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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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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2020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2020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法辦〔2021〕146號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關于印發(fā)2020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充分發(fā)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經各高級人民法院推薦,結合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案件情況,我院選定了2020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現將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單予以印發(fā),供各級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審判工作中參考借鑒。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2021年4月16日


2020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


一、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上海智臻智能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34號行政判決書〕

二、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終端有限公司、華為軟件技術有限公司與康文森無線許可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及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終732、733、734號之一民事裁定書〕

三、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與天絲醫(yī)藥保健有限公司商標權權屬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394號民事判決書〕

四、蘇州賽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終490號民事判決書〕

五、武漢大西洋連鑄設備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宋祖興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5號民事判決書〕

六、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與夏普株式會社、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初689號之一民事裁定書〕

七、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蘇民終1164號民事判決書〕

八、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與浙江搜道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浙江省杭州鐵路運輸法院(2019)浙8601民初1987號民事判決書〕

九、惠州市歡唱壹佰娛樂有限公司與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壟斷糾紛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8)京73民初780號民事判決書〕

十、李海鵬等9人侵犯著作權罪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滬刑終105號刑事裁定書〕


2020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一、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一)專利權權屬、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


1. 杭州騎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與浙江波速爾運動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345號民事裁定書〕

2. 吉林市東北生態(tài)農業(yè)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與吉林市昌邑區(qū)吉康綠谷種植專業(yè)合作社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吉01民初219號民事判決書〕

3. 北京搜狗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與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熙貿易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滬民終134號民事判決書〕

4. 王純與武漢帝爾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剛、珠海市粵茂激光設備工程有限公司發(fā)明創(chuàng)造發(fā)明人署名權及專利權權屬糾紛案〔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187號民事判決書〕


(二)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


5. 愛慕股份有限公司與廣東艾慕內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京民終194號民事判決書〕

6. 天津華聯商廈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與天津市西青區(qū)財源利食品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津民終88號民事判決書〕

7. 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與申宏波、徐超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晉民終758號民事判決書〕

8.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張艷秋侵害商標權糾紛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黑民終254號民事判決書〕

9. 南社布蘭茲有限公司與淮安市華夏莊園釀酒有限公司、杭州正聲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1民初3450號民事判決書〕

10. 華潤知識產權管理有限公司與樂平華潤置業(yè)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贛民終619號民事判決書〕

11. 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小飛魚移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風鈴動漫有限公司、濟南歷下上方有電子產品經營部、黃宇高、龔浪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魯民終568號民事判決書〕

12. 湖南守護神制藥有限公司與武漢東信醫(yī)藥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武漢天地人和藥業(yè)有限公司、廣東恒金堂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湘知民終312號民事判決書〕

13. 米其林集團總公司與寧波嘉琪工藝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粵民再44號民事判決書〕

14. 廣州鈞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終31635號民事判決書〕

15. 重慶胖子天驕融興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與重慶老碼頭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渝民終454號民事判決書〕

16. 重慶家富富僑健康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與西藏富橋商貿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西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2020)藏知民終1號民事裁定書〕

17. 陜西華清宮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與西安華清盛湯湯泉酒店、姜志剛、西安華青會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陜民終935號民事判決書〕

18. 阿克蘇地區(qū)蘋果協會與西寧城北興敏蔬菜水果商行侵害商標權糾紛案〔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青01知民初40號民事判決書〕


(三)著作權權屬、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件


19. 福州大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寧鄉(xiāng)縣皇家貴族音樂會所著作權權屬及侵害著作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17號民事判決書〕

20. 優(yōu)酷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5648號民事判決書〕

21. 中文在線數字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2018)京0101民初4624號民事判決書〕

22. 北京完美建信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與南宮市廣播電視臺侵害著作權糾紛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冀知民終2號民事判決書〕

23. 孫德斌與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滬民申2416號民事裁定書〕

24. 北京百慕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與宋城演藝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麗江茶馬古城旅游發(fā)展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浙民終301號民事判決書〕

25.浙江盛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蘇州仙峰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浙民終709號民事判決書〕

26. 河南省銀都影視制作有限公司與優(yōu)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終397號民事判決書〕

27.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與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305民初14010號民事判決書〕

28. 邱懷喃、邱懷芬、曾君富與貴州省博物館、貴州省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西安美術學院、貴州省銅仁市石阡縣人民政府著作權權屬及侵害著作權糾紛案〔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黔民終1141號民事判決書〕


(四)不正當競爭、壟斷糾紛案件


29. 江蘇蘇薩食品有限公司與江蘇南方果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33號民事判決書〕

30. 張仁勛與四川省宜賓市吳橋建材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曹培均、宜賓市磚瓦協會、宜賓恒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宜賓縣四和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宜賓市翠屏區(qū)創(chuàng)力機磚有限責任公司壟斷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382號民事判決書〕

31.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陸金所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與西安陸智投軟件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20)滬0115民初11133號民事判決書〕

32. 珠海仟游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鵬游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策略一二三網絡有限公司、上海南湃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徐昊、肖鑫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粵知民終457號民事判決書〕

33. 長沙文和信餐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與柳州市城中區(qū)老浮橋龍蝦餐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2020)桂民終1819號民事判決書〕

34. 海南省鹽業(yè)總公司與江蘇金橋制鹽有限公司、??诜巾f物流有限公司、海南韋方鹽業(yè)有限公司、李存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海南省??谑兄屑壢嗣穹ㄔ海?019)瓊01民初868號民事判決書〕

35.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與數推(重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譚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3618號民事判決書〕

36. 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學與眉山冠城七中實驗學校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知民終202號民事判決書〕

37. 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云南諾特金參口腔護理用品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云民終875號民事判決書〕

38. 蘭州市城關區(qū)新東方學校與李虎、黃莉娜、吳丹、蘭州市七里河區(qū)菁英英語培訓學校侵害商業(yè)秘密糾紛案〔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甘01民初170號民事判決書〕


(五)植物新品種、技術合同及禁令糾紛案件


39.山西利馬格蘭特種谷物研發(fā)有限公司與新疆西農惠民農業(yè)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克東縣金色陽光種子經銷處、黑龍江陽光種業(yè)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新01知民初9號民事判決書〕

40. 廈門市拙雅科技有限公司與智童時刻(廈門)科技有限公司、曾慶利技術委托開發(fā)合同糾紛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閩民終1098號民事判決書〕

41. 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與江蘇斑馬軟件技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20)滬民初0115行保1號民事裁定書〕


二、知識產權行政案件


42. 蘋果電子產品商貿(北京)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任曉平、孫杰、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行終406號行政判決書〕

43. 愛立信電話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京行終513號行政判決書〕

44. 百威哈爾濱啤酒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370號行政判決書〕

45. 云南則道茶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石一龍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京行終3768號行政判決書〕


三、知識產權刑事案件


46. 馬振予等4人侵犯著作權罪案〔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10刑初11號刑事判決書〕

47. 鎮(zhèn)江華業(yè)汽車用品有限公司、丹陽市豐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蔣啟華等6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江蘇省鎮(zhèn)江經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20)蘇1191刑初92號刑事判決書〕

48. ABB阿西亞·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與張業(yè)鋒、蕪湖市迪頓電氣貿易有限公司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安徽省蕪湖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9)皖0291刑初97號刑事判決書〕

49. 姜建輝等6人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3刑終2568號刑事裁定書〕

50. 孔丹丹等4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伊寧墾區(qū)人民法院(2020)兵0402刑初9號刑事判決書〕


2020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簡介


一、“小i機器人”發(fā)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上海智臻智能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34號行政判決書〕


【案情摘要】上海智臻智能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臻公司)是名稱為“一種聊天機器人系統”的發(fā)明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的權利人。本專利是實現用戶通過即時通訊平臺或短信平臺與聊天機器人對話,使用格式化的命令語句與機器人做互動游戲的專利。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蘋果公司)請求宣告本專利無效。國家知識產權局及一審法院均認為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其普通技術知識能夠實現本專利利用聊天機器人系統的游戲服務器進行互動的游戲功能,符合專利法對充分公開的要求,故維持本專利有效。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本專利授權歷史檔案,智臻公司認可游戲服務器功能是本專利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重要原因,本專利說明書對于游戲服務器與聊天機器人的其他部件如何連接完全沒有記載,未充分公開如何實現本專利限定的游戲功能,據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和被訴行政決定。智臻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專利中的游戲服務器特征不是本專利與現有技術的區(qū)別技術特征,對于涉及游戲服務器的技術方案可以不作詳細描述。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根據本專利說明書的記載就可以實現相關技術內容,因此,本專利涉及游戲服務器的技術方案符合專利法關于充分公開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遂提審后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我國計算機人工智能領域的基礎專利?!耙怨_換保護”是專利制度的基本原則,判斷作為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是否已經充分公開,不僅是人工智能領域專利審查和訴訟中的疑難問題,也直接決定了專利申請人能否對有關技術方案享有獨占權。本案再審判決明確了涉及計算機程序的專利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判斷標準,充分保護了企業(yè)的自主創(chuàng)新成果,在確保公共利益和激勵創(chuàng)新兼得的同時,助力加強關鍵領域自主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造和儲備。


二、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禁訴令”案


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終端有限公司、華為軟件技術有限公司與康文森無線許可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及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系列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終732、733、734號之一民事裁定書〕


【案情摘要】2018年1月,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終端有限公司、華為軟件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統稱華為公司)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確認未侵害康文森無線許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文森公司)三項中國專利權并請求確認中國地區(qū)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2018年4月,為反制華為公司的本案訴訟,康文森公司向德國杜塞爾多夫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請求判令華為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2019年9月16日,一審法院判決確定華為公司及其中國關聯公司與康文森公司所涉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滴纳静环粚徟袥Q,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期間,2020年8月27日,德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華為公司及其德國關聯公司侵害康文森公司歐洲專利,判令禁止華為公司及其德國關聯公司提供、銷售、使用或為上述目的進口或持有相關移動終端,銷毀并召回侵權產品等。該判決可在康文森公司提供240萬歐元擔保后獲得臨時執(zhí)行。該判決認定,康文森公司向華為公司提出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要約未違反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原則。康文森公司的前述要約中多模2G/3G/4G移動終端產品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約為本三案一審判決所確定中國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的18.3倍。當日,華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請求禁止康文森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作出前申請執(zhí)行德國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在要求華為公司提供擔保的基礎上,作出行為保全裁定,即:康文森公司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前,申請執(zhí)行上述德國判決。如違反本裁定,自違反之日起,處每日罰款人民幣100萬元,按日累計。該裁定于當日送達??滴纳驹趶妥h期內提起復議。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雙方聽證后,裁定駁回康文森公司的復議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是我國知識產權訴訟首例具有“禁訴令”性質的行為保全裁定,明確了采取禁止申請執(zhí)行域外法院判決的行為保全措施時應考慮的必要性、損害程度、適應性、公共利益以及國際禮讓因素等,并首次探索日罰金制度,初步構建起中國“禁訴令”的司法實踐路徑。本案裁定促成當事人最終達成全球一攬子和解協議,結束了在全球多個國家的平行訴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紅牛”商標權權屬糾紛案


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與天絲醫(yī)藥保健有限公司商標權權屬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394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天絲醫(yī)藥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國天絲公司)與案外人簽訂合資合同,約定成立合資公司,即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牛公司),泰國天絲公司為紅牛公司提供產品配方、工藝技術、商標和后續(xù)改進技術。雙方曾約定,紅牛公司產品使用的商標是該公司的資產。經查,17枚“紅?!毕盗猩虡说纳虡藱嗳司鶠樘﹪旖z公司。其后,泰國天絲公司與紅牛公司先后就紅牛系列商標簽訂多份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紅牛公司支付了許可使用費。此后,紅牛公司針對“紅?!毕盗猩虡说漠a品,進行了大量市場推廣和廣告投入。紅牛公司和泰國天絲公司均對“紅牛”系列商標進行過維權及訴訟事宜。后紅牛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享有“紅?!鄙虡藱?,并判令泰國天絲公司支付廣告宣傳費用37.53億元。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紅牛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紅牛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是獲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兩種方式。判斷是否構成繼受取得,應當審查當事人之間是否就權屬變更、使用期限、使用性質等做出了明確約定,并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及實際履行情況綜合判斷。在許可使用關系中,被許可人使用并宣傳商標,或維護被許可使用商標聲譽的行為,均不能當然地成為獲得商標權的事實基礎。最高人民法院遂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當事人系列糾紛中的核心爭議。本案判決厘清了商標轉讓與商標許可使用的法律界限,裁判規(guī)則對同類案件具有示范意義,釋放出平等保護國內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積極信號,是司法服務高質量發(fā)展,助力改善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生動實踐。


四、“鋰電池保護芯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案


蘇州賽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終490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蘇州賽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芯公司)申請登記了名稱為“集成控制器與開關管的單芯片負極保護的鋰電池保護芯片”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賽芯公司認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昇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未經許可,復制、銷售的芯片與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實質相同,侵害了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故訴至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認為,經鑒定,被訴侵權芯片與涉案布圖設計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實質相同,構成侵權,判決裕昇公司賠償賽芯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裕昇公司、戶財歡、黃建東、黃賽亮不服,提起上訴稱:涉案布圖設計圖樣的紙件不清晰,不應得到保護;不能以芯片樣品確定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范圍,且涉案布圖設計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并不以公開布圖設計的內容為條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對象是為執(zhí)行某種電子功能而對于元件、線路所作的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三維配置,對于獨創(chuàng)性的證明,不能過分加大權利人的舉證責任。權利人主張其布圖設計的三維配置整體或者部分具有獨創(chuàng)性應受保護時,應當對其獨創(chuàng)性進行解釋或者說明,然后由被訴侵權人提供相反證據,在此基礎上綜合判斷該布圖設計的三維配置是否具備獨創(chuàng)性。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判決厘清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行為的性質,明確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獨創(chuàng)性判斷的基本思路,對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作出具體指引,有力地維護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利人的利益。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加大對關鍵領域、重點環(huán)節(jié)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促進自主創(chuàng)新,提升核心競爭力的使命擔當。


五、員工違反保密義務刑民交叉案


武漢大西洋連鑄設備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宋祖興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5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宋祖興與武漢大西洋連鑄設備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西洋公司)簽訂《離職后義務協議》,約定競業(yè)限制及保密義務。大西洋公司認為,宋祖興向案外人武漢恒瑞谷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瑞谷公司)提供注冊資金和技術支持,并披露了大西洋公司的商業(yè)秘密,違反了協議約定,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宋祖興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經查,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已在恒瑞谷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楊玉祥(大西洋公司的前員工)涉嫌損害大西洋公司商業(yè)秘密的刑事訴訟程序中,認定恒瑞谷公司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本案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恒瑞谷公司及楊玉祥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刑事案,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偵查結果不涉及宋祖興,亦無宋祖興侵犯大西洋公司商業(yè)秘密的事實認定。根據刑事案件的偵查結果,恒瑞谷公司及楊玉祥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的行為與宋祖興無關,故駁回大西洋公司的訴訟請求。大西洋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檢察機關并未對宋祖興提起公訴,故刑事判決不涉及宋祖興是否參與實施犯罪行為的認定。因此,在刑事訴訟程序未對宋祖興與恒瑞谷公司的關系進行審查與認定的情況下,不構成對本案民事訴訟程序的預決事實,也不應直接據此認定宋祖興與恒瑞谷公司無關。本案中,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宋祖興是恒瑞谷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其在離職后兩年內以隱蔽手段隱名組建了與大西洋公司具有同行業(yè)競爭關系的恒瑞谷公司,違反了協議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遂提審本案,并再審改判撤銷一、二審判決,支持了大西洋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裁判充分彰顯了嚴懲不誠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司法導向。同時,通過厘清知識產權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實認定與證明標準,促進了刑民交叉案件的協同審理機制,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的規(guī)則指引意義。


六、OPPO“禁訴令”案


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與夏普株式會社、賽恩倍吉日本株式會社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初689號之一民事裁定書〕


【案情摘要】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統稱OPPO公司)應夏普株式會社要求進行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談判過程中,夏普株式會社在域外針對OPPO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OPPO公司認為,夏普株式會社單方面就談判范圍內的專利提起訴訟并要求禁令的行為違反了FRAND義務,遂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就夏普株式會社擁有的相關標準必要專利對OPPO公司進行許可的全球費率作出裁判。同時,鑒于夏普株式會社可能以“域外禁令”脅迫其進行談判,OPPO公司提出行為保全申請。一審法院裁定,夏普株式會社在本案終審判決作出之前,不得向其他國家、地區(qū)就本案所涉專利對OPPO公司提出新的訴訟或司法禁令,如有違反處每日罰款人民幣100 萬元。在一審法院發(fā)出“禁訴令”后7小時,德國慕尼黑第一地區(qū)法院向OPPO公司下達了“反禁訴令”,要求OPPO公司向中國法院申請撤回禁訴令。一審法院圍繞“禁訴令”和“反禁訴令”,進行了法庭調查,固定了夏普株式會社違反行為保全裁定的事實和證據,并向其釋明違反中國法院裁判的嚴重法律后果。最終,夏普株式會社無條件撤回了本案中的復議申請和向德國法院申請的“反禁訴令”,同時表示將充分尊重和嚴格遵守中國法院的生效裁決。


【典型意義】本案頒發(fā)全球“禁訴令”、成功化解“反禁訴令”,表明了中國司法機關的鮮明態(tài)度,為企業(yè)公平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對中國從“國際知識產權規(guī)則跟隨者”轉變?yōu)椤皣H知識產權規(guī)則引導者”具有重要的推動意義。


七、“斗羅大陸”手游著作權侵權案


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蘇民終1164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介紹】《斗羅大陸》系唐家三少(張威)創(chuàng)作的奇幻小說。張威將該小說的游戲改編權獨家授予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玄霆公司)。同時,張威還創(chuàng)作了《斗羅大陸外傳:神界傳說》。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乾公司)通過多次轉授權獲得《斗羅大陸:神界傳說》的游戲改編權。后吉乾公司開發(fā)了新斗羅大陸(神界篇)游戲軟件,并與四三九九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三九九公司)簽訂了分成合作協議,協議載明游戲的著作權人是吉乾公司。玄霆公司認為,吉乾公司、四三九九公司未經許可,侵害了其對涉案《斗羅大陸》作品的改編權,遂訴至法院。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涉案游戲屬于大型游戲,如對所有章節(jié)進行公證,玄霆公司需要支出巨大成本,無疑增加了權利人的舉證難度和維權成本,有違公平、效率原則。電子游戲與小說是不同的作品表達方式,判斷二者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時,不能僅以游戲使用小說文字數量的比重進行判斷,應綜合判斷其是否使用了小說中獨創(chuàng)性表達的人物、人物關系、技能、故事情節(jié)等元素,并考慮小說中獨創(chuàng)性的內容在游戲中所占比重。在判斷游戲所使用文字的比重時,可以對游戲資源庫文件反編譯,以輔助確定游戲是否使用了文字作品中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內容。吉乾公司開發(fā)的游戲大量使用了《斗羅大陸》小說中人物和魂獸名稱、人物關系、技能和故事情節(jié)等元素,與涉案《斗羅大陸》小說構成實質性相似。吉乾公司未經玄霆公司許可開發(fā)涉案游戲,侵害了玄霆公司享有的改編權,故判決吉乾公司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0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手機游戲侵犯文字作品改編權的認定問題。首次通過對游戲軟件資源庫反編譯,提取其中的內容與文字作品的內容進行比對的方式,確定侵權游戲利用他人作品獨創(chuàng)性內容的比重,提高了審判效率、拓寬了審理思路,是維護文化創(chuàng)意產業(yè)健康發(fā)展、妥善處理涉互聯網著作權保護新問題的鮮活司法實踐。


八、數據權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與浙江搜道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浙江省杭州鐵路運輸法院(2019)浙8601民初1987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統稱騰訊公司)開發(fā)運營個人微信產品,為消費者提供即時社交通訊服務。個人微信產品中的數據內容主要為個人微信用戶的賬號數據、好友關系鏈數據、用戶操作數據等個人身份數據和行為數據。浙江搜道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兩被告)開發(fā)運營的“聚客通群控軟件”,利用Xposed外掛技術將該軟件中的“個人號”功能模塊嵌套于個人微信產品中運行,為購買該軟件服務的微信用戶在個人微信平臺中開展商業(yè)營銷、商業(yè)管理活動提供幫助。騰訊公司向浙江省杭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享有微信平臺的數據權益,兩被告擅自獲取、使用涉案數據,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認為,網絡平臺方對于數據資源整體與單一原始數據個體享有不同的數據權益。兩被告通過被控侵權軟件擅自收集微信用戶數據,存儲于自己所控制的服務器內的行為,不僅危及微信用戶的數據安全,且對騰訊公司基于數據資源整體獲得的競爭權益構成了實質性損害。兩被告的行為有違商業(yè)道德,且違反了網絡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遂判決兩被告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260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涉及數據權益歸屬判斷及數據抓取行為正當性認定的典型案件。本案判決兼顧平衡了各相關方的利益,合理劃分了各類數據權益的權屬及邊界,為數據權益司法保護提供了理性分析基礎,也為防止數據壟斷、完善數字經濟法律制度、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fā)展提供了可借鑒的司法例證。


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壟斷糾紛案


惠州市歡唱壹佰娛樂有限公司與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壟斷糾紛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8)京73民初780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惠州市歡唱壹佰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歡唱壹佰公司)曾三次向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集協)發(fā)送《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要求書》,要求就音集協管理的相關曲目,直接與其簽訂使用合同。音集協復函均未同意,并要求其與案外人廣州天合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合公司)溝通相關事宜。歡唱壹佰公司遂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稱,音集協通過與天合公司合作的方式對其集體管理的音像制品或作品曲庫系統進行授權簽約,因天合公司提出不合理的簽約條件導致雙方協商無果,而音集協三次拒絕與歡唱壹佰公司直接簽約。前述行為系將音集協這一非盈利性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引入天合公司商業(yè)性集體管理的捆綁交易行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相關市場應界定為中國大陸地區(qū)類電影作品或音像制品在KTV經營中的許可使用服務市場,音集協目前是該相關市場中唯一的集體管理組織,其獲得授權管理的類電影作品或音像制品具有明顯的數量和規(guī)模優(yōu)勢,從而在KTV經營中具有很強的代表性,故應當認定其在相關市場具有支配地位。但根據現有證據,音集協與天合公司之間系委托代理關系,天合公司并非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所規(guī)定的音集協所指定的第三方經營者,尚不足以證明音集協實施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制的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等壟斷行為。一審法院遂判決駁回了歡唱壹佰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運作機制、收費方式等諸多熱點問題。判決明確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仍受反壟斷法規(guī)制,厘清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行為性質,及時回應了反壟斷執(zhí)法司法的實踐需求。本案判決積極倡導加強集體管理組織的有序運行,有效保護權利人及各類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對推動文化產業(yè)有序發(fā)展、規(guī)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十、“樂高”侵犯著作權罪案


李海鵬等9人侵犯著作權罪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滬刑終105號刑事裁定書〕


【案情介紹】“Great Wall of China”拼裝玩具等47個系列663款產品系樂高公司(LEGO A/S)創(chuàng)作的美術作品,樂高公司根據該作品制作、生產了系列拼裝玩具并在市場銷售。李海鵬指使杜志豪等人購買新款樂高系列玩具,通過拆解研究、電腦建模、復制圖紙、委托他人開制模具等方式,專門復制樂高公司前述拼裝積木玩具產品,并冠以“樂拼”品牌通過線上、線下等方式銷售。上海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海鵬租賃的廠房內查獲注塑模具88件、零配件68件、包裝盒289411個、說明書175141件、銷售出貨單5萬余張、復制樂高系列的“樂拼”玩具產品603875件。后經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鑒定委員會鑒定,“樂拼”品牌玩具、圖冊與樂高公司的玩具、圖冊均基本相同,構成復制關系。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對本案提起公訴。一、二審法院均認為,李海鵬伙同閆龍軍、張濤、王沛圳、呂沛豐、王瑞河、余克彬、李恒等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樂高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非法經營數額達3億3千萬余元,杜志豪作為經銷商之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fā)行樂高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非法經營數額達621萬余元,情節(jié)均屬特別嚴重,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典型意義】本案是加大知識產權刑事打擊力度的典型案例。審理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判處主犯李海鵬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九千萬元,對八名從犯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并處相應罰金,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加強刑事保護,嚴厲打擊和震懾侵犯知識產權刑事犯罪的司法導向。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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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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