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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起草人應慎重考慮不定冠詞‘a’和‘an’的正確使用。”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吳蔚
“a”是最小的詞之一,但并非最簡單的——大部分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對其含義都可能存在分歧。在Niz-Chavez v. Garland, 141 S. Ct. 1474 (2021)一案中,法院做出了5-3的決定,并認定“a”在關于“a notice to appear”的法規(guī)中意味著“one”。盡管Niz-Chavez案不涉及專利權權利要求的解釋,但我們應該關注這個微小的詞。在最高法院的裁決不久后,這個問題再次出現(xiàn),這次是在一個專利案件中。
A是指one還是one or more?
在Azurity Pharms., Inc. v. Alkem Lab’ys Ltd, No. CV 19-2100-LPS, 2021 WL 5332406 (D. Del. Nov. 16, 2021)一案中,雙方爭議一個出現(xiàn)在三個相關專利中的術語“a buffer”。相關專利的權利要求格式是:A formulation, 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 (i) enalapril or a pharmaceutically acceptable salt or solvate thereof; (ii) a buffer; (iii) a preservative that is sodium citrate; and (iv) water. The issue is whether “a buffer” should mean only one buffer or at least one buffer.
法院強調了一個一般性原則,即除非專利權人在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審查歷史中明確表示要將“a”或“an”限制為“one”,否則“a”或“an”應理解為“一個或多個”。法院還指出,這個普遍規(guī)則通常適用于開放式權利要求或部分開放式權利要求。
法院認為,由于該權利要求是部分開放式的性質,因此這一一般規(guī)則適用于爭議的權利要求。法院進一步認為,說明書中“the singular forms ‘a’, ‘an’, and ‘the’ include plural reference unless the context clearly dictates otherwise”這一語言進一步支持這種解釋??紤]到說明書中的定義,法院認為“a buffer”意味著“at least one buffer”。
被告主張,專利權人在母專利的審查歷史中的陳述構成了放棄附加成分的聲明,包括多個緩沖劑。被告聲稱,專利權人根據(jù)一組狹窄的成分區(qū)分了母專利與先前技術,并引用了專利權人的陳述:“在先技術中沒有一種是教導或建議只包括依那普利、檸檬酸、檸檬酸鈉、苯甲酸鈉、三氯蔗糖和水的所述濃度和pH值的組合”。此外,在相關專利申請的審查中,當專利審查員反駁稱,“comprising”一詞的開放式性質并未明確排除其他成分時,專利權人將“comprising”修改為“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以克服審查員的論點。
法院持不同意見,并強調排除某成分必須明確無誤。專利權人僅僅認為所聲稱的發(fā)明只有四個成分,以區(qū)分先前技術中的十個或更多的成分。專利權人從未將單一緩沖劑作為唯一的要素,用以區(qū)分所述權利要求與先前技術中含有的多個緩沖劑。專利權人將“comprising”修改為“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而不是“consisting of”進一步表明,專利權人沒有放棄具有多個緩沖劑的實施方式。因此,術語“a buffer”應該被解釋為“at least one buffer”。
一個而且僅一個
然而,不定冠詞“a”或“an”并不總是意味著“one or more”。在Aug. Tech. Corp. v. Camtek, Ltd., 655 F.3d 1278, 1282 (Fed. Cir. 2011)一案中,有關權利要求中提到:“a wafer provider for providing a wafer to the test plate; a visual inspection device for visual inputting of a plurality of known good quality wafers during training and for visual inspection of other unknow quality wafers during inspection.”爭議問題是是否該將“a wafer”理解為“多個晶圓”。法院認為,這里的“一個晶圓”應該是“一個而且僅一個晶圓”。法院推論,將“一個晶圓”解釋為“多個晶圓”將使“a wafer”變得多余,因為在權利解釋中,為所有術語賦予意義的原則優(yōu)于使某些術語多余的權利解釋方法。法院還研究了同一專利家族的其他專利,并發(fā)現(xiàn)如果“a wafer”是多個晶圓,技術將無法實現(xiàn)??紤]到權利要求的語言和說明書的內容,法院得出結論:“a wafer”意味著“一個而且僅一個晶圓”。
啟示
專利起草人應慎重考慮不定冠詞“a”和“an”的正確使用。通常情況下,當權利要求是開放性的或部分開放性的時候,術語“a”或“an”意味著“一個或多個”,除非上下文另有說明。然而,這并不是一個死規(guī)定,不定冠詞“a”或“an”也可以表示“一個而且僅一個”。專利起草人應確保在審查和申請中的陳述之間的一致性。
(原標題:專利權利書細節(jié)中的魔鬼:a 是指one or at least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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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吳蔚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IP洞察》:吳蔚|專利權利書細節(jié)中的魔鬼:a 是指one or at least one?(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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