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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書五本!朱瑋潔:《知識產權糾紛裁判標準實務精解》出版

活動
納暮1年前
贈書五本!朱瑋潔:《知識產權糾紛裁判標準實務精解》出版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本期新書推薦是北京天同(上海)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朱瑋潔所著的《知識產權糾紛裁判標準實務精解》。

截至1月19日的12點整,在原文末留言并獲點贊數量前五位,即可免費獲得《知識產權糾紛裁判標準實務精解》新書一本!(留言字數不得少于50字哦?。?/span>”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引言 >>


本書不僅涵蓋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不正當競爭、商業(yè)秘密和反壟斷等內容,還對當前知識產權領域的熱點問題和前沿問題進行深入剖析,闡釋了NFT作品著作權侵權、網絡游戲侵權、數據侵權等熱點問題,以及商標權和企業(yè)名稱權沖突、專利訴訟中權利要求的解釋規(guī)則、《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以及兜底條款的適用等疑難問題,有助于律師和企業(yè)人員理解和應用知識產權糾紛裁判標準和實務要點。


贈書五本!朱瑋潔:《知識產權糾紛裁判標準實務精解》出版


朱瑋潔 著
ISBN: 978-7-5197-825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3年11月


內容簡介


本書的主要目的是為律師同行和企業(yè)人員提供一本實用的工具書,以實務為導向,旨在幫助讀者理解和應用知識產權糾紛裁判標準。本書將復雜的法律概念寫得淺顯易懂,并注重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無論是從事知識產權相關行業(yè)的專業(yè)人士,還是尋求對知識產權糾紛有深入了解的學者,本書均是一本實用而全面的參考用書。通過本書的閱讀,讀者能夠增強對知識產權糾紛的認識,掌握核心的裁判標準和實務要點,同時在實際操作中能夠快速查找和應用相關的知識產權裁判標準,從而在實際工作中更加自信和有效地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


作者簡介


贈書五本!朱瑋潔:《知識產權糾紛裁判標準實務精解》出版


朱瑋潔,現為北京天同(上海)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擁有法律和英語的雙學士學位,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碩士。長期從事法律工作,專注于知識產權法律的理論與實踐。在天同訴訟圈、知產力、知產前沿、IPR Daily等知識產權專業(yè)媒體上發(fā)表知識產權專業(yè)文章數十篇,榮獲2022年度最受歡迎專欄作者獎。曾代表客戶辦理了多起在國內頗有影響的知識產權案件,服務過客戶包括字節(jié)跳動、邊鋒、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文匯報社等大型互聯(lián)網公司和國有企業(yè)。


名家推薦


這本書簡潔明了地向讀者闡述每一篇章的主題,通過梳理各類知識產權的裁判標準,并結合實際案例進行分析,清楚地呈現了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以及競爭法等領域的裁判標準。無論是對于業(yè)內專業(yè)人士還是初學者而言,這本書都是一本極具價值的指南,能夠幫助他們更好地理解知識產權領域的復雜性并從根本上掌握知識產權案件裁判標準的核心要點,能夠為讀者解決各類典型知識產權案件提供重要的參考價值。


——君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吳龍瑛


今天向大家推薦一書和一人。書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知識產權糾紛裁判標準實務精解》。人是該書作者朱瑋潔律師。


該書是作者在研判大量的中國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和法院判例的基礎上,結合自己豐富的實踐寫就,對廣大的實務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有指導和借鑒意義。

書是人寫的,案子也是人做的?,F在說說人。作者朱瑋潔律師,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碩士,從事法律工作包括律師工作十余年,專注知識產權領域的法律研究和司法實踐,法學功底深厚,實務能力優(yōu)秀,成績斐然。

人 —— 朱瑋潔律師是一位值得客戶信賴和托付的優(yōu)秀律師。

書 ——《知識產權糾紛裁判標準實務精解》值得一讀。


——上海市宏志律師事務所創(chuàng)始合伙人朱志明


本書前言精選


贈書五本!朱瑋潔:《知識產權糾紛裁判標準實務精解》出版


在這個飛速發(fā)展的信息時代,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糾紛解決變得愈發(fā)重要和復雜。全球范圍內不斷涌現的創(chuàng)新和創(chuàng)意,以及日益增長的數字化經濟,使知識產權糾紛成為各行各業(yè)關注的焦點。在這個背景下,理解和應對知識產權糾紛裁判標準與實務顯得尤為關鍵。本書旨在填補這一知識空白,為讀者提供系統(tǒng)而深入的指導。無論是從著作權、商標、專利、不正當競爭還是商業(yè)秘密的角度,本書將全面而詳盡地探討知識產權糾紛裁判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和裁判標準。


本書還對當前知識產權領域的熱點問題和前沿問題進行剖析。前沿問題方面,本書包含 NFT 著作權問題、網絡游戲侵權、數據侵權等熱門問題的研究。疑難問題方面,本書包含商標權和企業(yè)名稱權沖突研究、專利訴訟中權利要求的解釋規(guī)則、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以及兜底條款的適用等。讀者將通過學習這些案例和分析,獲得對知識產權糾紛裁判的前瞻性認識。


朱瑋潔
2023年9月于上海


本書部分段落精選


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1]。馳名商標系商標中一類較為特殊的標識,由于其顯著性和知名度極高,法律賦予馳名商標更強有力的保護。因而,在馳名商標的侵權案件中,其侵權裁判標準也不同于一般的普通注冊商標。


一般而言,馳名商標的侵權裁判標準如下:

1.權利商標是否可依據按需認定原則認定馳名商標。
2.權利商標是否能構成馳名商標。
3.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侵犯了馳名商標專用權。

一、權利商標是否可依據按需認定原則認定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的按需認定是指法院根據審理案件中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必要性而對馳名商標進行的認定[2]。換言之,并非當事人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法院就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馳名商標進行審查和認定。通常,法院將依據事實與法律的必要性來決定是否認定馳名商標。在司法實踐中,涉及馳名商標按需認定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馳名商標若需跨類保護的可予以認定

通常,普通注冊商標只能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進行保護,而馳名商標可以跨類保護。因此,權利人若需要在跨類商品或者服務上進行商標保護,則需要對其商標進行馳名商標的申請認定,若馳名商標認定成功,則可予以跨類保護。因此,跨類保護系馳名商標按需認定的情形之一。

例如,在廣東百潤茶業(yè)有限公司與景田侵害商標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3]中,原告景田公司請求對第3407468號“百歲山”商標進行馳名商標保護的認定,由于被訴侵權標識使用的商品類別是茶葉商品,與原告第3407468號“百歲山”商標賴以知名的“礦泉水”商品不屬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法院對第3407468號“百歲山”商標進行馳名商標的認定。

1.構成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不予認定馳名商標

若原告主張的商標與被訴標識構成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則權利商標可依據普通注冊商標的侵權裁判標準進行維權,則無需再對權利商標認定馳名商標。


例如,在喬治·阿瑪尼有限公司、喬治·阿瑪尼有限公司(米蘭)瑞士門德里西奧分公司與北京斕峰軒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北京麗衣天下商貿有限公司、北京芙蓉坊服裝服飾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4]中,法院認為,原告作為權利基礎的涉案權利商標系核定使用在第25類的“服裝”等商品上,被訴商標侵權行為系在第40類“服裝定制”服務上,雖然根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兩者不屬于類似商品/服務。但是,根據在案證據結合日常生活經驗可知,服裝系服裝定制服務的目的和成果,二者存在緊密的關聯(lián),且其消費群體、銷售渠道存在一定的重合,故二者構成類似的商品/服務。據此,本案不存在對涉案權利商標是否屬于馳名商標進行認定的必要性,故法院對原告要求認定馳名商標的相應主張不予支持。

2.若權利人除了權利商標外,存在與被訴標識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其他普通注冊商標,則無需對權利商標認定馳名商標,但權利人依據普通注冊商標進行維權無法獲得充分救濟的除外。

1)裁判案例

在福耀玻璃工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十堰飛友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5]中,法院認為,我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并非旨在授予榮譽稱號。原告主張其在中國境內申請注冊了45個商品全類別的商標,并自認為在被告服務范圍的“配電柜、工程電器、家用電器”以及“電子商務”相關聯(lián)的類別及商品或服務上均有注冊商標,但本案卻不主張,僅試圖通過涉案第504675號注冊商標認定馳名商標進行跨類別保護,有違該制度之初衷。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法院對涉案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的問題不予評述。

2) 權利人依據普通注冊商標進行維權無法獲得充分救濟的可申請認定馳名商標

通常情況下,如果商標注冊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商標足以使其獲得與馳名商標同等水平的保護,則無需再對商標權人提供馳名商標的保護。對于何為同等水平的保護,至少需要從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兩方面進行考量。如果商標注冊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商標僅能夠制止侵權行為的發(fā)生,但無法獲得經濟損失賠償,則此時應認定依據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商標無法獲得與馳名商標同等水平的保護,依據按需認定的原則,便有必要對商標注冊人提供馳名商標的保護[6]。

例如,在索菲亞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與呂小林、南陽市索菲亞集成吊頂有限公司、尹豐榮侵害商標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7]中,法院認為,雖然法院已認定被訴行為構成對原告在第一類及第五類商品上注冊的三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但因原告并無證據證明上述商標已投入實際使用,因此,原告依據上述商標僅可以獲得停止侵權的法律救濟,但無法獲得經濟賠償。

但如果原告第174431號“M0BIL”商標、第174458號“美孚”商標構成馳名商標,且被訴行為確實損害原告上述馳名商標的權益,則原告不僅可以據此禁止各被告實施被訴行為,亦可以獲得經濟賠償。鑒于此, 法院認為,在該案中有必要對上述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進行認定。


(二)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


1.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


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yè)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一條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與其在先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


根據上述條文可知,注冊商標之間的侵權訴訟,法院不予受理,權利人應當先去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侵權的注冊商標進行無效宣告等方式進行解決。


然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十一條 ,被告使用的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原告馳名商標,構成侵犯商標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請求,依法判決禁止被告使用該商標,但被告的注冊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請求不予支持:


(一)已經超過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請求宣告無效期限的;
(二)被告提出注冊申請時,原告的商標并不馳名的。


根據上述法條可知,對于注冊商標侵犯馳名商標的侵權案件,法院可以受理。因此,若是兩個注冊商標間的沖突問題,權利人主張被訴侵權人的注冊商標侵犯其馳名商標的,法院應當受理并對該商標進行馳名的認定。


2.被告惡意注冊商標超過五年仍能禁止使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十一條,被告使用的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原告馳名商標,構成侵犯商標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請求,依法判決禁止被告使用該商標,但被告的注冊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請求不予支持:


(一)已經超過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請求宣告無效期限的;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根據上述條文可知,雖然馳名商標司法解釋規(guī)定被告注冊商標超過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禁止被告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訴求。但是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若對于惡意注冊的被訴商標,馳名商標權利人可以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因而,根據體系解釋,若馳名商標權利人能夠證明被訴商標是惡意注冊,法院可對原告的商標進行馳名商標的認定并可判令被告禁止使用被訴商標。


(三)馳名商標與企業(yè)名稱的沖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在當事人以企業(yè)名稱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訴訟中,當事人以馳名商標作為事實根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

根據上述條文可知,若侵權人的企業(yè)名稱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權利人提起的商標侵權訴訟或者不正當競爭訴訟的,需以馳名商標作為事實根據的,權利人可申請馳名商標的認定,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

例如,在江蘇中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8]中,法院認為,通過原告中信公司提供的證據,可認定“中信”商標為馳名商標而加以特別保護。被告企業(yè)名稱中的“中信”字號與原告中信公司在第36類注冊的“中信”文字商標相同,且該商標在2002年7月被告“南通中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注冊成立時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廣為相關公眾所知曉。

被告公司經營的類別雖然與該商標不屬于同一類別,但因原告中信公司的經營、投資業(yè)務遍及包括建筑工程、房地產在內的多個不同領域,而在金融服務類“中信”商標已達馳名程度的情況下,江蘇中信建設公司和江蘇中信建設南京分公司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中信”字號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提供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

綜上,被告不正當地將原告中信公司在第36類在先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字號注冊登記為企業(yè)名稱,不論是否突出使用均難以避免產生市場混淆或誤認,其行為違反了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另外,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商標與使用企業(yè)名稱沖突糾紛案件審理中若干問題的解答》第6條,商標與使用企業(yè)名稱發(fā)生沖突,商標權人自企業(yè)名稱登記之日起五年內未提出請求的,不予保護。對惡意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企業(yè)名稱的,則不受五年的限制。

由此可見,對于惡意注冊為企業(yè)名稱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可以不受五年限制。


(四)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認定


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十二條,當事人請求保護的未注冊馳名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或者注冊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條文可知,對于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可在其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予以保護,但該未注冊馳名商標不能屬于商標法中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關于商標注冊的絕對禁止條件的情形。滿足以上條件的,法院可對未注冊的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

例如,在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與上海保醇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保正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9]中,法院認為,原告主張作為未注冊馳名商標保護的“拉菲”商標使用的商品為第33類的葡萄酒,而本案被訴侵權商品亦為葡萄酒,故兩者屬于相同商品。故法院可對未注冊馳名商標保護的“拉菲”商標進行馳名商標的認定。

(五)若被訴侵權行為不成立的,法院可不予審查權利商標是否馳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三條,在下列民事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對于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不予審查:

(二)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因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由上述條文可知,若被訴侵權行為不成立的,法院對商標是否馳名不予審查。

在北京陽光老年健康基金會、北京公明財富傳承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與河北盈華律師事務所、王亞瓊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10]中,法院認為,雖然原告公明財富公司、陽光基金會認為其所主張的第12321937號和第12321975號“幸福留言”商標已構成馳名商標,但鑒于馳名商標的認定應遵循“按需認定”等原則,在本案已認定被告盈華律所、王亞瓊的涉案行為本質上不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的情況下,已沒有必要再就第12321937號和第12321975號“幸福留言”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作出認定。

綜上所述,馳名商標按需認定是法院審理馳名商標案件中的第一步,按需認定原則亦系法院馳名商標認定中需遵循的原則之一,除了按需認定原則,法院在馳名商標認定中還需遵循被動認定原則和個案認定原則。

被動認定原則是指法院不能依職權進行馳名商標的認定,只能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對馳名商標進行認定。個案認定原則是指法院對于馳名商標的認定只對該案有效,對其他案件沒有效力,但可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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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2]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贛01民初588號
[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2)京民終277號
[4]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京73民初440號
[5]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鄂01民初101號
[6]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京知民初字第143號
[7]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京知民初字第143號
[8]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蘇知民終字第229號
[9]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滬知民初字第518號
[10]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京73民初1252號

(原標題:新書推薦 | 朱瑋潔:《知識產權糾紛裁判標準實務精解》)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贈書五本!朱瑋潔:《知識產權糾紛裁判標準實務精解》出版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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