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欲出售“盤古”商標2000萬未果?告“盤古七星酒店”侵權
▲盤古七星酒店
近日,朝陽法院一審判決盤古氏國際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盤古氏公司)經營的北京盤古七星酒店大樓頂部、戶外廣告及宣傳冊中突出使用“盤古”字樣,侵犯了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專用權。
▲盤古七星公司突出使用“盤古”
▲盤古商標(蘭先生持有)
“盤古”商標屬于蘭先生持有,在2006年2月核準注冊在第43類包括飯店、酒吧、咖啡館等類別。2014年,蘭先生發(fā)現(xiàn)發(fā)現(xiàn)盤古氏公司在其經營的北京盤古七星酒店大堂、客房、餐廳、會客廳、酒吧名稱及酒店宣傳彩頁、禮品中大量使用“盤古”二字。侵害了蘭先生的商標專用權,要求盤古氏公司停止侵權。
▲盤古七星商標(盤古七星公司持有)
盤古七星酒店,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坐落于北京城的中軸線上,毗鄰奧林匹克公園,與奧運場館鳥巢、水立方僅一步之遙。盤古七星酒店,力邀世界頂尖酒店管理精英,專為各國元首、世界名流、商界首腦、全球政要等尊貴人士提供超白金七星級酒店服務。
而盤古氏公司注冊在2009年12月申請注冊“盤古七星”商標,只核定在43類中的日間托兒所中。
盤古氏公司認為,公司及盤古七星酒店在酒店餐飲服務項目及行業(yè)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消費者在了解和知悉盤古七星酒店并進行消費時,不會造成混淆或者誤認。
▲盤古七星商標第35類中
此外,盤古七星酒店使用的商標與蘭先生的商標有明顯差別,不會構成混淆。且基于酒店位于奧體附近的特殊地理位置,不會與蘭先生的注冊商標產生任何關聯(lián)。蘭先生并未受到任何損失但卻多次提起訴訟,且未能提供使用證據,其出價2000萬意圖出售“盤古”商標,具有主觀惡意。故不同意蘭先生的訴訟請求。
▲網絡圖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盤古氏公司的酒店相關服務與蘭先生注冊商標核定的服務種類相同,屬于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該行為未征得蘭先生許可,亦未支付相關許可費,侵害了蘭先生盤古文字商標的專用權。
法院同時指出,是否存在主觀惡意,并非判定商標侵權的先決條件。無論蘭先生是否是惡意注冊,盤古氏公司商標已經侵權了。此侵權的事實已經成立,朝陽法院一審判令盤古氏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酒店大樓頂部、戶外廣告及宣傳冊中突出使用“盤古”字樣的商標侵權行為。
來源:商標大數據
編輯:IPRdaily.cn 趙珍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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