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專利授權、確權和專利侵權程序在設置目的、價值追求、修改自由度等方面的差異,使得不同程序對于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理解和解釋規(guī)則存在一定區(qū)別?!?/strong>
在專利授權程序中,其程序價值追求決定了其更為關注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邊界清晰,從而為社會公眾清晰劃定禁止進入的邊界,且專利申請人在授權程序中有權修改權利要求或說明書,也使得其有機會準確界定其所期望獲得的保護范圍。因此,在該程序中應當重點審查權利要求書的記載內容本身,遵循最大合理解釋原則來理解權利要求各特征的具體含義。
案情簡介
F公司申請一項發(fā)明專利,其中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一種治療組合物,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治療胃腸功能損傷的組合物。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認定本申請全部權利要求均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進而維持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本申請作出的駁回決定。F公司對上述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責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其在一審程序中強調被訴決定遺漏認定本申請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區(qū)別特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經審理認為
關于權利要求1的理解以及區(qū)別特征的認定。在整個授權審查過程中,F(xiàn)公司有多次修改權利要求書以明確組合物具體成分的機會,且國家知識產權局在駁回決定和復審通知書中的相關意見也已明確將權利要求1中的相關限定理解為開放式表達方式,但F公司將原權利要求1中“包含”的表述方式修改為同樣被規(guī)定為典型的開放式表述方式“基本由……組成”,相關法律后果顯然應由F公司承擔。據(jù)此,盡管本申請說明書中記載有“通過使用‘基本由……組成’,治療組合物不包含任何未指定的成分”,但是,說明書中前述內容并未體現(xiàn)在本申請權利要求1中,被訴決定根據(jù)權利要求1的記載,認定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由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對所述氨基酸組成的表述得出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為“治療組合物不包含除所提及的游離氨基酸以外的其它游離氨基酸”,并在對比文件1公開內容的基礎上,進一步認定本申請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存在的區(qū)別特征,并無不當。
在此基礎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進一步結合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2所公開的內容,認定本申請不具備專利法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決定理由充分,結論正確,判決駁回F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專利授權、確權和專利侵權程序在設置目的、價值追求、修改自由度等方面的差異,使得不同程序對于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理解和解釋規(guī)則存在一定區(qū)別。本案指出,應結合專利授權、確權、侵權不同程序的價值和導向,準確把握不同程序的解釋原則和方法;并進一步明確了在專利授權審查階段,應當重點審查權利要求書的記載內容本身,遵循最大合理解釋原則來理解權利要求各特征的具體含義。
不同程序間權利要求解釋規(guī)則存在的差異及原因:
(一)專利授權程序。專利授權程序的價值導向在于促使專利申請人修改完善申請文件,以更加明確的措辭或術語來準確界定其保護范圍,明晰公共利益和個體利益的邊界,提高專利授權質量。同時,在授權過程中,專利申請人有修改權利要求和陳述意見的機會,以彌補因撰寫問題可能造成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模糊。由此,在專利授權程序中,對于權利要求的解釋應適用最大合理解釋原則,以權利要求書為審查重點。
(二)專利侵權程序。在專利侵權程序中,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判定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此時專利權人不能修改權利要求。為了實現(xiàn)專利權人與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平衡,使得專利權人獲得的保護與其對于社會所做的貢獻相匹配,應在專利侵權程序中結合說明書中的限縮性定義對權利要求中的特征進行解釋。
(三)專利確權程序。專利確權程序的設置目的是重新審視專利授權是否恰當以及糾正不當授權。理論上講,專利確權程序應遵循與授權程序相同的解釋原則,但考慮到,專利權人雖然有機會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卻在修改尺度上受到很大限制,因此有觀點指出,在專利確權程序中,對保護范圍的界定,不能像授權程序中那樣完全以最大合理解釋原則處理權利要求中需要解釋的內容,也不能像侵權程序中那樣大幅度地通過權利要求的解釋來調和權利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而是應當界于授權程序與侵權程序之間。
(原標題:專利授權階段的權利要求解釋規(guī)則 | 小知說法)
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杜立津
供稿:審判第一庭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專利授權階段的權利要求解釋規(guī)則(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領先的知識產權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與科技創(chuàng)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yè)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fā)或知識產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fā)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頁面瀏覽量已經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知產北京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m.jupyterflow.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