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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歌曲“大田后生仔”權利人申請訴前行為保全了 !

行業(yè)
阿耐6年前
?網紅歌曲“大田后生仔”權利人申請訴前行為保全了 !

?網紅歌曲“大田后生仔”權利人申請訴前行為保全了 !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大田后生仔”“世間美好與你環(huán)環(huán)相扣”權利人申請訴前行為保全了 


網紅歌曲權利人

提起訴訟并申請訴前行為保全

杭州互聯網法院

作出首個訴前行為保全裁定


12月24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就杭州某科技公司與廣州某科技公司申請訴前停止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進行聽證,依法作出裁定,廣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刪除并停止通過其所有并經營的某平臺(包括但不限于網頁、電腦客戶端、手機客戶端、 pad端及其他移動終端等)傳播、提供涉嫌侵犯申請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合法著作權權利的案涉歌曲的全部音頻內容;駁回申請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行為保全申請事項。


為什么在訴前申請行為保全?


申請人訴稱:


1.涉案歌曲均系在網易云音樂平臺首發(fā),詞、曲作者和表演者均將著作權轉讓或獨占許可給云音樂公司,后云音樂公司將著作權以普通許可方式授權給申請人,申請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維權。


2.涉案歌曲播放量大、傳唱度高、影響力強、極具價值,系網易云音樂平臺獨特競爭優(yōu)勢。


3.被申請人經營的平臺持續(xù)、反復、惡意侵權,性質惡劣。申請人已向被申請人發(fā)送104次下線通知,被申請人在平臺持續(xù)提供侵權音頻內容924次,持續(xù)侵權惡意明顯。此外,該平臺曾因相同事由被處以訴前禁令和行政處罰,被申請人也曾多次以其他平臺侵權為由申請訴前禁令,其對涉案行為的違法性有明確認識。


4.被申請人實施涉案行為給申請人造成了不可彌補的嚴重損害。其平臺上提供了924個不同版本涉案歌曲的音頻內容,每個版本的音頻內容都有數百數千用戶進行評論,已經造成云音樂平臺流量和用戶的流失。


5.被申請人的持續(xù)惡意侵權行為應受嚴懲。


故請求法院:1.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通過其所有并經營的某平臺傳播、提供申請人享有合法著作權權利的2首歌曲的音頻內容;2.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其他一切通過其所有并經營的某平臺非法傳播、提供申請人享有合法著作權權利的2首歌曲的侵權行為。


被申請人辯稱:


1.被申請人已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查并下架涉案歌曲;


2.被申請人具有足夠償付能力,能夠為涉訴內容提供反擔保,能夠有效保障申請人維權目的實現;


3.涉案兩首歌曲已發(fā)行一段時間,熱度已下降,商業(yè)價值亦相對降低,涉訴被控侵權行為已不再具備必要性和緊迫性,不采取訴前禁令不會給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法院認為


本案涉案歌曲屬于高熱度、高知名度和高關注度的內容,具有極高的經濟價值和影響力,能夠為其權利人帶來競爭優(yōu)勢和經濟利益。被申請人未經許可提供涉案兩首歌曲的行為會分流流量和用戶,掠奪了相關權利人的競爭優(yōu)勢和商業(yè)機會,造成經濟損失,故被控侵權行為應當予以禁止。


同時,涉案歌曲目前是網絡上爆紅熱門歌曲,其傳唱度和經濟價值處于高峰期。被申請人運營的平臺作為在網絡音樂市場上具有較高份額的音樂平臺,擁有龐大用戶基數和豐富終端渠道,結合網絡終端設備的普及性以及網絡傳播的迅捷性,被申請人向不特定社會公眾提供涉案歌曲的傳播速度快、影響范圍廣,如不及時制止被控侵權行為,會造成涉案歌曲非法傳播范圍的進一步擴大和涉案歌曲熱度的進一步減損,造成權利人損失的擴大,故要求被申請人停止被控侵權行為具有緊迫性。


再者,被申請人平臺上持續(xù)、反復、多次提供不同版本的涉案歌曲的音頻內容。經權利人多次警示、通知下線,被申請人仍未根本停止被控侵權行為,多次重新上線。本院認為被申請人持續(xù)侵權的可能性大,以強制手段要求停止被控侵權行為具有必要性。


最后,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并不會影響被申請人的正常經營活動,給其造成的損失有限。


綜上,本院認為本案存在對被控侵權行為進行訴前保全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且申請人提供了150萬元的現金擔保,故申請人的訴前禁令申請復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法官說法


流媒體時代,網絡歌曲依靠互聯網進行傳播和播放,其傳唱和流傳時間具有時效性,其熱度和關注度直接關系著作品的價值,能夠有效轉化為流量和用戶,從而為經營者帶來經濟利益和競爭優(yōu)勢。


對在網絡音樂市場上具有較高份額的音樂平臺提供未經授權的作品,權利人申請訴前行為禁令的,法院應著重審查涉案作品的權力來源及采取訴前行為禁令是否具有緊迫性和必要性。


接下來,杭州互聯網法院將以推進知識產權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建設為目標,進一步注重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充分發(fā)揮行為保全的制度效能,提高知識產權司法救濟的及時性和便利性。



附:民事裁定書全文


杭 州 互 聯 網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浙0192行保1號



申請人:杭州某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某、劉某。


被申請人:廣州某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某某。


申請人杭州某科技公司與被申請人廣州某科技公司申請訴前停止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請。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進行聽證,杭州某科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夏某、劉某,廣州某科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某某到庭參加聽證。


申請人提出如下請求:1.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通過其所有并經營的某平臺(網站、某電腦客戶端、手機客戶端、pad端及其他移動終端)傳播、提供申請人享有合法著作權權利的2首歌曲的音頻內容;2.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其他一切通過其所有并經營的某平臺(網站、某電腦客戶端、手機客戶端、pad端及其他移動終端)非法傳播、提供申請人享有合法著作權權利的2首歌曲的侵權行為。事實和理由:申請人經授權取得涉案歌曲《大田后生仔》和《世間美好與你環(huán)環(huán)相扣》(以下簡稱涉案兩首歌曲)相關著作權,有權對侵權行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維權。涉案兩首歌曲具有極高的播放量、傳唱度和熱度,且其影響力和價值持續(xù)上升,已成為網易云音樂平臺獨特的競爭優(yōu)勢,具有極高的經濟價值和影響力。申請人發(fā)現被申請人運營的某平臺上發(fā)布多版本涉案歌曲的翻唱內容,多次向其發(fā)函警示,但該平臺反復上線提供不同版本的侵權內容。截至2019年12月16日,被申請人已在某平臺持續(xù)提供侵權音頻內容924次,申請人已向被申請人發(fā)送104次下線通知但侵權行為仍未停止,持續(xù)侵權惡意明顯。因某平臺在網絡音樂市場份額高,用戶體量大,被控侵權行為傳播速度快且影響范圍廣,如不制止該行為,將給申請人造成進一步的損失,故請求法院判令被申請人停止實施被控侵權行為。


被申請人答辯稱:1.被申請人已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查并下架涉案歌曲;2.被申請人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能夠為涉訴內容提供反擔保,能夠有效保障申請人維權目的的實現;3.涉案兩首歌曲已發(fā)行一段時間,熱度已下降,商業(yè)價值亦相對降低,涉訴被控侵權行為已不再具備必要性和緊迫性,不采取訴前禁令不會給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對申請人的訴前禁令申請及其提交的證據,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聽證審查。經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初步證,本院認定如下:


林啟得為涉案歌曲《大田后生仔》的詞曲作者及表演者,其將涉案歌曲首發(fā)于網易云音樂平臺,并將涉案歌曲的著作財產權轉讓給杭州網易云云音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易云云公司)。網易云公司將涉案歌曲的著作權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給廣州網易公司和申請人,并授權其以自己的名義對有關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提起訴訟時均在授權期限內。該歌曲發(fā)行后,在網易云音樂熱歌榜排名第二位,總播放量已超5億,日均播放量逾2000萬,百度搜索指數達11984,并被人民日報評選為2019年十大背景音樂。


在網易云音樂平臺首發(fā)的涉案歌曲《世間美好與你環(huán)環(huán)相扣》的曲作者、表演者為柏松,詞作者為尹初七。柏松、尹初七將涉案歌曲的著作權以獨占許可的方式授權給網易云公司,并授權其可進行轉授權和維權。后網易云公司將涉案歌曲的著作權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給廣州網易公司和申請人,并授權其有權以自己名義進行維權,提起訴訟時均在授權期限內。該歌曲播放量超2億,日均播放量達1500萬,百度搜索指數達 23174。涉案兩首歌曲均多次為主流媒體報道和評論,在網易云音樂平臺上的評論數量已超30萬,連續(xù)多周登榜云音樂熱歌榜。


被申請人是某平臺的著作權人和運營者。自2019年11月起,某平臺上多次發(fā)布過不同版本的涉案兩首歌曲內容。申請人發(fā)現后,向被申請人發(fā)函警示、通知下線。截至2019年12月16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發(fā)送104次下線通知。聽證中,被申請人確認其收到的申請人提交的侵權鏈接下架申請超50條。


聽證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是本案適格訴訟主體及某平臺上發(fā)布過涉案兩首歌曲的事實無異議。被申請人確認其為網絡內容提供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雙重身份,某平臺中的音樂部分由其提供,部分由用戶上傳。其對于投訴一般采取“一投訴、一審查、一刪除”的處理模式,就涉案兩首歌曲接到投訴申請后未設置關鍵詞予以屏蔽阻止上傳。


經當庭核實,某平臺上仍存在涉案兩首歌曲其他版本的內容。


申請人為本次訴前行為保全提供了金額為150萬元的現金擔保。


以上事實有首發(fā)憑證、權利轉讓聲明、授權書、許可合同、時間戳、百度指數、投訴下架申請等初步證據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查行為保全申請,應當綜合考量下列因素:(一)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包括請求保護的知識產權效力是否穩(wěn)定;(二)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zhí)行等損害;(三)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超過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四)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其他應當考量的因素。本案中,申請人系涉案兩首歌曲的著作權被許可使用人,經著作權人授權后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針對有關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被申請人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的某平臺上提供涉案兩首音樂的行為,涉嫌侵害申請人享有的涉案兩首歌曲的著作權的可能性大,且被申請人對此無異議。故本院認為,本次訴前禁令的爭議焦點為針對被控侵權行為采取訴前禁令是否具有緊迫性和必要性。


本院認為,流媒體時代,網絡歌曲的熱度、關注度、知名度能夠轉化為流量和用戶,從而為經營者帶來經濟利益和競爭優(yōu)勢。本案中,百度搜索指數、音樂排名及播放量、評論量等表明涉案兩首歌曲是熱門網絡歌曲,屬于高熱度、高知名度和高關注度的內容,具有極高的經濟價值和影響力,能夠為其權利人帶來競爭優(yōu)勢和經濟利益。某平臺未經許可提供涉案兩首歌曲的行為勢必會分流相應的流量和用戶,掠奪了相關權利人的競爭優(yōu)勢和商業(yè)機會,會給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


同時,網絡歌曲依靠互聯網進行傳播和播放,傳播速度快且影響力大,其傳唱和流傳時間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其熱度和關注度系作品的價值關鍵因素之一。涉案兩首歌曲目前是網絡上爆紅的熱門歌曲,其傳唱度和經濟價值處于高峰期。某平臺作為在網絡音樂市場上具有較高份額的音樂平臺,擁有龐大的用戶基數和豐富的終端渠道,結合網絡終端設備的普及性以及網絡傳播的迅捷性,被申請人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提供涉案歌曲的傳播速度快、影響范圍廣,如不及時制止被控侵權行為,會造成涉案音樂作品非法傳播范圍的進一步擴大和涉案兩首歌曲熱度的進一步減損,造成權利人損失的擴大,故要求被申請人立即停止被控侵權行為具有緊迫性。


再者,從在案證據和當事人聽證時的陳述看,某平臺上持續(xù)、反復、多次提供不同版本的涉案兩首歌曲的音頻內容。經權利人多次警示、通知下線,被申請人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停止被控侵權行為,導致被控侵權音頻內容可以多次重新上線。被申請人抗辯其在聽證前已下線全部涉案兩首歌曲,但經當庭核實,某平臺上仍存在涉案作品。結合被申請人采取“一投訴、一刪除”的侵權鏈接審查方式及其對涉案兩首歌曲的多次投訴后仍未采取關鍵詞屏蔽的方式,確保根本性停止被控侵權行為的發(fā)生等因素,本院認為某平臺持續(xù)、重復侵權的可能性大,以強制手段要求被申請人停止被控侵權行為具有必要性。


最后,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并不會影響被申請人的正常經營活動,給其造成的損失有限;相對于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給申請人帶來的損害,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給被申請人帶來的損害明顯較小,故對被申請人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為理應禁止。


綜上,本院認為本案存在對被控侵權行為進行訴前行為保全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且申請人提供了150萬元的現金擔保,故申請人的訴前禁令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廣州某科技公司立即刪除并停止通過其所有并經營的某平臺(包括但不限于網頁、電腦客戶端、手機客戶端、 pad端及其他移動終端等)傳播、提供涉嫌侵犯申請人杭州某科技公司享有合法著作權權利的《大田后生仔》和《世間美好與你環(huán)環(huán)相扣》歌曲的全部音頻內容;


二、駁回申請人杭州某科技公司其他行為保全申請事項。


案件申請費人民幣30元,由杭州某科技公司預交。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杭州某科技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本裁定效力維持至裁判文書或仲裁文書生效時。


審  判  長    王  江  橋

審  判  員    沙       麗

審  判  員    葉  勝  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盧  憶  純

書  記  員    史  凱  杰



來源:杭州互聯網法院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鄭重聲明:IPRdaily本平臺刊登/轉載此文只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論證其描述,IPRdaily不負責其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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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杭州互聯網法院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m.jupyterflo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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