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D導讀】
美國各個法院以及美國專利商標局目前正在積極地執(zhí)行最高法院近期針對軟件專利做出的裁決。由于他們對美國最高法院近期針對Alice公司訴CLS銀行裁決的一致解讀,目前軟件專利已成為眾矢之的。
美國對待軟件專利一度曾少有的慷慨。過去幾十年,美國法院和美國專利商標局幾乎將與軟件相關的任何發(fā)明都認為是具有專利適格性的對象。
然而在今年6月,美國最高法院就Alice一案作出裁決。該案所涉專利覆蓋的是為在線證券銷售提供的一種電子托管服務。這些專利并沒有主張一種精確和與眾不同的托管類型,而僅僅是數(shù)百年來眾所周知的托管的一般概念——只不過是使用普通計算機進行的在線托管。
最高法院一致同意判上述專利無效,認為抽象概念(如托管)不會僅因通過使用計算機實施而具有專利適格性。在法院的裁決中,Clarence Thomas法官寫道:“單純使用普通的計算機不能使不具有專利適格性的抽象概念變成具有專利適格性的發(fā)明?!?
裁決一經(jīng)公布,美國專利商標局便開始針對軟件相關發(fā)明的專利申請采取更加強硬的態(tài)度。美國專利商標局在過去的3個月中駁回了大量基于計算機實施抽象概念的專利申請。
Fenwick & West律所的合伙人Robert R. Sachs說:“美國專利商標局不僅執(zhí)行Alice一案的裁決,并且在竭盡所能地推行它。該局駁回了一切能夠駁回的專利申請。有些已經(jīng)通過的申請甚至都被駁回了,這在我的職業(yè)生涯中是聞所未聞的?!?
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行政訴訟部門——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也變得同樣強硬。該委員會根據(jù)2011年《美國發(fā)明法案》設立的一個程序對許多現(xiàn)有的影響金融服務的商業(yè)方法專利進行審查。Alice一案的裁決公布后,這些專利的日子都不好過。
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創(chuàng)新法律與政策英格堡中心聯(lián)合主任Rochelle C. Dreyfuss說:“上述商業(yè)方法專利將大批量減少。”
然而,據(jù)批評家稱,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是無常的。Sachs說:“委員會的有些成員是比較開化的,而有些卻固執(zhí)地堅持《美國法典》第35卷第101節(jié)(不具有專利適格性的對象)的規(guī)定。目前就主張是否會被通過沒有一條明確的分界線?!?
他補充說,美國專利商標局對待專利申請的態(tài)度也是無常的。Sachs說:“不同的專利審查員和不同的技術部門都有各自不同的判斷方法?!? 法院壓力 美國的初審和上訴法院目前針對軟件相關專利顯示出一種新的敵意。自Alice案以來,這些法院審理了12起挑戰(zhàn)軟件相關專利有效性的案件。在上述的每一起案件中,法院都根據(jù)第101節(jié)而宣判專利無效,認為它們所涵蓋的是不具有專利適格性的對象。
加利福尼亞大學黑斯廷斯法學院教授、創(chuàng)新法律機構主任Robin Feldman說:“Alice一案后迎來了一種新的世界秩序。初審法院和聯(lián)邦巡回法院(通常被稱為美國的專利法院)在過去三個月里宣布的專利無效件數(shù)幾乎與它們在過去一年宣布的一樣多的?!?
這些法院裁決的重要性不僅在于它們的裁決內容,還在于作出裁決的時機。其中很多就駁回專利的動議所做的裁決是在Alice一案審判前作出的。這對于任何想要針對軟件相關專利侵權訴訟進行辯駁的人而言無疑是個好消息,因為這使侵權嫌疑人能夠挑戰(zhàn)專利的有效性,既不額外浪費時間也不產(chǎn)生額外的庭審費用。
Feldman說:“專利侵權案件耗時長,費用高。在早期就將一個立場缺乏說服力的案件徹底解決的能力是非常關鍵的。否則,被控侵權人必須要投入大量的金錢只為了法院能夠最終宣布某一專利無效。”
Sachs說:“Alice一案的判決當然使專利訴訟的動態(tài)發(fā)生改變。它更向被告方進行傾斜?!?
美國專利商標局與司法界對軟件相關專利的新敵意似乎削弱了“專利流氓”——主要收入來源是專利許可以及起訴拒絕購買其專利許可的對象的公司。
Feldman說:“軟件專利是專利流氓喜歡的武器。我沒希望Alice一案能夠徹底消滅專利流氓,但是它卻能夠削減專利流氓的業(yè)務。” 與歐洲更相似 美國針對軟件相關專利的新的、更持懷疑態(tài)度的觀點使美國在軟件相關專利方面的立場更加接近歐洲。
Sachs說:“看來我們正朝著歐洲式的軟件專利相關發(fā)明專利適格性的檢測思路靠攏。在歐洲,如果想授予軟件相關發(fā)明專利,那么被主張的專利就必須包含技術解決方案。在美國,軟件相關主張目前必須包括一些技術,如對計算機性能的改進或者是對其他任何技術或技術領域的改進,但是這一點并沒有造成我們被直接歸為歐洲模式陣營。”
歐洲與美國相比態(tài)度仍然更加強硬。Sachs說:“《歐洲專利公約》第52條和第53條將某些對象從專利適格性對象中排除出去,如商業(yè)方法、計算機程序以及診斷方法。美國目前還沒有發(fā)展到這個程度?!?
在這一領域是否還會進行進一步的協(xié)調統(tǒng)一目前尚不清楚。有些企業(yè)和專利專家希望美國能夠再向前發(fā)展,像歐洲那樣宣布軟件是不可以被授予專利的。還有一部分人認為美國已經(jīng)走得太遠了,希望美國目前對軟件相關專利的敵意不會持續(xù)下去。
DLA Piper律所的合伙人Dale S. Lazar說:“在過去的三十年里,我一直看著美國就軟件相關發(fā)明是否是具有專利適格性的對象態(tài)度搖擺不定。目前這種搖擺從未停止,還在持續(xù)變化著。我認為這種搖擺的態(tài)度目前達到了一個極端。我希望它開始朝著反方向發(fā)展?!薄。ň幾g自ip-watch.org)
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chǎn)權網(wǎng) 整理:IPRdaily 趙珍 網(wǎng)站:m.jupyterflow.com ? IPRdaily小秘書個人微信號:iprdaily2014 ? ■小秘書【小D】個人微信號:iprdaily2014(添加驗證請說明供職單位+姓名) ■添加可獲得更多實務干貨分享、定期私密線下活動、更有機會加入知識產(chǎn)權界最大云社區(qū)【IPer社群班級】與全球知識產(chǎn)權優(yōu)秀精英深度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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