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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手機上使用的商標證據可以使用在電池、充電器和電池充電器么?

商標
阿耐9年前
在手機上使用的商標證據可以使用在電池、充電器和電池充電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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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手機上使用的商標證據可以使用在電池、充電器和電池充電器么?

來源:IPRdaily.cn

作者:林琳   精英知識產權集團

原標題:【精英點評】起訴商評委一審勝訴 MAXON商標獲維持有效



一、基本案情


廣東美晨通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晨通訊”)成立于2007年,現有員工3500人,總投資將近四億元,是一家專注高端智能手機生產的高科技企業(yè),產品暢銷全球三十多個國家和地區(qū)?!癕AXON”商標是美晨通訊名下的商標之一,核準注冊在第9類的“移動電話,無繩電話,電池,充電器,對講機,手提電話,答話機,網絡通訊設備,電話機,電池充電器”等商品上,注冊號:3476490。


商標局于2011年1月2日受理了晟博邇公司針對“MAXON”商標以連續(xù)三年未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注冊商標。2014年11月5日,商標局經審查認為,美晨通訊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有效,晟博邇公司申請撤銷理由不能成立。晟博邇公司不服商標局作出的決定,于2014年12月11日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仍請求撤銷“MAXON”商標。2015年10月27日,商評委作出決定:“MAXON”商標在電話機等商品上予以維持,在電池、充電器、電池充電器商品上予以撤銷。至此,“MAXON”商標在商標評審階段從第一次的被維持到第二次的部分商品被撤銷,案件結果反轉。


美晨通訊不服商評委作出的撤銷復審決定,委托君逸律所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之前向商標局、商評委提交證據是由美晨通訊自己辦理的,君逸律所作為在行政訴訟階段才全新介入的專業(yè)團隊,對每個階段的證據都進行了全面的研究和分析,從專業(yè)的角度指導美晨通訊收集新證據材料,向知識產權法院提交。


經過庭審審理,2016年10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美晨通訊所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MAXON”商標在指定期限內在電池、充電器、電池充電器商品上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冊應予維持,撤銷了被告商評委所作出的撤銷復審決定,一審勝訴。


二、代理律師點評


美晨通訊所提交的證據完全能證明“MAXON”商標在手機上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本案的爭議焦點是“MAXON”商標在手機上的使用能否看作是在電池、充電器、電池充電器上的使用。


首先,考慮到現行的交易習慣和商業(yè)慣例,手機、電池以及充電器常作為同一品牌的配套產品一起銷售,電池、充電器作為手機的配套產品其價格已經涵蓋在手機的價格之內,銷售合同和發(fā)票上也不會在手機之外另外顯示電池和充電器的價格因此銷售合同和發(fā)票雖然僅指明所銷售的產品為手機,但是電池和充電器作為手機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必然隨手機一起銷售,因此“MAXON”商標手機的銷售證據可以證明“MAXON”商標在電池、充電器、電池充電器商品上的使用情況。


其次,手機和電池、充電器、電池充電器雖然分屬《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基于尼斯分類第十版2014文本)中的不同群組,但是隨著手機的普及,電池、充電器、電池充電器作為手機的重要配件常與手機一起銷售,二者在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趨同,且消費者常追求與手機品牌一致的所謂“原裝電池”、“原裝充電器”,因此手機和電池、充電器、電池充電器已經可以看作是類似商品,從這一角度來看,“MAXON”商標在手機上的使用亦可以看作是在電池、充電器、電池充電器上的使用。

 

代理律師結合案件的特殊性,從市場和商品的實際、消費者的實際認知等角度為切入點,用證據和事實說理成功讓案件結果再次反轉,“MAXON”商標獲法院一審改判,認定應維持有效。



附:案件判決書


在手機上使用的商標證據可以使用在電池、充電器和電池充電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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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IPRdaily.cn

作者: 林琳   精英知識產權集團

編輯:IPRdaily.cn  珍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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