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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在經營場所、展覽、展會等公開場合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IP造型將構成對他人作品展覽權的侵害?!?br/>
在社交媒體盛行的今天
“網紅打卡地”層出不窮
無論是標志性建筑
還是造型獨特的藝術裝置
都吸引著人群拍照打卡
其中,不乏有商圈餐飲借此
提升人氣、招攬顧客
在這股熱潮的背后
隱藏著不容忽視的法律問題
近日
江陰法院就審理了這么一起侵權案件
一起來看看吧
基本案情
李某是卡通形象美術作品《奧莉兔》(以下簡稱案涉作品)的作者,并在國家版權局進行了著作權登記。李某將案涉作品的著作權全部財產性權利獨占授予某文化傳媒公司。某文化傳媒公司在取得授權后開展了有關商業(yè)運營活動,案涉作品受到了大量網民的喜愛,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某文化傳媒公司發(fā)現(xiàn),某餐飲公司在其經營的餐廳門口擺放與案涉作品相同的大型立體造型雕塑,從材質、顏色、外觀與案涉作品基本相同,成為了“網紅打卡地”。
某文化傳媒公司認為,某餐飲公司在其經營場所擺放與案涉作品相同的雕塑,是對其作品展覽權的侵犯,要求某餐飲公司停止侵權并且賠償損失。
圖片來源于網絡
案件裁判
江陰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對該案進行了快速審理。
經過法院組織下的多次協(xié)商,某文化傳媒公司與某餐飲公司最終達成調解,并在線簽署了調解協(xié)議,某餐飲公司承諾立即停止侵害某文化傳媒公司對案涉作品的著作權的行為,同時賠償某文化傳媒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萬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展覽權是著作權人享有的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實踐中,使用他人作品開辦展覽或者參加展會、在經營場所以照片、雕塑等形式張貼或者擺放他人作品、將他人作品模型、圖片等用于商業(yè)推廣活動等,都會構成對他人作品展覽權的侵害。
本案中,某餐飲公司未經授權在其經營的餐廳門口擺放有與案涉作品外觀基本一致的立體造型,該立體造型與案涉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某餐飲公司的上述行為屬于公開陳列行為,侵害了某文化傳媒公司對案涉作品享有的展覽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在此提醒廣大經營者,雖然“網紅”卡通、游戲IP受廣大網民喜愛,能夠吸引“粉絲”流量,但在公開場合使用時應當事先征得相關IP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未經許可在經營場所、展覽、展會等公開場合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IP造型將構成對他人作品展覽權的侵害。
同時,作為市場主體,更應當注重通過研發(fā)創(chuàng)新、優(yōu)化管理等提升自身產品或者服務的競爭力,創(chuàng)造屬于自己的作品、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以更高的質量、更優(yōu)的服務、更硬的實力吸引消費者。
(原標題:擅自使用卡通IP造型打造“網紅打卡地”?小心侵害著作權擔責?。?br/>
來源:江陰市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擅自使用卡通IP造型打造“網紅打卡地”?小心侵害著作權擔責!(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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