上變成了《汽車總動員》,與《賽車總動員》僅一字之差,容易使公眾產生誤認,故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法院判決三被告停止侵權;藍火焰公司賠償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經濟損失100萬元,基點公司對其中8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藍火焰公司與基點公司共同承擔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35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藍火焰公司與基點公司均向上海知產法院提起上訴,認為擬人化的表達方式有限,一審法院認定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閃電麥坤”、“法蘭斯高”動畫形象通過擬人化的眼部、嘴部以及特定色彩的組合構成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沒有將公有領域的元素排除,系認定錯誤?!癒1”、“K2”與“閃電麥坤”、“法蘭斯高”動畫形象的細節(jié)性元素不同,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因此也不構成著作權侵權。涉案電影名稱是《汽車人總動員》,藍火焰公司與基點公司也一直對外宣傳該電影是第一部賽車類國產電影,電影票上也明確寫明《汽車人總動員》的名稱,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即使構成侵權,一審法院將著作權侵權與不正當競爭重復疊加計算賠償數額,存在錯誤;適用法定賠償的判賠數額也明顯過高。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后認為,對于著作權侵權認定中的實質性相似的判斷,要考慮兩組動畫形象的相同點是否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雖然將汽車進行擬人化設計屬于思想范疇,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擬人化的具體表達方式則屬于表達范疇,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在比對了“K1”、“K2”與“閃電麥坤”、“法蘭斯高”動畫形象的相同點與不同點后認為,“K1”、“K2”動畫形象在具體表達方式的選擇上均與“閃電麥坤”、“法蘭斯高”動畫形象基本相同,其表達相似程度已經達到了以普通觀察者的標準來看,不會認為兩組動畫形象中前者是在脫離后者的基礎上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的,故構成實質性相似。藍火焰公司、基點公司、聚力公司侵犯了迪士尼公司、皮克斯“閃電麥坤”、“法蘭斯高”美術作品的著作權。
此外,《賽車總動員》作為迪士尼公司、皮克斯的系列電影名稱,具有一定的顯著性和較高的知名度,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電影海報、媒體報道對于公眾決定是否觀看某部電影有重要影響,“輪胎”圖形遮擋“人”字的涉案海報不僅在影院被張貼,還在網絡等媒體宣傳中被使用,在觀眾拿到電影票之前,可能產生的混淆及混淆結果已經發(fā)生,電影票上的名稱不影響對于混淆的認定。藍火焰公司及基點公司在涉案海報的制作及使用上存在混淆的故意,也實際產生了混淆的結果,其行為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關于賠償數額,上海知產法院認為,本案著作權侵權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本身各自獨立,侵權結果也不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侵權結果沒有被著作權侵權的侵權結果所吸收,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考慮因素較為全面,并無不當。
綜上,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上海知產法院
作者:陳穎穎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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