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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第22833833號“茅粉節(jié)”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關于第22833833號“茅粉節(jié)”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151740號
申請人:北京東尊酒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因第22833833號“茅粉節(jié)”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商標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極強的顯著性和識別性,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多件“財圣節(jié)”等商標已獲準注冊。綜上,請求我委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用在指定服務上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我委對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等規(guī)定之情形可以主動審查,同時應聽取申請人意見,故我委依職權向申請人發(fā)送了《商標駁回復審案件評審意見書》,要求其對此補充申辯理由。
申請人補充申辯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系臆造詞匯,用在指定服務上,不會導致誤認。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為純中文商標“茅粉節(jié)”,普通印刷字體,其中“茅粉”一般系指喜歡茅臺、對茅臺產品、品牌和文化高度信任的人,而“茅粉節(jié)”系指2017年9月30日國酒茅臺舉辦的第一屆全球消費者與粉絲狂歡的互動活動。申請商標使用在俱樂部服務(娛樂或教育)等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來源、內容、特點產生誤認。申請人主張申請商標申請時間早于茅臺集團舉辦“茅粉節(jié)”的時間,但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我委審理駁回復審案件時,應當考慮評審時的事實狀態(tài)。申請人所述“財圣節(jié)”等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與本案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綜上,申請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柴玲
段曉梅
劉中博
2018年08月23日
來源:商評委網站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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