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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第31343989號“壞大叔”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標局認為,申請商標由文字組合“壞大叔”構成,其文字本身含有貶損的含義,使用在指定的廣告宣傳等服務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故決定予以駁回。
關于第31343989號“壞大叔”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170795號
申請人:王亞東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眾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1343989號“壞大叔”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商標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0331116號“土不大叔 土不大叔串串 能填肚子的解饞小吃 好 MR.BAD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呼叫、含義等方面不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貼合服務,直觀傳遞服務信息,不存在不良社會影響,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guī)定。申請商標經宣傳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引證商標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門店照片、產品圖片、消費者評價等證據。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標駁回通知書》決定予以駁回。該《商標駁回通知書》已生效。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已被駁回而無效,故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由文字組合“壞大叔”構成,其文字本身含有貶損的含義,使用在指定的廣告宣傳等服務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及使用之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注冊性。故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應予以駁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侯明洋
賈玉竹
苑雪梅
2019年07月24日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網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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