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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D導讀】
1月28日下午,我國幾乎所有權威知識產權專家、學者齊聚北京,共同研討“稻香村”案的是與非。雙方關于“稻香村”商標的爭議折射出企業(yè)越來越重視商標建設的現(xiàn)實。但是,商標建設也應當尊重歷史與事實,遵守商標法與誠實信用原則。從設立及發(fā)展過程看,蘇州稻香村公司繼承并發(fā)展了老字號蘇州稻香村的歷史,自始至今在“糕點”等商品上擁有“稻香村”注冊商標專用權,無論其“扇形稻香村”防御商標是否有效,無論他人如何對商標進行“雕飾”后再注冊,都無法否認這一法定的權利。
“稻香村”是我國南味糕點、月餅的知名品牌,具有極高的知名度與美譽度。自公元1773年始,蘇州稻香村茶食店就在店招、字號、老包裝標簽上持續(xù)使用“稻香村”文字,并利用未注冊的“稻香村”文字商標進行商業(yè)經營。至清末民國時期,“稻香村”名氣已經越來越盛,并被民國農商部登記為字號。建國后,“稻香村”也一直被使用,持續(xù)經營至今已超過242年。
清末民國時期,蘇州稻香村企業(yè)的店員、技術人員分赴各地開設“稻香村”分號,包括北京前門外觀音寺附近的稻香村食品店、保定西大街的稻香村食品店。其時,國酒“茅臺”也依靠“稻香村”在全國的分號作為銷售點,進一步提高了知名度。
軍閥混戰(zhàn)期間,北京前門外觀音寺稻香村食品店倒閉不復存在。保定西大街稻香村食品店歇業(yè),資產被托管,解放后恢復經營,其西大街老店始終使用“稻香村”牌匾,并被認定為“文物保護單位”。1982年4月2日和1988年5月24日,保定稻香村分別在“餅干”、“糕點、果子面包”商品申請注冊第184905號和第352997號“稻香村”商標。是我國最早一批食品商標。
1984年1月22日,北京稻香村南味食品店在北新橋街道登記成立,后改制成立北京稻香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稻香村公司”),宣傳。1996年,北京稻香村公司在“粽子”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稻香村”商標,但在糕點上一直未能注冊“稻香村”商標,其使用行為明顯違反商標法的規(guī)定。同年北京稻香村公司在“糕點”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三禾”商標,強調其“糕點”注冊商標為“三禾”。
為了避免在糕點上使用“稻香村”標識被指控侵權,2003年,北京稻香村公司與原“糕點”稻香村商標權人保定稻香村簽訂許可合同,被許可使用“稻香村”商標,作為對價,北京稻香村包銷保定稻香村若干產品。被許可后北京稻香村才屬于“稻香村”品牌的合法使用。
2004年3月24日,為了發(fā)展“稻香村”糕點老字號,引入現(xiàn)代企業(yè)法人和經營管理體制,蘇州稻香村、保定稻香村及北京新亞趣香食品有限公司在蘇州稻香村原址成立蘇州稻香村食品工業(yè)有限公司,老字號蘇州稻香村為控股股東,老字號門店、廠房、人員等全部并入該公司。
2004年11月14日,為了使字號及商標品牌起源地統(tǒng)一,保定稻香村將“稻香村”商標轉讓到蘇州稻香村公司。之前,保定稻香村就“稻香村”商標進一步合作曾主動找過北京稻香村,但被北京稻香村拒絕。
2005年,為了適應消費者審美觀、更好地展示“稻香村”品牌意蘊,按照現(xiàn)代商業(yè)經營慣例,蘇州稻香村公司結合原注冊商標、老門店牌匾及老包裝上的“稻香村”標識及清代流行的扇形圖,延伸設計扇形“稻香村”商標。2006年,蘇州稻香村公司在在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糕點、面包、餅干”等商品上向商標局提起注冊申請。
2008年1月18日,在北京稻香村公司與蘇州稻香村公司商談再次簽訂許可合同期間,北京稻香村公司在糕點、月餅上申請注冊“三禾+北京+稻香村”商標,被商標局駁回,理由是與蘇州稻香村公司在先注冊的“稻香村”商標構成近似商標。2008年1月22日,兩公司簽訂許可協(xié)議,蘇州稻香村公司許可北京稻香村公司在“糕點”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品牌,作為對價北京稻香村公司將許可商品銷售額的3%用于“稻香村”品牌宣傳。合同到期后,雙方未再續(xù)簽。
2009年,蘇州稻香村公司扇形稻香村商標被商標局審查通過并初步審定公告,公告期內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異議,商標局裁定異議不成立,北京稻香村公司不服向商評委申請異議復審,提出“扇形稻香村”商標與其在“粽子”等商品上注冊的“稻香村”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蘇州稻香村公司主張其“扇形稻香村”商標文字與其原“稻香村”注冊商標同為“稻香村”,呼叫、含義相同,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就是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注冊完全系對原注冊商標的延伸,沒有超出原注冊商標禁用權范圍。商評委裁定蘇州稻香村公司扇形稻香村商標不予注冊,并先后經過一審、二審、再審等司法程序。
2010年3月9日,北京稻香村公司又在包括“糕點”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北京+稻香村”商標,該商標相比已經被駁回的“三禾+北京+稻香村”少了“三禾”,但本次申請商標局并未以其與蘇州稻香村公司在先注冊的“稻香村”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駁回,而是給予了初審公告。從有關報道看,本次能夠被初審公告,是在北京市工商局的“多方協(xié)調下”取得的,并一直被維持。
雙方關于“稻香村”商標的爭議折射出企業(yè)越來越重視商標建設的現(xiàn)實。但是,商標建設也應當尊重歷史與事實,遵守商標法與誠實信用原則。從設立及發(fā)展過程看,蘇州稻香村公司繼承并發(fā)展了老字號蘇州稻香村的歷史,自始至今在“糕點”等商品上擁有“稻香村”注冊商標專用權,無論其“扇形稻香村”防御商標是否有效,無論他人如何對商標進行“雕飾”后再注冊,都無法否認這一法定的權利。為了維護自己的商標權益,凈化稻香村市場,保障商品質量聲譽,蘇州稻香村公司通過投訴、訴訟等,長期在全國積極進行維權,截至目前已經打了幾十個侵權訴訟,是真正有社會擔當?shù)臋嗬?。通過老字號蘇州稻香村的整合,蘇州稻香村公司許可北京、保定使用“稻香村”商標及長期維權,為蘇州、保定、北京三家公司提供了相對穩(wěn)定有利的市場環(huán)境,“稻香村”品牌進入快速發(fā)展期。北京稻香村公司主要在北京地區(qū)以專營店經營,產品也主要限于在本地區(qū)銷售,蘇州稻香村公司在全國投入巨資開設了多家現(xiàn)代化工廠,積極布局,全國銷售,使“稻香村”品牌為全國消費者所熟知,成為我國“糕點面包”最具知名度的民族品牌。2009年、2012年“稻香村”注冊商標在“糕點、餅干”等商品上被評為江蘇省著名商標,2013年12月更被評為“中國馳名商標”。
目前,雙方的糾紛可以歸結到北京稻香村公司的二個行為上:一為,許可使用期間,申請注冊“”商標,被駁回后再次申請注冊“”,許可到期后繼續(xù)在“糕點”等商品上強行使用“稻香村”商標;二為,對蘇州稻香村公司初審公告的“”商標申請異議。其行為徹底破壞了以“許可使用制度”建立起來的穩(wěn)定市場。
對前一個行為,與會專家認為,雖然北京稻香村在“粽子”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稻香村”商標,但這并不構成對申請注冊在“糕點”等商品上的扇形“稻香村”商標提起異議的正當理由。蘇州稻香村受讓的“稻香村”注冊商標注冊早于北京稻香村成立日及其商標申請日,蘇州稻香村在“糕點”等商品上擁有在先商標權。其變形商標是在商標同一性基礎上的重新設計。變形商標與原商標在音、義方面是相同的,形狀上的優(yōu)化并沒有達到使人視其為兩個商標的程度,何況變形商標申請注冊指定使用的“商品”與自身在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既然已經在相類似商品上授予了兩個商標專用權,也沒有理由以其中一個商標權否認另一個商標的同一性使用。專家們還指出,扇形商標注冊并非會導致破壞蘇州稻香村公司和北京稻香村公司不同的稻香村商標商品形成的市場秩序,也不會導致消費者對相關商品的混淆,其注冊具有合法性。原因在于,扇形商標注冊核定使用的范圍沒有超越蘇州稻香村公司較之于北京稻香村公司在先的注冊商標“”核定的商品范圍,是對該基礎注冊商標的自然延伸和延續(xù),更何況基礎注冊商標已經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可以享受跨類保護,其禁止權的范圍更大。由于北京稻香村公司并不享有蘇州稻香村公司上述基礎注冊商標核定的商品(糕點、月餅、面包等)的專有使用權,其不可能在這類商品上形成所謂市場秩序,并以此對抗蘇州稻香村公司在上述基礎注冊商標核定的商品范圍內申請注冊扇形商標。專家們還認為,形成所謂市場秩序,一定要以合法、正當為前提。由于北京稻香村公司過去只是基于許可關系在糕點、月餅、面包等商品上被允許使用稻香村商標,該許可關系形成的稻香村商譽不能由被許可人占有,而應由許可人即商標權人享有。何況該許可關系早已終止,其再次使用即構成商標侵權,因而北京稻香村公司在糕點、月餅、面包等商品上對蘇州稻香村公司使用扇形商標沒有主張合法權利的基礎。
此外,雖然蘇州稻香村公司在糕點等商品上申請注冊扇形稻香村商標未獲批準,但這并不意味著其不能繼續(xù)使用,因為其在比北京稻香村公司注冊更早的稻香村商標核定的原有商品范圍內使用已有多年,且從未發(fā)生市場混淆的情形。其繼續(xù)使用具有充分的正當性、合法性,也符合商業(yè)慣例,更有利于我國最早的食品老字號、最早的食品商標品牌得以順利發(fā)展。
對第二個行為,與會專家認為,整體上看,結合商標的顯著部分與主要構成部分是“稻香村”。再結合商標,“北京”字號非常小,且無法單獨發(fā)揮識別商品的作用,加入“北京”兩字并不會使其發(fā)揮區(qū)分商品來源的效果,也不會消除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反而印證了結合商標主體部分是申請人的“稻香村”,第三人北京稻香村公司為了追求區(qū)分效果而主觀添加無關痛癢的或者不產生區(qū)分商品來源效果的不同要素。而且,北京稻香村一直是被許可使用,利用許可使用形成的在北京地區(qū)的穩(wěn)定市場份額不應當作為商標具有顯著性或者市場秩序需要維持的理由,更不應當作為其可以獲得獨立的商標權益的理由。專家們還指出,與蘇州稻香村公司在自己基礎注冊商標核定的商品范圍內申請注冊扇形商標“”取得的效果不同,北京稻香村公司一旦在蘇州稻香村公司基礎注冊商標(馳名商標)核定的商品范圍內取得“” 商標注冊,將與蘇州稻香村公司生產銷售的糕點、月餅、面包等商品造成嚴重混淆,使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害,而且可能會助長這種“地名+稻香村”申請注冊之風的蔓延,嚴重擾亂業(yè)已形成的稻香村市場格局。專家們對此表示了嚴重關注。
專家們一致認為,針對蘇州稻香村申請注冊扇形商標“”和北京稻香村申請注冊“”商標,在商標授權確權中相關部門沒有尊重我國法律規(guī)定,采用了雙重標準,限縮了蘇州稻香村原注冊商標禁用權,任意擴張北京稻香村原注冊商標禁用權,甚至不惜擴張到未核準注冊的“糕點”等商品上,不僅損害了蘇州稻香村權益,也實際的損害了第30類其他“稻香村”商標權人及消費者的權益。
依此,雙方糾紛發(fā)展到目前狀態(tài)有違公平正義理念,也缺乏強有力的法理支持,尤其挑戰(zhàn)、動搖了我國商標注冊制度和保護制度,這與我國一直在強調的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是相悖的,司法判決的理由隱約閃現(xiàn)出結果回溯論證的影子。觀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地方優(yōu)勢發(fā)揮了主導作用。雖然北京地區(qū)的相關公眾可能對“稻香村”商標與商品生產者的對應關系存在認識誤區(qū),但是地方優(yōu)勢畢竟只能是地方優(yōu)勢,人情畢竟只能是人情,無法替代法理,也無法掩蓋法理?!暗鞠愦濉敝疇幦栽诔掷m(xù)發(fā)酵,其實質是法理與人情的博弈,其最終命運撲朔迷離,令人擔憂。
編輯:IPRdaily 黃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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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