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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cn 中文網
作者:周多 中糧集團高級法律顧問 中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專家 中國反侵權假冒聯盟專家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后
原標題:特許經營糾紛的常見法律問題及其解法
加盟連鎖作為一種能夠實現規(guī)??焖贁U張、商譽快速積累、知名度快速提升的商業(yè)模式,受到了市場經營者,尤其是快消品市場經營者的青睞。在越來越多的加盟店、連鎖經營企業(yè)出現在街頭巷尾的同時,越來越多的與特許經營相關的矛盾糾紛也紛紛浮出水面,困擾著特許方和加盟者,制約了加盟連鎖經營的良性發(fā)展。
最高人民法院將加盟連鎖類型的合同案件,案由定為商業(yè)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從一般的民商合同糾紛設定為知識產權糾紛,不僅是因為特許經營模式中具有高含量的知識產權因素,更是因為該模式受到從民間到官方的廣泛關注。研究解決此類糾紛中的常見法律問題,對于維護交易安全,預防糾紛出現,創(chuàng)造和諧共贏的商業(yè)模式具有重要意義。
一、特許經營的常見法律問題
受發(fā)展時間短和經驗不足的限制,我國的商業(yè)特許經營法律體系尚不完善,行業(yè)主管部門對于該模式的監(jiān)管尚有缺位,公權力機關對于該類糾紛案件的認識尚未統(tǒng)一。
1、從法律意識來看,對于該商業(yè)模式究竟是屬于鼓勵發(fā)展還是限制發(fā)展,各級行業(yè)主管機關及司法與行政機關各持己見,行政機關大都認為特許經營是快速發(fā)展商業(yè),解決就業(yè)的有效渠道;而多數司法機關則認為所謂的特許就是變相的招商加盟陷阱,應該遏制。
2、從執(zhí)法落地來看,各級工商部門認為應該加大執(zhí)法、懲罰力度,以規(guī)范經營,但是苦于相應的執(zhí)法程序一直未能出臺,導致部分特許人有法不依;而作為行業(yè)主管機關卻認為行政機關的職責不應該以處罰為主,而應該立足國情,以幫助、教育、引導和扶持為主。
二、特許經營的常見法律問題
實踐中,商業(yè)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中常見的法律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被特許人主體問題
一般特許經營合同都是由特許人與自然人之間簽訂的,合同簽訂以后,自然人基于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履行合同中會設立經營實體如有限責任公司、個體戶等,那么這種情況之下的特許經營權是否必然轉讓?特別是在合同中如果有明確約定禁止轉讓的情況之下,作為自然人的被特許人需要與他人合作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特別是在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以后簽署特許經營合同的當事人股東又將其股權轉讓給了其他人,這種情況之下的被特許人主體應該怎么界定?權利義務是否應該視為概括轉移。這造成被特許人主體身份因上述原因而不清
晰的問題。
(二)合同性質的認定問題
不少特許人為了規(guī)避備案的行政管理強制性規(guī)定,經常在實際經營中以代理銷售、授權使用、總經銷等協議名稱,或采用不收取加盟費的方式掩蓋特許經營的實質;也有個別委托代理合同當事人,依據《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以對方當事人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請求解除相關合同。這造成實踐中經常出現特許經營合同按照一般其他經營合同審查處理,而其他一般經營合同又與特許經營合同混同的問題。
(三)兩店一年及備案效力問題
從《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實施以來,有關機關受理的民事糾紛和行政投訴案件來看,“特許人不具備兩店一年和沒有備案”一度成為被特許人向商務行政機關投訴的主要問題,也曾經有很多的被特許人以此為由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但“兩店一年”的經營條件和特許經營合同的行政備案是否會影響合同的效力,成為解決特許經營糾紛的首要問題。
(四)信息披露問題
在《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執(zhí)法實踐中,信息披露一直是困擾行業(yè)主管部門、司法和行政執(zhí)法機關、特許經營企業(yè)的重要問題,哪些信息應該披露?什么時候披露?以什么形式披露?在披露過程中怎么樣保護知識產權或商業(yè)秘密?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出現與《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7條相沖突的內容怎么處理等等,都是一直備受關注的問題。特許人認為,由于《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不僅規(guī)定信息披露應該提前三十天完成,而且披露的內容眾多詳盡,勢必導致商業(yè)秘密被侵犯,特別是同業(yè)競爭中的惡意行為更是防不勝防。行業(yè)主管機關認為《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guī)定信息披露是為了保障行業(yè)的穩(wěn)步發(fā)展,規(guī)制當事人之間的誠信交易,參照了世界上諸多先進和發(fā)達國家的做法并結合中國國情制定的,對于保護被特許人有特殊的意義和作用。司法機關認為既然《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有規(guī)定,當事人據此請求就應該予以支持。各方對此觀點莫衷一是,導致信息披露在實踐中仍是一個重要的待解決的問題。
(五)合同被解除、撤銷或確認無效以后的處理問題
隨著《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實施,一方面,法院和行政機關受理的商業(yè)特許經營投訴與訴訟案件大幅上升,另一方面,由于社會上公認特許人涉嫌商業(yè)欺詐,被特許人處于弱勢和劣勢地位,導致對特許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案件和判令合同解除、撤銷等特許人敗訴的案件越來越多,這勢必出現一個法律后果即:合同被解除以后特許經營費用以及當事人損失賠償費用如何處理的問題。此前,很多法院認為合同無論是被解除、撤銷、確認無效,特許人應該返還被特許人繳納的特許經營費用,被特許人應該返還依合同取得的特許產品,有的要求特許人賠償被特許人的實際損失甚至預期利益損失。
三、特許經營的常見法律問題的解法
針對上述問題,我認為在法律意識上需要統(tǒng)一認識,平衡特許人和加盟方的利益,確保該商業(yè)模式各參與方能夠共享獲益;在執(zhí)法落地上需要統(tǒng)一執(zhí)法標準和執(zhí)法尺度,確保各公權力機關共同捍衛(wèi)法律的權威性。
(一)被特許人主體由合同約定或者特許人追認
如前所述,特許經營合同是知識產權含量極高的合同,特許人將此資源授予不特定人使用的時候是具有選擇性的,如果法律不禁止被特許人隨意直接或者間接轉讓資源使用權,必將導致權利的濫用,損害特許人的基本權利。為此,一般情況下,特許人應該和被特許人在合同中約定特許經營權轉讓或者以特許經營權作為合作的條件,沒有約定的,被特許人在進行轉讓或合作前應該征得特許人同意或者追認,否則應該視為被特許人無權處分,該轉讓或合作合同效力待定。
(二)合同性質的由合同內容決定
當合同內容與名稱不一致時,應該依據合同內容來確定合同的性質。從合同內容出發(fā),應該從以下五個方面綜合判定涉案合同是否是特許經營合同,即:統(tǒng)一的管理模式,統(tǒng)一的經營模式,統(tǒng)一的形象標志,統(tǒng)一的產品或服務渠道,一個完整的“授予—經營—消費”流通環(huán)節(jié)。也就是說,經營者如果是按照商標等知識產權持有者的統(tǒng)一管理模式,統(tǒng)一經營思路和理念,使用同樣的形象或標志,通過統(tǒng)一的渠道最終實現對同一產品的銷售,那么這種經營行為就應該視為商業(yè)特許經營行為,經營資源的持有人與實際經營者之間簽署的有關經營資源使用的合同就應該定性為特許經營合同。
(三)兩店一年及備案不當然否定合同效力
在司法審判實踐中,無論是從《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事后備案制度,還是從《合同法》無效的理論,都不應該簡單地得出不符合“兩店一年”或者“沒有履行備案要求”的特許經營合同一概無效的結論。但是,由于部分法院對此認識不足,以《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是行政法規(guī),《合同法》有規(guī)定“違反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的即為無效”,即簡單地認定,只要是不具備“兩店一年”或沒有備案的,就判定合同無效。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出臺了《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于強制性規(guī)定分為管理性和效力性作了明確的定義,同時就兩者的界定提出了嚴格的標準。在這一理論的指導下,“兩店一年”和備案應是管理性的強制性規(guī)定,與行政處罰相關,不能以此認定合同無效。
(四)信息披露需結合我國當下國情區(qū)別對待
根據美國等國際上商業(yè)發(fā)達的國家做法上看,進行信息披露首先是讓不特定被特許人參考、選擇是否加盟該項目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必要的信息披露,就無所謂這種模式中的“特許”概念;其次,站在知識產權保護,特別是我們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現狀的角度,信息披露宜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三個階段區(qū)別對待,特別是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違法行為查處,人民法院在審查民事糾紛案件時,尤其應該恰如其分的把握,不能簡單地以特許人在合同簽署前沒有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即宣告特許人的行為違法,甚至以此為由解除或撤銷合同。但特許人有惡意欺詐的除外。
(五)合同非正常終止后的處理不得顯失公平
首先,特許經營費用實際上是經營資源的使用費,如果由于特許人的過錯導致合同被撤銷或者合同被確認無效,那么全額返還加盟費等特許經營費用無可厚非。但是,如果是由于特許人的不當履約,甚至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那么特許經營費用就應該分段計算并部分償還;其次,關于相互返還問題,一般情況之下,特許人返還被特許人加盟費用很容易,但是被特許人返還特許人財產則十分困難,因為合同被解除、撤銷或確認無效時,該合同可能已經履行很長一段時間甚至是已經履行期限屆滿,這個時候的財產至少部分已經銷售,有的是被特許人因此獲得了巨大的銷售利益。這時,如果仍然按照合同價格進行結算就顯失公平;最后,在損害賠償上,如果合同因特許方根本違約而被解除,那么說明合同的履行是被迫中止,加盟方的預期利益的補償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合同被撤銷或者被確認無效以后,法律關系需要回歸合同簽訂前的初始狀態(tài),那么一昧支持預期利益顯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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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多 中糧集團高級法律顧問 中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專家 中國反侵權假冒聯盟專家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后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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