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組織組織法律規(guī)定to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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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作品是對若干單獨的作品或其他材料進行選擇、編輯而形成的作品,如選集、期刊、報刊、百科全書等,所謂圖片作品,是指公民以圖片表現(xiàn)藝術思想的作品。這種編輯作品和圖片作品的著作權歸誰呢?下文將為你詳細介紹。
一、編輯作品著作權歸誰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4條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2條的規(guī)定,編輯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及行使應遵守以下規(guī)則:
(1)編輯作品由編輯人享有著作權。編輯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組織人員進行創(chuàng)作,提供資金或資料等創(chuàng)作條件,并承擔責任的百科全書、辭書、教材、大型攝影畫冊等編輯作品,其整體著作權歸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所有。
(2)編輯人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即編輯人進行編輯創(chuàng)作時,如涉及的是著作權作品,必須經原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報酬。
(3)編輯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因此,編輯作品作為一個整體,其著作權歸編輯人享有,但其中可以獨立存在、單獨使用的作品,其著作權由該作品的作者享有。
二、圖片著作權歸誰
圖片作品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又稱精神權利,是指作者對其作品享有各種以人身相聯(lián)系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包括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1)發(fā)表權,就是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如在攝影雜志上刊發(fā)攝影作品。(2)署名權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的權利,著作權人通過行使署名權表明其身份:當然作者也可署上自己的藝名或筆名,也可在一定的條件下自愿選擇不署名。(3)修改權,是指自己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如攝影師對自己拍攝的照片進行適當的剪裁。而一般認為,圖片編輯對投稿圖片的劃痕進行修復,對色彩、亮度做微調。以及為排版需要對圖片做適度的剪切。不構成對作品修改權的侵犯。(4)保護作品完整權,就是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就圖片而言,未經作者授權,不得對圖片進行剪切或變形處理,不得對圖片中的影像進行添加或刪除,也不得對圖片的色彩進行改變等等。
而圖片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主要是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使用權,主要是指作者或著作權人可以以復制、發(fā)行、出租、展覽、播放、改編、網絡傳播等方式使用圖片。而獲得報酬權,是指圖片著作權人通過各種方式使用圖片,獲得物質和經濟上的回報。以上所述的權利均為我國著作權法所確認,然而著作權法卻未對財產權中另外一種權利——追續(xù)權作規(guī)定。事實上追續(xù)權對圖片著作權人而言意義非常重大。以下就追續(xù)權做一簡單介紹。
追續(xù)權(rightofpursult)是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利之一,其基本含義是指:藝術作品,尤其是攝影、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對其作品原件每一次售出以后的財產增值部分都有提成一定比例的權利,也就是說,享有著作權的藝術作品原件被售出以后,如果原購買人又轉售給他人并獲得了高于購買時所支付的金額,則作品的原作者有權就該作品增值金額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無論該作品轉賣次數如何及輾轉落入何人之手,只要售價比購買價高,原作者就有取其中一部分的權利。追續(xù)權制度最早由法國確立,《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第14條(三)也對此做了規(guī)定,我國1992年12月加入了該公約。迄今,我國著作權法仍未對追續(xù)權做出任何規(guī)定。隨著我國圖片收藏市場和拍賣市場的不斷發(fā)展,以及我國圖片市場的不斷國際化,我國應對圖片作品的追續(xù)權有所規(guī)定。在此過程中,攝影師以及圖片代理商,特別是相關攝影行業(yè)組織和圖片行業(yè)組織,應通過相應途徑積極向國家建言,爭取早日在我國確立作品的追續(xù)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規(guī)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創(chuàng)作作品的公民是怍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chuàng)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另外,該法第12條至19條對著作權歸屬的種種情況做了清晰的歸類和說明。
根據法律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拍攝者就是圖片作品的著作權人。但是亦有幾種例外情況,圖片的拍攝者不是或不完全是著作權人。
以上文字就是對編輯作品著作權歸誰,圖片著作權歸誰等問題的闡述。如果在此基礎上你對著作權歸屬問題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建議及時向專業(yè)的著作權糾紛律師求助,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損失,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權益。
來源:法邦網
編輯:IPRdaily 王夢婷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