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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人裝扮成奧特曼動漫形象進行表演,其僅是將奧特曼形象通過真人人體這一特殊載體進行了原樣再現,侵犯的是作品復制權,而非表演權?!?/strong>
表演權是指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同時,伯爾尼公約規(guī)定的表演權所涉及的作品類型僅包括戲劇作品、音樂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以及文字作品。表演權控制的行為是直接或者借助技術設備以動作、聲音、表情公開再現作品,此種再現方式并非對作品表達方式的原樣再現,否則將與復制行為無異。
真人裝扮成奧特曼動漫形象進行表演,其僅是將奧特曼形象通過真人人體這一特殊載體進行了原樣再現,侵犯的是作品復制權,而非表演權。
基本案情
圓谷株式會社是初代奧特曼與杰克奧特曼形象的著作權人,被告藍弧動畫公司等公司使用被訴奧特曼形象制作電影,并組織演員使用奧特曼形象制成的面具和人體彩繪形象在發(fā)布會上進行表演。圓谷株式會社認為藍弧動畫公司等公司制作電影的行為侵犯了奧特曼形象美術作品的攝制權,組織演員使用奧特曼形象制成的面具和人體彩繪形象在發(fā)布會上進行表演的行為侵犯了奧特曼形象美術作品的表演權,遂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演員身著奧特曼形象制成的面具和人體彩繪形象的行為是否構成作品放映權、表演權和攝制權的侵犯。
法院認為
六、圓谷株式會社主張本案部分被訴行為構成對初代奧特曼形象作品、杰克奧特曼形象作品放映權、表演權和攝制權的侵犯能否成立
……
(二)圓谷株式會社主張本案部分被訴行為構成對初代奧特曼形象作品、杰克奧特曼形象作品表演權的侵犯能否成立
圓谷株式會社認為,在藍弧動畫公司組織的“畫風突變刮目相看再見奧特曼50年致敬發(fā)布會”中,其讓演員使用被訴奧特曼形象制成的面具和人體彩繪形象進行表演,該行為構成對初代奧特曼形象作品、杰克奧特曼形象作品表演權的侵犯。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2020年修正)第十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guī)定,表演權是指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表演包括現場表演和機械表演,本案中圓谷株式會社所指控的在發(fā)布會上表演行為屬于現場表演。所謂現場表演,是指演員直接或者借助技術設備以動作、聲音、表情公開再現作品或演奏作品。就上述行為是否侵犯表演權,本院分析如下:首先,關于表演權所涉及的作品類型是否包括美術作品。我國著作權法對于表演權并未限定具體的適用范圍,但伯爾尼公約對此作了相關的規(guī)定。根據伯爾尼公約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戲劇作品、音樂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的作者享有許可公開演奏和公演其作品,包括用各種手段和方式的公開演奏和公演的專有權,文學作品作者享有許可公開朗誦其作品,包括用各種手段或方式公開朗誦其作品專有權??梢?,伯爾尼公約規(guī)定的表演權所涉及的作品類型僅包括戲劇作品、音樂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以及文字作品。之所以就表演權涉及的作品類型進行適當限定,這與表演權所控制的特定行為密切相關。音樂作品、戲劇作品、文學作品之外包括美術作品等其余類型的作品,其在客觀上難以直接或者借助技術設備以動作、聲音、表情公開再現或演奏,故表演權在通常情況下不涉及美術作品,尤其是單幅美術作品。其次,即使不能完全排除表演權涉及的作品類型包括美術作品,本案被訴行為亦不構成對作品表演權的侵犯。如前所述,表演權控制的行為是直接或者借助技術設備以動作、聲音、表情公開再現作品,此種再現方式并非對作品表達方式的原樣再現,否則將與復制行為無異。就本案被訴行為而言,演員身著奧特曼形象制成的面具和人體彩繪形象,其僅是將奧特曼形象通過真人人體這一特殊載體進行了原樣再現,并非演員通過其動作、聲音或表情再現作品,一審法院認定該行為僅構成對作品復制權的侵犯,而非表演權的侵犯,本院對此予以認同。綜上,對于圓谷株式會社的相關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附:判決書全文
廣州藍弧動畫傳媒有限公司等與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民事二審案件民事判決書
(原標題:“Cosplay”奧特曼是否侵犯作品表演權)
來源:IPRdaily綜合贏在IP、中國裁判文書網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Cosplay”奧特曼是否侵犯作品表演權?(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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