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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結合幾件無效案例對現有技術與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之間不存在技術上的聯系的情況進行舉例說明。”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侯艷超 成都超凡明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在專利申請的授權和確權程序(無效程序)中,通常采用專利審查指南中明確規(guī)定的“三步法”作為主線來進行創(chuàng)造性判斷。創(chuàng)造性判斷“三步法”的第一步為“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是指現有技術中與要求保護的發(fā)明最密切相關的一個技術方案,它是判斷發(fā)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的基礎。特別地,在創(chuàng)造性判斷的第三步中,對于是否存在改進現有技術獲得要求保護的發(fā)明的技術啟示的判斷中,最接近現有技術為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提供對現有技術進行改進的起點。
在評判創(chuàng)造性時對于最接近現有技術的考量除了技術領域、是否公開了發(fā)明的最多的技術特征等因素之外,還需要特別注重判斷最接近現有技術與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技術上的關聯性。現行專利審查指南2023明確了,在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時,要優(yōu)先考慮與發(fā)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相關聯的現有技術。技術問題“相關聯”強調專利申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與現有技術的技術問題應存在聯系。
筆者以下圖示出了最接近現有技術與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否存在關聯性的若干種情況。在情況C1中,如果最接近現有技術中明確記載的發(fā)明目的或技術問題與專利申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相同或相似,則可以確定最接近現有技術與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存在技術上的聯系。情況C1具體可以體現為例如最接近現有技術中存在著這樣的技術問題、希望解決或者已經解決了這樣的技術問題。在情況C2-S1中,如果最接近現有技術中沒有明確記載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基于最接近現有技術所公開的內容可以認識到該技術問題的存在,則也可以確定最接近現有技術與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存在技術上的聯系。在情況C2-S2中,如果最接近現有技術中沒有明確記載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并且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最接近現有技術所公開的內容無法意識到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則最接近現有技術與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存在技術上的聯系。情況C2-S2具體可以體現為例如最接近現有技術中根本就不會存在這樣的技術問題,或者由于申請日前的認知局限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最接近現有技術所公開的內容根本意識不到這樣的技術問題。
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目的在于通過技術方案解決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并實現技術效果,只有現有技術與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之間存在技術上的聯系(例如,情況C1或C2-S1)才更有可能成為達到發(fā)明目的最理想的起點。然而,如果現有技術與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之間不存在技術上的聯系(情況C2-S2),則所屬領域技術人員以此為基礎將無法產生完成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動機。
以下,筆者結合幾件無效案例對現有技術與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之間不存在技術上的聯系的情況進行舉例說明。
筆者近期受專利權人委托代理了專利號為202080007882.8,名稱為“卷煙”的發(fā)明專利的無效宣告案(第4W117293號無效決定)。涉案專利涉及一種卷煙,該卷煙采用外部加熱來生成氣溶膠,而非采用加熱器直接接觸所插入的卷煙來生成氣溶膠。加熱器用于加熱氣溶膠基材部,而介質部則是被間接加熱,因此導致存在介質部加熱不均勻或者不充分的現象,進而存在不能確保充分量的霧化量的技術問題。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涉案專利的卷煙(300)包括:氣溶膠基材部(310),在被加熱時生成保濕劑蒸氣;介質部(320),在被加熱時生成尼古丁蒸氣;介質部包裝紙,包裹所述介質部(320);以及外皮(350),將被所述介質部包裝紙包裹的介質部以及除所述介質部以外的部件一起包裹。涉案專利通過將介質部包裝紙設置成由具有預設厚度和導熱率的金屬和紙以層壓紙形式構成來提高介質部卷煙紙的導熱率,從而使得熱能有效地傳遞到介質部,以確保充分量的霧化量。
涉案專利的圖6
證據2的圖4a
無效請求人主張所屬領域技術人員以證據2作為起點并結合其他證據文件能夠獲得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而無需創(chuàng)造性勞動。證據2涉及一種氣溶膠生成系統(tǒng),卷煙包括與煙草介質容納部410區(qū)分的保濕劑容納部420,從而能夠降低用于加熱煙草介質容納部410的第一加熱器41a和用于加熱保濕劑容納部420的第二加熱器42a的動作溫度。由于流入煙草介質容納部的空氣是被第二加熱器42a加熱的高溫的空氣,煙草介質容納部410不僅從第一加熱器41a吸收熱,還從高溫的空氣吸收熱,從而能夠實現氣溶膠化。
該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所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有動機在證據2的基礎上改進得到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我方認為證據2旨在降低對卷煙中所包含的煙草介質和保濕劑進行加熱的溫度而設置了單獨的煙草介質容納部410和保濕劑容納部420,并且采用了兩個獨立的加熱器分別對煙草介質容納部410和保濕劑容納部420進行加熱。證據2完全不涉及為了確保充分量的霧化量而提高介質部卷煙紙的導熱率的技術問題,因此,所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在證據2公開的內容的基礎上進行改進來獲得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合議組確認并支持了我方的論點。合議組認為縱觀證據2說明書,其所記載的技術方案均是通過第一加熱器和第二加熱器給煙草介質容納部和保濕劑容納部提供不同的加熱溫度,即使煙草介質容納部能夠從高溫的空氣中吸收熱,其也并沒有省略第一加熱器使得煙草介質容納部只從高溫的空氣中吸收熱的意圖。換而言之,證據2中的煙草介質容納部主要是靠加熱器直接加熱,而非間接加熱,相應地,也就不存在涉案專利所述的介質部被間接加熱而導致的加熱不充分或不均勻的技術問題,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在證據2的基礎上無法顯而易見的想到改進包裹所述煙草介質的煙草包裝紙以提高其熱傳導能力。因此,所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以證據2作為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起點對其進行改進從而獲得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
在無效決定的決定要點中明確指出,如果最接近現有技術與涉案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無關,則其通常是沿著與涉案專利不同的改進方向進行研發(fā)而形成的技術方案,此時區(qū)別技術特征的存在往往會使涉案專利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相對于現有技術呈現出較為明顯的差異,所屬領域技術人員以該現有技術為基礎,無法通過改進獲得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
筆者認為在上述案例中,涉案專利與證據2的介質部/煙草介質容納部分別采用了間接加熱和直接加熱兩種完全不同的加熱方式,因此,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了證據2的內容之后無法意識到介質部由于被間接加熱而導致的加熱不充分或不均勻的技術問題。該案例屬于典型的沿著不同的改進方向進行研發(fā)而形成的技術方案。因此,最接近現有技術與涉案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存在技術上的聯系。
除了筆者親歷的上述案件之外,筆者還查閱并研讀了以下兩個頗具代表意義的典型案件?;谶@兩個典型案件,相信讀者將能與筆者一同進一步深入體會到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將現有技術與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否針對相同或者近似的技術問題、擁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技術目標作為選取最接近現有技術的核心考慮因素的關鍵性。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發(fā)布的2023年度專利復審無效典型案件中涉及到一件與最接近現有技術的選取有關的無效案(第5W129060號無效決定)。涉案專利涉及一種復合裝飾板,包括依次層疊設置的塑料薄膜層(1)、原子灰層(2)和實木夾板(3),所述實木夾板(3)一體化設置有裝飾槽(4),所述原子灰層(2)的底部浸入所述裝飾槽(4)中,頂部光滑設置并與所述塑料薄膜層(1)粘貼連接。
涉案專利的圖1
證據1的圖3至圖5
證據1公開了一種用于家具的裝飾板及其制作方法,制作該裝飾板時采用原始的家具板材10是用中密度纖維板作為支撐板15,并覆蓋一層貼面板12,在原板材中通過銑削形成裝飾槽14。接下來將帶有木紋裝飾的塑料膜16覆蓋在整個裝飾板上并深沖,貼緊在裝飾槽14的裝飾區(qū)域的支撐板15上。然后在平面區(qū)域的貼面板12中重新剝掉塑料膜16,在平面區(qū)域露出單層板12,但是在裝飾區(qū)域14仍有塑料膜16。再通過例如打磨、酸蝕和涂漆的方式進一步處理用貼面板覆蓋的表面12平面,形成具有統(tǒng)一外觀的最終的家具裝飾板10。
無效請求人主張證據1與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區(qū)別僅在于原子灰層,且原子灰層的底部浸入裝飾槽中,頂部光滑設置并與塑料薄膜層粘貼連接,并認為該區(qū)別技術特征被證據2公開或者屬于公知常識(關于公知常識的認定不作為本文討論的重點,感興趣的讀者可以查閱2023年復審無效十大案件之一中涉及該專利的另一無效決定第5W131645號的解析),并且由此認為以證據1作為起點并結合其他證據文件和所屬領域的公知常識能夠獲得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
合議組經審查認為:首先,證據1中出于成本考慮,使用纖維板,尤其是中密度纖維板作為替代膠合板支撐板,其與覆蓋在其上的貼面板的組合并不同于實木夾板,并且由于板材的差異,證據1的技術方案在客觀上并不存在與涉案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相一致的技術缺陷,即由于多層結構的每層材料密度不同導致槽的表面粗糙凹凸不平且容易變形歪斜的技術問題。其次,證據1的附圖4所對應的技術方案是在制作裝飾板時所得到的半成品,依照證據1中公開的加工步驟,需要繼續(xù)剝掉覆蓋在未開槽的平面區(qū)域的貼面板12上的塑料膜16,以形成最終產品。因此,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在整體理解證據1的技術方案后,在面對附圖4所對應的半成品時,其改進的方向和采用的技術手段并未指向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需要從其他現有技術中獲得足夠的技術啟示。
在無效決定的決定要點中明確指出,如果在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與涉案專利比對的最接近現有技術是對比文件中最終產品的“半成品”,而該對比文件中對于該“半成品”改進的方向和采用的技術手段并未指向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且也不存在導致涉案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缺陷,則在其他現有技術未給出足夠技術啟示的情形下,涉案專利具備創(chuàng)造性。
筆者在仔細研讀該案例之后認為有兩個方面值得我們借鑒和思考的點。首先,由于涉案專利和證據1分別采用實木夾板和纖維板作為加工原材料,由于所采用的加工板材的差異,證據1中根本不存在由于多層結構的每層材料密度不同導致槽的表面粗糙凹凸不平且容易變形歪斜的技術問題,也就是說,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了證據2的內容之后根本無法意識到存在上述技術問題。另外一個思考角度是,證據1與涉案專利比對的技術方案僅僅是證據1的“半成品”,而證據1對該“半成品”進行繼續(xù)改進的方向和采用的技術手段也與涉案專利的技術手段完全不同,屬于沿著完全不同的改進方向研發(fā)而獲得的技術方案。因此,最接近現有技術與涉案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存在技術上的聯系。
另一典型案例是涉及名稱為“防止未授權的擰開的保險元件”的專利的無效案(第47085號無效決定)。涉案專利涉及一種防止至少兩個可擰緊的殼體部件(3、2)的旋開的保險元件(26),保險元件(26)夾緊地并與另一殼體部件(2)共同作用地布置在殼體部件(3)中的一個中,且保險元件(26)具有帶有指向外的齒部(28、29)的彈性的區(qū)域(27),并且保險元件(26)的精確的配合和防旋轉的布置通過兩個肩部(31、32)的構造來實現,這兩個肩部(31、32)安裝在殼體部件(2、3)中的下部件處的與之相適應的槽中。
涉案專利的圖1至圖3
證據1的圖1
證據1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公開了一種用于管件的管道連接件,該管道連接件包括:用于第一管件的連接部分的插座2和在軸向上插入插座2中的柱塞3,該柱塞3具有用于笫二管件的連接部分30;用來實現能夠經受扭矩的連接的接合部分,接合部分包括設置在插座2和/或柱塞3上的至少一個軸向肋和設置在柱塞3或插座2上的至少一個對應的軸向溝槽;用來固定軸向位置的緊固部分,緊固部分具有在插座2上形成的第一環(huán)形溝槽28和在柱塞3上形成對應的第二環(huán)形溝槽38??梢酝ㄟ^在插座2上的至少一個嵌入開口將至少一個鎖定件60嵌入到兩個環(huán)形溝槽28、38中,以在插座2和柱塞3之間產生一個形成鎖定的連接。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所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有動機在證據1的基礎上改進得到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關于證據1中柱塞3和插座2的連接方式,請求人認為證據1的說明書中記載有“用來實現能夠經受扭矩的連接的接合部分”,其中的“扭”表明柱塞3和插座2之間也是可擰緊的,因為“扭”的含義為圓周向的轉動,而且兩個部件通過使部分區(qū)域重合,實現相對位置的固定就是擰緊。
合議組經審查認為:“經受扭矩”是指部件能夠經受使其發(fā)生轉動的力矩,并不是指部件本身能夠發(fā)生轉動,相反,能夠產生轉動的部件并不能經受使其發(fā)生轉動的力矩,因此,要經受扭矩,柱塞3和插座2之間不可能發(fā)生相對轉動;其次,證據1中的接合部分是指柱塞3的齒部32上具有的多個軸向肋和軸向溝槽,如上所述,柱塞3的齒部用于與插座2的齒部嚙合,顯然該齒部的存在,使得插座2和柱塞3之間不可能相對旋開;“擰緊”的含義是握住物體的兩端分別向相反的方向用力轉動使其達到接合緊密的狀態(tài),可見能夠被擰緊的兩個物體之間存在相對的轉動,且能夠經受相反的圓周方向的作用力,而請求人所述的兩個部件通過使部分區(qū)域重合實現相對位置的固定,這僅僅表明兩個物體之間存在兩個重合的區(qū)域,并不表明兩個物體之間存在相對的轉動,因而盡管證據1中柱塞2和插座2之間存在有兩個相對位置重合的區(qū)域,也不能表明二者可擰緊。由于證據1中并不存在至少兩個可擰緊的殼體部件,也不具有設置至少兩個可擰緊的殼體部件的需求,因而證據1不可能涉及涉案專利所要解決的“防止兩個可擰緊的殼體部件未授權的旋開”這一技術問題,故在現有技術沒有給出技術啟示的情況下,所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將證據1作為改進的基礎以獲得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
在無效決定的決定要點中明確指出,如果最接近的現有技術與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無關,且其他現有技術也未給出對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進行改進以解決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則所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對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進行改進以獲得發(fā)明的技術方案。
筆者在認真研讀了該案例之后深有感悟,涉案專利和證據1為實現兩個殼體部件之間的連接分別采用了擰緊連接和插接連接兩種不同的技術構思。由于證據1采用插接連接,因此并不存在可擰緊的殼體部件,也不具有設置可擰緊的殼體部件的需求,證據1的技術方案中不存在涉案專利所要解決的“防止兩個可擰緊的殼體部件未授權地旋開”的技術問題,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了證據1的內容之后根本無法意識到存在“防止兩個可擰緊的殼體部件未授權地旋開”這樣的技術問題,也就是說,最接近現有技術與涉案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存在技術上的聯系。因此,所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以證據1作為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起點對其進行改進從而獲得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
綜上,筆者結合具體的無效案例來說明在專利申請的授權和確權程序中需要仔細審視最接近現有技術與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否存在技術上的關聯性。該判斷過程需要通過對最接近現有技術的整體內容進行仔細研究,從所屬領域技術人員的視角來判斷最接近現有技術與發(fā)明所解決的技術問題之間是否存在著某種內在聯系。由此慎重考慮在最接近現有技術公開的內容的基礎上是否有動機對最接近現有技術進行改進來獲得所要求的保護的發(fā)明專利。以上僅是筆者對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最接近現有技術與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關聯性的一些認識和思考,希望對各位同仁有所助益。如有不當之處,還望不吝指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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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3年度專利復審無效典型案件決定要點匯編合集》,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2024年8月13日;
[3]《以案說法-專利復審、無效典型案例匯編(2018-2021)》 ,知識產權出版社,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2022年11月。
(原標題: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最接近現有技術與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關聯性考量)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侯艷超 成都超凡明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最接近現有技術與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關聯性考量(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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