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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影晞
原標題:三倍懲罰性賠償,小米勝訴獲賠5000萬!
鑒于知識產(chǎn)權領域存在著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xiàn)象,為了加大知識產(chǎn)權的保護力度,從2013年至今,懲罰性賠償?shù)牡湫桶咐龝r有報出。而在2019年,“懲罰性賠償”更是多次在各種案例法規(guī)中提及。在之后的知識產(chǎn)權案件中,筆者有理由相信懲罰性賠償?shù)那闆r將會越來越多,保護自身的知識產(chǎn)權權益將勢不可擋,“蹭名牌”者終將為此付出巨大的代價。
IPRdaily消息:近日,小米與中山米家電器有限公司(已更名)等相關方的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塵埃落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式裁決,小米終審勝訴,將獲5000萬元賠償,以及由對方支付訴訟費用。
案件詳情
“為發(fā)燒而生”。這款主打發(fā)燒友黑科技的手機品牌在2010年以黑馬之姿闖進大眾視野,成為當時的現(xiàn)象級明星品牌。這家以手機、智能硬件和 IoT 平臺為核心的互聯(lián)網(wǎng)公司自成立之初,就在追求科技的道路上不曾停息。
不僅在科技上追求極致,小米在其商標布局上也是十分用心。據(jù)中國商標網(wǎng)顯示,截止1月7日,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小米科技公司)申請了6284件商標,其涉及了各類產(chǎn)品的名稱、種類。不過,廣東省某公司申請的“小米生活”商標,卻阻礙了小米科技申請“小米”的相關商標。
2011年11月23日,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奔騰公司)申請注冊的第10224020號“小米生活”商標(以下簡稱涉案商標),于2012年10月27日初步審定公告,商標局于2015年作出準予注冊的決定,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1類,包括電炊具、燃氣爐、熱水器、廚房用抽油煙機、電暖器、電壓力鍋等。2017年12月,中山奔騰公司將涉案商標授權余姚智米生活電器有限公司使用。
自此,該商標就成為了小米科技公司在商標布局上的一個障礙,其多件“小米”商標因被認定與該商標構成近似而被駁回了注冊申請。
據(jù)中國商標網(wǎng)查詢顯示,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奔騰公司),申請了“小米生活”、“威猛先生 WEIMENG”、“智米生活”、“百事可樂Pepsi-Cola”等與知名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
小米科技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對涉案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18年8月8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認定涉案商標構成商標法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對涉案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標雖然被無效,但侵權行為仍在繼續(xù)。
2018年,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發(fā)現(xiàn)中山奔騰公司經(jīng)營場所、蘇寧易購網(wǎng)站的尚敬專營店、中山奔騰公司在京東網(wǎng)開設的索菲亞生活電器旗艦店(原名小米生活官方旗艦店)、中山奔騰公司網(wǎng)站(www.beves.cn)、獨領風騷公司的網(wǎng)站(www.小米生活電器.com)等仍在生產(chǎn)或使用帶有“小米”標識的產(chǎn)品、或者采用小米類似的網(wǎng)頁裝飾、在發(fā)票或者域名使用“小米”標識,甚至于在微信公眾號上注冊“小米生活之家”官方賬號。并且,中山奔騰公司生產(chǎn)的小米生活MiOOl電磁爐螺釘和連接不合格。
2018年9月10日,小米科技公司向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北京秘書處提交投訴書,認為“小米生活電器.com”“xiaomi68.com”域名被中山奔騰公司惡意注冊和使用,要求將爭議域名轉移至小米科技公司。2018年11月19日,該處專家組裁決,將爭議域名轉移給小米科技公司。
隨后,2018年11月13日,小米科技公司與小米通訊公司以侵害其商標專用權及對其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將中山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及麥大軍的兄弟麥大亮等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中山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麥大亮等立即停止侵犯其“小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確認獨領風騷公司、麥大亮注冊和使用“小米生活電器.com”與“xiaomi668.com”域名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中山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立即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中山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在京東、淘寶、蘇寧易購、1號店、拼多多等電商平臺網(wǎng)站及中山奔騰公司官方網(wǎng)站上連續(xù)1個月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中山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麥大亮連帶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5000萬元及合理支出41.4198萬元。
案件焦點
一、在中山奔騰公司申請注冊“小米生活”商標之前,涉案“小米”注冊商標已達到馳名狀態(tài)
根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馳名商標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
根據(jù)商標法關于馳名商標遵循個案認定的基本原則,綜合考慮本案事實和相關因素,可以認定涉案“小米”商標在2011年11月23日“小米生活”商標申請注冊時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一審判決認定“小米”商標構成馳名商標,并無不當。
二、中山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麥大亮的涉案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根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本案中,中山奔騰公司在不同類別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小米生活”商標系摹仿小米科技公司已經(jīng)注冊的涉案“小米”馳名商標。中山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在經(jīng)營場所、網(wǎng)站、微信公眾號、被控侵權商品等處,突出使用其注冊商標“小米生活”,不正當?shù)乩谩靶∶住瘪Y名商標的市場聲譽,誤導公眾,損害了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構成商標侵權。根據(jù)域名查詢信息顯示,涉案“小米生活電器.com”“xiaomi68.com”域名系中山奔騰公司注冊,獨領風騷公司將該域名用于其電子商務網(wǎng)站經(jīng)營。上述兩個域名中的“小米生活電器”“xiaomi”系對“小米”馳名商標的摹仿或音譯,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亦構成商標侵權。
對于麥大亮是否構成幫助侵權問題。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guī)定,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根據(jù)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可以認定麥大亮的涉案行為構成幫助侵權。
三、中山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涉案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根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zhì)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獨領風騷公司于2016年成立后,其與中山奔騰公司開始在商品包裝、經(jīng)營場所、網(wǎng)站等處,使用“小米生活為品質(zhì)而生”“我們只做生活電器中的藝術品”“我們只做生活中的藝術品”及醒目的橙白配色等方式對其生產(chǎn)、銷售的“小米生活”小家電商品進行商業(yè)宣傳,引起了消費者對其商品的關注,并主要通過線上眾多店鋪大規(guī)模地銷售了侵犯涉案“小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獲利巨大。而此時,涉案小米品牌已具有極大的市場影響力,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的商品種類亦從智能手機擴展到小家電等多種類型商品。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使用的宣傳語“為發(fā)燒而生”“做生活中的藝術品”及在商品包裝、官網(wǎng)、廣告等商業(yè)宣傳中采用的橙白配色,已經(jīng)與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及其商品建立起緊密的聯(lián)系。而中山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從商標、宣傳用語、顏色搭配、粉絲昵稱等方面進行全方位的效仿,刻意制造與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及其商品之間的模糊連接,誤導消費者,不正當?shù)芈訆Z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以及由此相伴的消費群體,提升自己的競爭優(yōu)勢,顯然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屬于以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業(yè)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
四、關于民事責任的承擔
中山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共同實施商標侵權行為,并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麥大亮為兩公司的侵權行為提供幫助,應與兩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符合懲罰性賠償適用條件。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賠償數(shù)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三上訴人主觀上具有侵權惡意、侵權情節(jié)惡劣、侵權后果嚴重等因素,適用懲罰性賠償,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同時,本院認為,中山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在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小米生活”商標,在一定程度上會降低消費者對于“小米”馳名商標的信任,導致該商標所承載的良好聲譽受到損害,故對于涉案侵權行為應加大司法懲處力度。
本院確定以侵權獲利額為賠償基數(shù),按照三倍酌定本案損害賠償額,對一審判決確定二倍的懲罰倍數(shù)標準予以適當調(diào)整。一審判決對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賠償500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并無不當。
綜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總結
鑒于知識產(chǎn)權領域存在著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xiàn)象,為了加大知識產(chǎn)權的保護力度,從2013年至今,懲罰性賠償?shù)牡湫桶咐龝r有報出。而在2019年,“懲罰性賠償”更是多次在各種案例法規(guī)中提及。在之后的知識產(chǎn)權案件中,筆者有理由相信懲罰性賠償?shù)那闆r將會越來越多,保護自身的知識產(chǎn)權權益將勢不可擋,“蹭名牌”者終將為此付出巨大的代價。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影晞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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