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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在閱讀作品的時候,注意到的往往是一部作品的作者,但是同作品有關的還有一個法律意義上的詞語——著作權人,作者和著作權人是否指向同一呢?許多人在這個問題上認識是模糊的,有必要對此問題進行解讀。
在很多情況下,作者和著作權人是同一實體,在這種情況下,不易產(chǎn)生侵權問題。但在一些案件中,有些情況是因二者不為同一實體而產(chǎn)生了法律糾紛。
作者,主要是說明一種事實狀態(tài),指的是創(chuàng)造作品的人。著作權人,主要是指一種權利歸屬,指的是該作品的著作權由誰享有。作者未必是著作權人,著作權人未必是作者——雖然大部分情況兩者是重合的。
主要由這么幾種情況可能出現(xiàn)“作者”與“著作權人”所指向的對象不同一:
1、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chuàng)作,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實際圖、產(chǎn)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這樣的職務作品,作者只有署名權,其他著作權歸單位;
2、合同約定權利屬于他人的,作者不是著作權人。比如委托創(chuàng)作合同、單位的勞動合同:出版社的編輯根據(jù)出版社交給的任務編寫的書,一般根據(jù)合同著作權屬于出版社;唱片公司的職員編寫的歌曲,一般根據(jù)約定著作權屬于單位;編劇創(chuàng)作的劇本,著作權的歸屬也主要由合同約定;
3、作者死亡的情況,著作權由繼承人享有并行使。
讀者熟悉的是作者,對著作權人的認識是陌生的。隨著知識產(chǎn)權意識的提升,人們逐漸認識到區(qū)分兩個詞語的重要性。為避免產(chǎn)生法律糾紛,當二者指向不為同一實體時,二者達成的協(xié)議就變得很重要。
作者:趙虎律師 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編輯;IPR 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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