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華美牙科商標糾紛一案塵埃落定 實控人榮長根返還410萬商標使用費
根據成都華美牙科連鎖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華美牙科;證券代碼:833269)2017年1月18日、2月14日、2月21日公告顯示,何威與華美牙科及公司實控人榮長根關于“華美”注冊商標糾紛一案達成民事調解,榮長根返還何威商標使用費等總計人民幣410萬元,款于法院完成對華美牙科公司被保全賬戶解封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履行完畢,如榮長根未按期履行,應加付10萬元,且原告有權一并申請執(zhí)行。
2014年3月28日,金華華美美容醫(yī)院股份有限公司與都江堰華美牙科門診部(系榮長根個人獨資企業(yè))簽訂《商標獨家使用許可合同》,都江堰華美牙科門診部獨家許可金華華美美容醫(yī)院股份有限公司在“醫(yī)院、整形外科”服務類別中使用“華美”注冊商標及所取得的“華美”近似商標,牙科門診部、牙科醫(yī)院、牙科診所除外;許可使用費為400萬元人民幣和300萬股金華華美醫(yī)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何威向榮長根支付了400萬元商標許可使用費,并于2014年12月25日與成都星華美投資有限公司(系華美牙科前身)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
2015年11月,上述“華美”注冊商標從都江堰華美牙科門診部無償轉讓至華美牙科,華美牙科成為該注冊商標所有權人。
2016年1月17日,華美牙科與金華華美美容醫(yī)院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商標獨家使用許可合同》,華美牙科許可金華華美美容醫(yī)院股份有限公司在“醫(yī)院、整形外科”服務類別中使用“華美”注冊商標及所取得的“華美”近似商標,牙科門診部、牙科醫(yī)院、牙科診所除外;何威同意以其在金華華美美容醫(yī)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300萬股股份作為許可使用費的支付對價。同時華美牙科與原告何威簽訂了《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
由于何威一直未履行股權轉讓義務,經雙方協(xié)商,華美牙科于2016年10月21日與金華華美美容醫(yī)院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終止協(xié)議》。
《終止協(xié)議》約定以上簽訂的所有協(xié)議在本《終止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即予以終止(《終止協(xié)議》于各方簽署之日起生效),并約定以上簽訂合同中所有的權利義務一并終止,金華華美美容醫(yī)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華美” 注冊商標并更名;金華華美美容醫(yī)院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使用“華美”注冊商標并更名后書面通知被告,被告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原告退還商標使用費400萬元,否則被告將承擔50萬元違約金及原告由此產生的追索債權的費用。
何威稱其已停止使用商標并完成金華華美美容醫(yī)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變更,并已通過書面方式函告被告。
華美牙科表示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僅且收到金華芘麗芙美容醫(yī)院股份有限公司(原金華華美美容醫(yī)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其已更名的《告知函》、工商登記情況以及營業(yè)執(zhí)照,并未就停止使用“華美”注冊商標行為出具相關證明,其后公司遂進行現(xiàn)場調查,調查結果顯示何威仍未完全停止使用“華美”注冊商標。
何威要求華美牙科或榮長根退還400萬元商標使用費,華美牙科認為何威僅完成更名行為,未達到《終止協(xié)議》所約定的退款條件,從而引起糾紛。
2016年12月16日何威向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華美牙科于2017年1月16日收到法院下發(fā)的《應訴通知書》、《傳票》和《民事起訴狀》。
2017年1月6日,華美牙科收到法院下發(fā)的《民事裁定書》,何威于2016年12月21日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凍結華美牙科以及榮長根銀行存款450萬元或查封相應價值的財產,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凍結華美牙科以及榮長根銀行存款450 萬元或查封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的裁定,裁定送達之后立即執(zhí)行,華美牙科基本戶以及建行一般戶于2016年12月29日被凍結。
2017年2月17日,法院作出民事調解如下,榮長根返還何威商標使用費等總計人民幣410萬元,款于法院完成對華美牙科公司被保全賬戶解封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履行完畢,如榮長根未按期履行,應加付10萬元,且原告有權一并申請執(zhí)行。
來源:和訊股票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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